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評論員 屈旌
湖北武漢的彭女士,因在上班時間出門幾分鐘挪了一下車,甲方的銷售經理就以她擅自離崗為由,當着三十多個銷售同事的面,讓她穿着高跟鞋蛙跳,導緻她肌肉拉傷,第二天還停了她的崗。(據9月21日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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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犯了一些小錯誤,或是工作沒有完成好,态度上有問題,用一些當衆表演才藝,請所有同事喝奶茶,或是做一些高強度運動的方式進行處罰,是現在很多公司比較流行的管理方法。而比起直接扣工資,扣績效,很多員工也更願意接受這種方式。但實際上,這種手段使用不當,失去分寸,也會對勞動者權益造成損害,甚至構成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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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女士工作時間出去挪車,究竟算不算違反規定呢?如果公司對上班時間在崗事先有嚴格要求,而且彭女士并非接交管部門通知挪車,而是因為怕遲到先到崗打卡,再自行出去挪車的話,那麼公司認為她違反了規定,對她進行一定的警示處罰,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是否能夠采用讓女性當衆穿着高跟鞋蛙跳的方式,就很值得商榷。
首先,穿高跟鞋的女性都知道,站立和走路時間長了,腿腳都會非常酸痛,更何況是短時間内進行連續蛙跳,平時不擅長運動的人會很吃力,如果動作不當也容易損害健康;再者,讓員工當衆被迫做一些不日常的運動動作,其實暗藏了讓其出醜,羞愧的目的,本質上對于其人格尊嚴是一種輕視和侮辱。
很多用人單位或許不曾意識到,這種管理方法已經涉及變相體罰,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勞動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便如新聞所述,處罰彭女士的銷售經理,并不是她自己的上司,而是他們作為乙方所服務的甲方公司人員,但隻要上下級的管理關系存在,就不應該用這種粗暴的方式進行管理。
做出該處罰決定的胡經理拒絕賠禮道歉,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任何問題,并表示公司規定就是這樣的,誰犯錯了都是這麼處罰,并沒有對不起彭女士,這顯然就是不夠懂法,沒有意識到所謂企業管理中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欠缺。
而這絕對不是孤例,熱衷于用這種變相體罰,服從度測試手段的企業還真不少,時不時就會有投訴案例曝光,諸如遲到了罰做俯卧撐、未完成業績罰上街跪地爬行、任務沒完成就互扇耳光等等,打着嚴格管理的幌子,侮辱他人尊嚴,傷害他人身體,不但對管理沒有絲毫益處,還逾越了道德和法律。
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可能大過法律法規,并不是任何寫進規章制度的懲罰内容,員工都要無條件接受,一切與法律規定相悖的企業内部制度、措施都是非法的、無效的,員工可以拒絕執行,如果當場未能拒絕,事後也可以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其實,當記者介入時,彭女士所在公司就将主要責任推給甲方公司,并表示并沒有停彭女士的職,公司對她會另有安排,而且隻要正常打外勤卡就有工資,可見,該公司也知道,這種處罰方式并不合适,也并不合法,就算是甲方客戶,也不能随意侵犯乙方員工的人格權和身體權。
希望彭女士可以繼續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讨一個說法,也要讓一些傲慢的甲方管理人員知道,尊重自家員工以及合作方員工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是任何商業合作的基礎所在,所謂的“企業制度”隻要涉及侵害勞動者權益,就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否則将會付出沉重的代價。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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