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創業者認為公司章程隻是工商設立登記時必須提交的一份文件而已,在網上随便下載一份或者拿模闆套用一下就行,并無多大的實際作用,對章程也不夠重視。孰不知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高法律效力文件,堪稱公司的“憲法”。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如果公司章程都是照抄工商登記機關的樣本,缺乏屬于自己“個性化”的章程,長此以往将不利于公司的管理。
我們都知道公司章程内容比較繁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複雜。因此,章程不是任何人能随便起草的。在此建議,無論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應委托專業人士根據實際情況起草。而且在我國《公司法》中明确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但是呢,雖然《公司法》對基本原則作出了普遍性的規定,還缺乏具體的操作性。建議對一些特别重要的事項,在章程中明确規定,以免日後産生糾紛。換句話來講,就是公司章程中應當記載公司的重大事項,任何重大事項的變更如經營範圍、注冊資本、辦公地址等變革備案,都需要各個股東組成的股東大會共同協商制定,最後由各個股東簽名方可生效。除此之外,公司章程還需要結合公司業務特點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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