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債務人惡意轉移财産應如何應對

債務人惡意轉移财産應如何應對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30 15:13:36

債務人惡意轉移财産應如何應對?【要點】 債務人财産均為抵押财産,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适當的報酬如果管理人與抵押權人就管理人報酬協商不成,應當由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擔保物的價值、性質、管理人對擔保物管理所付出的時間和精力等事項,要求擔保物權人承擔相應的管理人報酬,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債務人惡意轉移财産應如何應對?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債務人惡意轉移财産應如何應對(債務人财産均為抵押财産情況下管理人報酬數額過低的處理)1

債務人惡意轉移财産應如何應對

【要點】

債務人财産均為抵押财産,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适當的報酬。如果管理人與抵押權人就管理人報酬協商不成,應當由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擔保物的價值、性質、管理人對擔保物管理所付出的時間和精力等事項,要求擔保物權人承擔相應的管理人報酬。

【理由】

原則上,确定管理人報酬時不需要考慮擔保物權實現的問題。

根據《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确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2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物價值不納入計算管理人報酬的财産價值總額,其理由在于土地使用權、商标權、專利權等擔保物權的标的物不需要支出維護費用,而質押權、留置權的标的物由占有該标的物的擔保物權人承擔,也與管理人無關。[王欣新:《破産費用、共益債務與物權擔保債權間的清償關系》,載《人民法院報》2015年9月2日第7版。]對大部分擔保物權而言,管理人無需付出勞動,支出費用,也就無權從中獲得報酬。

當債務人進入破産程序後,原由其占有的财産應由管理人接管。抵押權以标的物不移轉占有為特征,進入破産程序後,抵押物應由管理人接管與占有。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30條以及《破産法解釋二》第3條第1款的規定,破産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财産屬于債務人财産。而根據《企業破産法》第25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應由管理人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财産。故抵押物作為設定有擔保物權的特定财産,也應由管理人管理和處分。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41條、第4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财産的費用以及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屬于破産費用,由債務人财産随時清償。但《企業破産法》并未規定從何種債務人财産中清償,需要對管理、處分抵押物的費用開支和管理人管理、處分抵押物所應獲得報酬分别進行讨論。

首先,根據《物權法》第173條(《民法典》第389條)的規定,保管擔保财産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應從擔保物的變價款中支付。因此,對于管理人管理和處分抵押财産所支出的費用,應當從抵押物變現的價款中受償,對此争議不大。

其次,管理人為管理和處分抵押物付出了一定的勞動,理應獲得相應的報酬。根據《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确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管理、維護、變現、交付等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适當的報酬。管理人與擔保權人就上述報酬數額不能協商一緻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方法确定,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該條規定限制範圍的10%。”實踐中往往因管理人報酬确認的問題引發争議。

當大部分或全部債務人财産均為抵押财産時,此時無抵押财産的價值可能不足以支付破産費用。若依據《企業破産法》第43條的規定而終結破産程序,又會遺留大量未經破産處置的抵押财産,導緻破産制度的目标落空。若按照上述規定繼續進行破産程序,可能無法完全回應現實的需求。抵押權人認為自己并未因破産程序的啟動而獲得更大的利益,反而可能因重整程序的啟動導緻行使權利受限。故抵押權人認為由其承擔整個破産程序的費用不公平。對管理人而言,對擔保物的報酬收取标準遠遠低于一般标準。而且實踐中,銀行、資産公司等抵押權人可能會以内部審批無法通過為由拒絕與管理人協商,直接引用上述10%的報酬标準規定徑行确定管理人報酬。[範豐盛:《破産管理人報酬制度改革之我見》,載陳夏紅、聞芳誼主編《破産執業者及行業自治》,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70頁。]據此确定的報酬标準過低,管理人缺少履職的動力。

故此,在債務人财産之上全部或大部分負有抵押權的情形下,應當由抵押權人承擔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理由如下。

首先,誰受益誰付費符合公平原則,當債務人的大部分乃至全部财産之上都存在抵押權時,破産程序主要圍繞抵押财産的變價以及在抵押權人之間的分配進行,破産程序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抵押權人的利益。所以抵押權人應當承擔無擔保财産不足以支付的全部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當抵押人為多人時,應按照債權及擔保物價值的比例分擔。[王欣新:《破産費用、共益債務與物權擔保債權間的清償關系》,載《人民法院報》2015年9月2日第7版。]

其次,無論是清算程序還是重整程序,抵押權人都可以從中獲益,具體又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破産程序作為概括性的清償程序,可以減少或避免享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在抵押财産不足以全額清償債權時另行訴訟、申請保全、申請執行的支出。第二,破産程序将債務人财産視為整體,通過整體處置債務人财産,可以提升債務人财産的市場價值,往往也可以提升抵押物的價值。尤其是當抵押物難以立即變現或分散變現損失較大時,破産程序整體處置的優勢更為明顯。[許勝鋒:《管理人制度适用的現實困局及立法建議》,載《法律适用》2017年第15期。]故要求擔保物權人承擔包括重整在内的破産程序所産生的破産費用及共益債務,具有正當性。

回到具體問題之中,若債務人的财産大部分或全部為抵押财産,管理人首先可與抵押權人就報酬問題積極協商,充分闡明破産程序中擔保物權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盡量達成一緻意見。若管理人與抵押權人不能達成一緻意見時,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擔保物的價值、性質、管理人對擔保物管理所付出的時間和精力等事項,及時、合理确定管理人就擔保物已完成的管理工作應得的報酬。

若擔保物權人仍不願意支付程序繼續進行的費用,則隻能根據《企業破産法》第43條的規定,終結破産程序。或者依照“無産可破”破産案件的處理模式,進行最低限度的處理。

【參考依據】

《企業破産法》

第41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産費用:

……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财産的費用;

……

第43條第1款 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财産随時清償。

《物權法》

第173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财産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民法典》

第389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财産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破産法解釋二》

第3條 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财産,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财産……

《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确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第13條 管理人對擔保物的維護、變現、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勞動的,有權向擔保權人收取适當的報酬。管理人與擔保權人就上述報酬數額不能協商一緻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方法确定,但報酬比例不得超出該條規定限制範圍的10%。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