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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承包人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27 20:18:43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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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稅法中“經營所得”的範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經營所得”主要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Ⅰ)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來源于境内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産、經營的所得。

(Ⅱ)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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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

(Ⅲ)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Ⅳ)個人從事其他生産、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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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所得”的稅務處理

(一)一般規定(适用于各類“經營所得”)

1、适用稅率

适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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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經營所得适用)

2、計算公式(用于“查賬征收”)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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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注意】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如果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彙算清繳時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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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的彙算清繳

(二)特别規定(适用于“經營所得”個稅的具體處理)

1、“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的個稅處理(查賬征收)

(1)“應納稅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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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個體戶)

※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及其他支出-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财産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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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的個稅處理之相關概念

★“成本”,是指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及其他耗費。

★“費用”,是指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财務費用。

★“稅金”,是指除個人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附加”。

★“損失”,是指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财産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及其他損失(需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

★“其他支出”,是指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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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注意】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即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各項收入既可以是貨币形式,也可以是非貨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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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産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生産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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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除項目的具體規定

①具體扣除項目及标準:

參見如下表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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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項目及标準(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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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項目及标準(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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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項目及标準(表三)

【注意】

●生産經營與個人、家庭混同的情況

“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别核算”生産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産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産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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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得扣除的項目

個人所得稅稅款;

◆稅收滞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财物的損失;

◆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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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支出,指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産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與取得生産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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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稅收優惠(2022年新增)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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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收管理個體工商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經營機構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經營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确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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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應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項目

■個人從事代銷業務而取得所得

■從事個體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所得;

■将自己擁有的出租車以挂靠方式運營取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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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收入的“個稅處理”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四業),且能單獨(分開)核算,不征個稅;

>>不屬于原農、牧業稅征收範圍的,征稅;

>>對農民銷售自産農産品的所得暫不征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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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産、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産、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應稅所得,應按規定分别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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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舉例說明

托尼A以個體工商戶形式經營一家商店,賬證都符合要求。2021年1至12月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284000元。除經營所得外,投資者本人沒有其他應稅收入,2021年全年享受贍養老人的專項附加扣除全額合計24000元。不考慮其他扣除。

則該個體工商戶2021年度經營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多少?

①全年應納稅所得額=284000-60000-24000=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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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經營所得适用)

對照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稅率表,确定适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0500

②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0×20%-10500)×(1-50%)=29500(元)

>>因此該個體工商戶在2021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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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經營所得的個稅處理

(1)納稅義務人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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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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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夥企業

(2)“應納稅所得額”

①“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适用于“查賬征收”)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以全部“生産經營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即等于“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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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适用于“查賬征收”)

“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投資者)以“合夥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包括分配給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按照比例分配後确定“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比例的确認原則(及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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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如何納稅

☆【協議】☆

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協商】☆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出資】☆

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确定。

☆【平均】☆

無法确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

【注意】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将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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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興辦多個“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年度終了時,應彙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

●當投資者興辦多個“合夥企業”時,彙總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然後計算出全年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再分攤給每個企業,由各個企業多退少補。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本企業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本企業的經營所得÷∑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

>>本企業應補繳的稅額=本企業應納稅額-本企業預繳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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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虧損彌補

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産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 5 年

【注意】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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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稅務處理

“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稅。

“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 應按比例确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再分别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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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扣除項目

扣除項目及标準,參考“個體工商戶”的相關規定。

【注意】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其費用扣除标準應選擇在一個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中扣除。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因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及其他原因,導緻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的“生産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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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核定征收

① 核定征收的範圍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注意】

●不得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

>>持有股權、股票、合夥企業财産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夥企業),一律适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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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核定征收方式

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③應納稅所得額确定(“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

【注意】

●企業經營多業的,按主營項目确定“應稅所得率”;

●實行核定征收的投資人不得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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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舉例說明

中國居民托尼B與另一居民個人共同設立合夥企業甲,賬簿設置符合要求。二人出資比例為5:5,約定按出資比例确定各自應納稅所得額。2021年甲企業的會計報表顯示:全年業務收入100萬元,投資收益15萬元,營業成本40萬元,稅金及附加10萬元,銷售費用25萬元,管理費用16萬元,營業外支出12萬元,會計利潤總額12萬元。經某稅務師審核,發現以下事項:

(Ⅰ)投資收益是以合夥企業對境内居民企業的投資分紅,對外投資的出資比例與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相同;

(Ⅱ)營業成本賬戶列支向每位合夥人支付的年度工資15萬元;

(Ⅲ)銷售費用賬戶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5萬元;

(Ⅳ)管理費用賬戶中列支業務招待費3萬元;

(Ⅴ)營業外支出賬戶列支工商管理罰款3萬元;

(Ⅵ)2021年度,托尼B來自本地另一合夥企業乙的經營利潤為10萬元。

已知:在2021年,托尼B除經營所得外,沒有其他應稅收入。

在不考慮其他扣除項目,2021年托尼B的全部“經營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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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甲企業的“經營所得”

◆投資分紅

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取得的分紅不應并入經營所得,應單獨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5萬元。

◆不能稅前扣除的項目

向合夥人支付的年度工資、工商管理罰款不可進行稅前扣除,應全額納稅調增。

調增額=15*2 3=3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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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扣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銷售(營業)收入×15%=100×15%=15(萬元)

實際發生額5萬元未超過限額,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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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按發生額的60%銷售(營業)收入的5‰“孰低”确認):

實際發生額×60%=3×60%=1.8萬元

銷售(營業)收入×5‰=100×5‰=0.5萬元

1.8萬元>0.5萬元

>>故應按0.5萬元進行扣除

>>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5=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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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經營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 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12 33 2.5-15=32.5(萬元)

②托尼B從甲企業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

托尼B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32.5×50%=16.25(萬元)

③托尼B總的“應納稅額”

托尼B總的“應納稅所得額”=16.25 10=26.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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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經營所得适用)

對照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稅率表,确定“适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0500

由于托尼B除了“經營所得”,沒有其他“應稅收入”,因此可以選擇從“經營所得”中扣除“減除費用”。

托尼B總的“應納稅額”=(26.25-6)×20%-1.05=3(萬元)

>>在2021年,托尼B的全部“經營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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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稅處理

(1)應納稅所得額

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收入總額-費用扣除标準

★收入總額,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費用扣除标準為6萬元/年。

【注意】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複申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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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意】

●納稅人在一個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應在每次取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後預繳稅款,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這類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實際上屬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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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後,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論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後根據承包、承租經營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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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規定隻向發包方、出租人繳納一定的費用,繳納承包、承租費後的企業的經營成果歸承包人、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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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稅處理”

(3)舉例說明

中國居民托尼C于2021年1月至12月承包某超市,承包期限為1年,取得承包經營所得500000元。此外,托尼C每月從超市領取工資10000元。已知2021年除經營所得外,托尼C沒有其他應稅收入,亦無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減免稅優惠。

則在2021年托尼C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多少?

①承包經營“應納稅所得額”=(500000 12×10000)-5000×12=5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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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經營所得适用)

▲對照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稅率表,确定“适用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為65500

②承包經營“應納稅額”=560000×35%-65500=13.05(萬元)

>>因此,在2021年,托尼C因繳納個人所得稅13.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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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承包承租”等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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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請參閱原文

原文出自:微信公衆号【法律知否】

個人所得稅| 關于“經營所得”的個稅處理,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承包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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