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能不能追加被執行人配偶?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李營營,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執行中能不能追加被執行人配偶?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李營營
轉自:法客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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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
在實踐中,發生糾紛時大多數債權人隻起訴了配偶一方。在判決生效進入執行程序之後,債權人能否以案涉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為由,申請追加另一方(原)配偶為被執行人?
裁判要旨
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涉及各方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應當通過審判程序來認定,不能通過執行程序認定。如果夫妻共同債務通過執行程序認定,未參加訴訟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過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确規定的追加範圍。
案情簡介
1. 新疆伊力特公司與錢誠煙酒店侵害商标權糾紛一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昌吉中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判決:錢誠煙酒店向新疆伊力特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4388元。判決生效後,經新疆伊力特公司申請,昌吉中院立案執行。
2. 錢誠煙酒店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李某某。2019年3月15日李某某與蔣某某解除婚姻關系。2019年6月12日蔣某某在原錢誠煙酒店注冊地址設立昌吉市穎穎順發煙酒商店。2019年11月16日李某某注銷錢誠煙酒店營業執照。
3. 新疆伊力特公司向昌吉中院申請追加李某某原配偶蔣某某為被執行人,被昌吉中院裁定駁回。新疆伊力特公司不服,向新疆高級人民法院(簡稱“新疆高院”)申請複議,請求撤銷昌吉中院裁定,追加蔣某某為被執行人。
4. 新疆高院經審理裁定駁回複議,維持昌吉中院執行裁定。
裁判要點
本案的争議焦點問題是,新疆伊力特公司申請追加蔣某某為被執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此,新疆高院認為:
首先,民事訴訟實行“審執分離”原則,審判程序裁決當事人的糾紛,确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而執行程序是将生效法律文書的内容付諸實施,從而實現勝訴當事人的利益。執行權本質上是公權力,其運行應遵循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基本原則。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涉及各方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應當通過審判程序來認定,不能通過執行程序認定。如果夫妻共同債務通過執行程序認定,未參加訴訟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過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确規定的追加範圍。
其次,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未規定可以根據夫妻共同債務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綜上所述,複議申請人新疆伊力特公司的複議請求不能成立,新疆高院不予支持。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現結合法院裁判觀點,針對能否在執行程序中追加債務人(原)配偶為被執行人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1、債權人應當注意債務人的婚姻情況,嚴格遵循共債共簽原則,即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取得夫妻一方事後追認。債權人在起訴時,也應将債務人夫妻雙方共同作為被告,請求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責任。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号)(已失效)第二十四條确立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基本規則。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号)(已失效),修改了上述規則,确立了共債共簽的規則,該規則也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吸收。
2、債權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法院不予支持。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确規定的追加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未規定可以根據夫妻共同債務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債權人也不可就法院駁回追加的裁定提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同時,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屬于個人債務,不屬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範圍。
3、實務中,有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認定案涉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并執行被執行人的原配偶名下房産的案例,主要裁判要點在于:(1)被執行人對于債務形成有預期;(2)糾紛發生時房屋所有權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3)《離婚協議書》中關于房産歸夫妻一方所有的約定,屬于雙方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4、在執行程序中,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查封、扣押、凍結或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債務确認之訴,請求法院确認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二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财産,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财産,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内的财産;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内的财産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産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産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财産的執行。”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财産,若配偶另一方提出異議的,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應當保留屬于配偶另一方的一半份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另一方提出析産訴訟的,若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的例外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着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法釋〔2020〕21号)
第十三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财産。
個體工商戶的字号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号經營者的财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财産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财産:
(一)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或者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48号)
二、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除法定事由外,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在庭審中,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以保證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僞造、隐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财産權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應嚴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釋明确規定的情形。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避免随意擴大變更、追加範圍。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審查的主要問題是新疆伊力特公司申請追加蔣某某為被執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民事訴訟實行“審執分離”原則,審判程序裁決當事人的糾紛,确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而執行程序是将生效法律文書的内容付諸實施,從而實現勝訴當事人的利益。執行權本質上是公權力,其運行應遵循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基本原則。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涉及各方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應當通過審判程序來認定,不能通過執行程序認定。如果夫妻共同債務通過執行程序認定,未參加訴訟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過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應當嚴格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确規定的追加範圍。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未規定可以根據夫妻共同債務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本案執行依據對債務的性質已明确認定為錢誠煙酒店所負債務,并未認定系錢誠煙酒店經營者李某某與蔣某某夫妻共同債務。新疆伊力特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等實體裁判規則,以李某某前妻蔣某某應當承擔其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為由,請求追加蔣某某為被執行人,所依據的理由及法律規定不屬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蔣某某為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複議申請人新疆伊力特公司的複議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李某某侵害商标權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21)新執複39号】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雲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 因案外人,被執行人的原配偶隻是享有案涉房産共有的部分份額的民事權益,客觀上不宜認定為其享有足以排除對整個案涉房産予以強制拍賣執行的民事權益。
案例1:《周某、沈某某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
最高法院認為,基于案涉房産為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訴訟中,雙方也認可案涉房産為共有,原一審、二審法院認定該房産為周某與沈某某共同共有的财産并無不當。作為被執行人沈某某的原配偶周某,其以案外人身份主張該财産屬于共同财産,要求執行法院停止執行,實質上是要求法院不執行自己在該房産中所享有的份額。實際執行中,執行效力隻及于被執行人占有房屋的份額,對案外人享有的房屋份額應當裁定解除查封、停止執行。但是,鑒于案涉房屋為共同共有,對案涉房産的查封和強制拍賣,不宜直接區分空間、分開處置,從各方當事人權益均衡保護考慮,原二審法院認為“人民法院繼續執行涉案房産,案外人周某将會從執行款中獲得其應有的共有财産份額,其權益不會受到損害”,理由并無不當。因案外人周某隻是享有案涉房産共有的部分份額的民事權益,客觀上不宜認定為其享有足以排除對整個案涉房産予以強制拍賣執行的民事權益。《查扣凍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财産,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财産,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内的财産;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内的财産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産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産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财産的執行。”本案中,案外人周某及被執行人沈某某沒有提起析産訴訟,申請執行人也沒有代位提起析産訴訟,法院在确認被執行人享有案涉房産份額産權的前提下,可以對案涉房産采取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所延伸出的強制拍賣等執行行為,但必須及時通知共有人即本案的案外人周某,且從強制拍賣所獲得的執行款中保留案外人周某的共有财産份額。因此,原二審法院判決繼續執行案涉房産并無明顯不當。
2. 案涉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屬于其個人債務,不屬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範圍。
案例2:《章某某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終1868号】
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一、關于陳某某申請執行的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本院認為,本案章某某提起的系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陳某某對自己及甯某某名下的房産執行,依法應當按照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相關規定加以審理,認定案涉執行财産是否足以排除執行,甯某某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屬于其個人債務,不屬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範圍。故原審法院将甯某某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加以審理,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3. 申請執行人并不是基于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執行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其不服該裁定所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而是對執行法院作出的駁回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的申請裁定不服提起的訴訟,不符合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案例3:《葉某與王某普、戴某忠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54号】
最高法院再審認為,本案是申請執行人王國普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原審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認定王國普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屬于執行異議之訴的受理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标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該規定,第一,該條規定的是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異議的情形,而非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第二,人民法院經審查案外人提出的異議,認定理由不成立作出裁定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後,對駁回裁定不服,可以提起訴訟的主體是案外人;第三,申請執行人可以提起訴訟的裁定應當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因為隻有在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阻卻了執行程序時,申請執行人才有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繼續執行之必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确了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即:“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二)有明确的對執行标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該規定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進一步解釋。根據該規定,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前提條件是,案外人提起了阻卻對執行标的的執行異議申請,且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也就是說,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院經審查認定案外人執行異議成立,且已作出中止執行裁定,是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前置程序。本案中,王國普并不是基于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執行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其不服該裁定所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而是對執行法院作出的駁回追加申請裁定不服提起的訴訟。因此,王國普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原審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認定王國普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法律規定,适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4. 訴訟請求為确認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屬于确認之訴,不适用訴訟時效制度。
案例4:《黃某某、衷某某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關于本案是否屬于确認之訴以及衷某某提起本案訴訟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确認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确認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給付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衷某某的訴訟請求為“确認84号判決确定的被告申某某向原告衷某某連帶償付借款本金968萬元及利息和律師費8萬元的擔保之債系申某某與黃某某夫妻共同債務”,該訴請系确認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給付内容,原審判決認定本案訴訟系确認之訴,并無不當。訴訟時效制度僅适用于請求權,本案系确認之訴,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且衷某某在案涉債務保證期間内向申某某提起本案訴訟,主張申某某應承擔保證責任,故原審判決對黃某某關于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以及保證期間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5. 在執行程序中依據實體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直接确認個人債務為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夫妻共同債務,缺乏程序法規定。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亦不屬于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
案例5:《馬某某、張某等其他案由執行審查執行裁定書》【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晉執複116号】
山西高院認為,本案争議的焦點問題為能否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趙某某的妻子張某為被執行人。
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應當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确規定的追加範圍,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進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關實體裁判規則進行追加。《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于“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應為訴訟中實體判決的法律依據。在執行程序中依據實體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直接确認個人債務為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夫妻共同債務,缺乏程序法規定,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亦不屬于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故,複議申請人馬某某主張趙某某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并要求給付,應經由訴訟程序确認。複議申請人請求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徑行追加張某為被執行人,于法無據。
6. 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夫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經由審判程序認定,而非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認定。
案例6:《李某、陳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晉民終260号】
山西高院認為,三、李某對案涉房屋拍賣所得款50%份額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李某訴請将執行标的拍賣所得款50%份額829800元支付與其本人,實際是要排除人民法院對案涉房屋拍賣所得款50%份額的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财産權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應嚴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釋明确規定的情形。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避免随意擴大變更、追加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48号】第二條規定:“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事關交易安全、社會誠信和家庭穩定,既要注意可能存在夫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也要注意可能存在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配偶另一方利益的情形,特别是要防止簡單地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既要注重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注重保護未共同舉債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嚴守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夫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經由審判程序認定,而非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認定。本案中,執行依據陳某與高某、劉某民間借款糾紛一案生效判決确定的債務是高某個人債務,執行标的案涉房屋屬于高某與李某夫妻共同财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共有的财産可以執行,但應将共同共有人的份額予以保留。鑒于案涉房屋已經拍賣成交,且案涉房屋存在抵押貸款的情形,因此,案涉房屋拍賣款扣除案涉房屋未償還的貸款後的50%财産份額歸李某所有,李某對案涉房屋拍賣所得款扣除該房屋未償還的貸款後的50%财産份額享有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一審法院直接認定案涉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财産即案涉房屋償還,擴大了執行依據陳某與高某、劉某民間借款糾紛一案生效判決的判項,沒有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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