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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需要準備什麼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4 10:17:50

民事起訴需要準備什麼?一、民事起訴狀,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争議,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裁判的法律文書,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民事起訴需要準備什麼?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民事起訴需要準備什麼(民事起訴的條件和形式)1

民事起訴需要準備什麼

一、民事起訴狀,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争議,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裁判的法律文書。

二、起訴的條件與形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122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确的被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6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09條的規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确,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别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确的被告。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對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11條規定,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将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别情形,予以處理。(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争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4)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5)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内起訴的,不予受理;(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122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内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對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08條進一步明确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22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第127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7日内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該解釋第 212 條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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