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方式及其各自的适用情況?以郵寄方式發送函證,必須在核實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被詢證方的聯系方式後,獨立寄發詢證函,并确保回函直接寄到審計人員所在會計師事務所辦公地址,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函證方式及其各自的适用情況?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以郵寄方式發送函證,必須在核實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被詢證方的聯系方式後,獨立寄發詢證函,并确保回函直接寄到審計人員所在會計師事務所辦公地址。
需要關注的事項包括:
1.被詢證者确認的詢證函是否是原件,是否與發出的詢證函是同一份;
2.回函是否由被詢證者直接寄給注冊會計師;
3.寄給注冊會計師的回郵信封或快遞信封中記錄的發件方名稱、地址是否與詢證函中記載的被詢證者名稱、地址一緻;
4.回郵信封上寄出方郵戳顯示發出城市或地區是否與被詢證者地址一緻;
5.被詢證者加蓋在詢證函上的印章以及簽名中顯示的被詢證者名稱是否與詢證函中記載的被詢證者名稱一緻。如果被詢證者将回函寄至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将其轉交注冊會計師,該回函不能視為可靠的審計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被詢證者直接書面回複。
以親函方式進行函證,需要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對詢證函的控制,遞交函證、交流信息、取得回函等環節不得由被審計單位員工替代執行。同時,對被審計單位和被詢證者之間串通舞弊的風險保持警覺。
主要需要關注的事項包括:
1.了解被詢證者處理函證的通常流程和處理人員;
2.确認處理詢證函人員的身份和處理詢證函的權限,如索要名片、觀察員工卡或姓名牌等;
3.觀察處理詢證函的人員是否按照處理函證的正常流程認真處理詢證函,例如,該人員是否在其計算機系統或相關記錄中核對相關信息。
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函證,先特别關注的是,被詢證人員應是與單位業務往來密切的人員,可以查詢到被詢證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業務往來郵件,以确認其身份真實性,并核實被詢證人員郵箱後綴等信息與其所在單位是否存在關聯。此外,應要求被詢證人員必須使用與被審計單位有日常業務往來的郵箱将回函郵件直接回複到審計人員等。
對以電子形式收到的回函,由于回函者的身份及其授權情況很難确定,對回函的更改也難以發覺,因此可靠性存在風險。注冊會計師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為電子形式的回函創造安全環境,可以降低該風險。如果注冊會計師确信這種程序安全并得到适當控制,則會提高相關回函的可靠性。
當注冊會計師存有疑慮時,可以與被詢證者聯系以核實回函的來源及内容,例如,當被詢證者通過電子郵件回函時,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電話聯系被詢證者,确定被詢證者是否發送了回函。必要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被詢證者提供回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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