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歲内的孩子撫養權的規定?曾女士與徐先生經他人介紹認識後結婚,婚後感情尚好,四年後生育了一個女兒,後來因為雙方性格不合,志趣不同,溝通不暢,導緻夫妻感情不和其後曾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在争取小孩子撫養權時,女方提出小孩年齡小更需要母親的觀點,而男方提出收入遠遠高于女方,并且小孩由其撫養不需要女方支付撫養費的觀點,一審法院認為由于男方的收入較高且工作穩定,結合男方不需要女方支付撫養費的情況,小孩随男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一歲内的孩子撫養權的規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曾女士與徐先生經他人介紹認識後結婚,婚後感情尚好,四年後生育了一個女兒,後來因為雙方性格不合,志趣不同,溝通不暢,導緻夫妻感情不和。其後曾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在争取小孩子撫養權時,女方提出小孩年齡小更需要母親的觀點,而男方提出收入遠遠高于女方,并且小孩由其撫養不需要女方支付撫養費的觀點,一審法院認為由于男方的收入較高且工作穩定,結合男方不需要女方支付撫養費的情況,小孩随男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
判決後曾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從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
本案中曾女士雖然收入比徐先生少,但也是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在當地也屬于中等水平,雖然徐先生收入比較高且提出由其撫養小孩不需要曾女士支付撫養費,但是收入高隻是考慮子女撫養問題的其中一個條件,不是決定性條件,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也不是法定的優先條件,徐先生曾經在被别人追債時不告訴家人就離家出走,據此可以認定其家庭觀念及責任感較為薄弱,并且徐先生在沒有與曾女士協商的情況下就搶先把小孩抱走并送回老家交給父母照顧,可見其撫養小孩的時間和精力有限,這種做法也是錯誤的,相反曾女士的家庭責任心較強,有固定的的工作和收入,沒有司法解釋所規定的不适合撫養小孩的情形,因此,由曾女士撫養小孩對小孩的健康成長更加有利,綜合上述條件改判小孩由曾女士撫養,徐先生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至小孩18歲為止。
由此可見,在離婚訴訟中,争取小孩的撫養權僅憑經濟優勢是遠遠不夠的,除了小孩子的生活水平以外,更重要的是考慮到底由哪一方撫養更有利于其教育和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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