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0塊錢的樂隊演出票,不能退,結果臨時有事去不了,演出快開始了也轉賣不出去,最後就砸在手裡了。”金女士對國是直通車表示,自己不止一次遇到這種情況,但買票時并沒有在意是否能退。“感覺電影票、演出票不能退是默認的,也沒有想過,去不了可以把錢要回來。”
很多人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電影、演唱會票不可退的規定,似乎已成為行業潛規則。
這是否合理?消費者遇到這類情況該怎麼辦?
“霸王條款”到底是啥?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常莎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所謂“霸王條款”是指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排除對方主要權利。“電影票演出票不可退,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屬于‘霸王條款’。”
在多個網絡購票平台上,國是直通車發現有的電影、演出票标注“可退可改”,也有的明确提示“不支持退”,并表示:票品為有價證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後承載的文化服務具有時效性,稀缺性等特征,不支持退換。
購票平台截圖
對于購票平台制定的“不支持退”的格式條款,常莎認為,此類條款限制、排除了消費者申請退款的權利,減輕了票務企業的責任,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屬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形,該格式條款無效。
德君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子航對中新社國是直通車表示,話劇、音樂劇等票品為“有價證券”這一說法本身就站不住腳。“像股票這樣常規的有價證券,假如我持有某隻股票,該公司市值1億,我持有1%的股份,我就占100萬。這屬于有價證券,代表我擁有一定财産。但假如我購買了一張價值888元的話劇票,并不代表我在這個話劇中占有多少股份,更不代表這個話劇賺了錢要分我多少。”
電影、演出票為何會被默認不可退?
對于部分消費者産生的“默認電影、演出票就是不可退”的心理,在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浩看來,産生這種現象一方面是由于消費者對這類事件維權意識較薄弱,另一方面是由于售票平台在售票時提出了“不支持退”等此類加重消費者責任的限制條款,導緻消費者誤認為這是一個合法條款。
對此,常莎建議,演出票目前已經基本實現了實名購買,應當按照距離開演的時間長短,設置退票階梯費率,建立合理的退改規則。“這樣可以避免消費者因預購票不确定是否能夠實際到場的矛盾,又使得演出方和銷售平台能夠适度控制經營風險。監管部門應當落實監管職責,規範行業規則,督促相關行業企業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不給退票怎麼辦?
有時一張電影票50塊錢,影院說不能退,有的消費者确實會選擇吃“啞巴虧”。
張子航認為,恰恰因為消費者覺得單張電影票的利益太小,而維權成本太大,所以才導緻部分經營者肆無忌憚。“所以有時消費者站出來維權,不光是為自己一張票的利益,也是為了整個消費者權益保護。”
消費者具體該如何維權?常莎給出以下三種解決措施:
消費者可以先與影院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由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對影院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消費者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由消協出面協調解決。
消費者還可以主動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影院免除、減輕己方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
但由于訴訟費時費力,常莎建議,相對而言,協商解決或由消協出面協商是較為經濟的途徑。
中國電影發行放映協會在2018年發布了《關于電影票“退改簽”規定的通知》,常莎表示,這隻是行業自治性規定,沒有強制效力。“電影、演出票監管部門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監督管理,落實相關規則,為售票平台、影院、演出機構規範管理,切實維護消費者,提供權威、公平、可操作的指引。”
還有哪些“霸王條款”?
除了電影票“不支持退”,在日常生活中還存在許多常見的“霸王條款”,常莎舉例:
消費活動的宣傳,會出現“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保留最終修改權”的字樣。這屬于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變更、解除合同的權利。
儲值型消費卡規定有效期,并規定“卡内金額過期作廢”。屬于排除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網購過程中,商家要求退換貨“商品包裝或外觀必須完好”,否則要收取一定費用。這屬于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還有商家在促銷時,針對特價、促銷、打折商品标注“不退不換”。屬于免除了經營者對提供商品、服務的保證責任。
商超儲物、停車時會見到“如有遺失概不負責”“盜損責任自負”等。屬于免除了經營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财産損失的責任。
來源: 國是直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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