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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和限高有什麼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6 16:33:05

失信和限高有什麼區别?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生活或者工作等場景中,遇到困難需要用錢來解決的時候,無論是向朋友借還是通過銀行貸款等,通過借錢的方式來解燃眉之急但無論是誰的錢都不是大風刮來的,在解決了問題之後,還錢的事情便被提到了日程上,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失信和限高有什麼區别?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失信和限高有什麼區别(以案普法失信)1

失信和限高有什麼區别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生活或者工作等場景中,遇到困難需要用錢來解決的時候,無論是向朋友借還是通過銀行貸款等,通過借錢的方式來解燃眉之急。但無論是誰的錢都不是大風刮來的,在解決了問題之後,還錢的事情便被提到了日程上。

當借貸關系出現後,還款問題也成為了讓很多人頭疼的事情,為此,相關部門便提出了兩種對借錢不還者的懲罰性措施,以此來督促對方完成還款要求,保障出借人權益,而這便是“限制高消費”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這裡我們以案普法,來了解“失信”和“限高”這兩種措施有什麼區别。

案例回顧:

在江西省上栗縣從事紙箱加工行業的趙先生在經營過程中認識了一位合作夥伴鄭某,而鄭某是從事花炮生産的商人,雙方在之前的合作相處中也過得比較愉快。在2018年的一天,鄭某的生意出現了一些困難,便想着通過借款經營來進行周轉,于是,他便聯系到了趙先生。

經過商談之後,趙先生看在兩人往日的情面上同意了鄭某提出的賒賬要求,但需要雙方簽下欠條。在這張欠條中聲明,鄭某因資金周轉,從趙先生這裡購買紙箱時拖欠了10萬元,兩人約定好在當年8月1日這天,由鄭某償還這筆欠款。

但是時間到了8月份之後,這筆10萬元的欠款鄭某一直沒有償還,而趙先生也通過多種途徑聯系,要求對方償還這筆錢,均遭到了對方的拒絕。無奈之下,趙先生為了讨回自己的錢款便将鄭某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其對錢款進行歸還。

經過法院的調解,雙方也達成了歸還這筆欠款的協議,在協議中,趙先生考慮到鄭某的經濟出現了些許困難,便同意放棄逾期未支付欠款所産生的利息,并同意對方通過分期還款的方式來償還對方拖欠的7萬元剩餘款項。但在協議生效後,鄭某隻歸還了其中的3000元後便拒絕再次支付,也沒有按照約定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于是,趙先生便再次起訴到了法院,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後,向鄭某送達了強制執行的通知書,要求其限期償還拖欠趙先生的全部款項。但在通知書下達後,鄭某依然拒不履行法院的裁決,而其經濟狀況并非屬于償還不起這筆欠款。

于是,鄭某在有能力履行欠款協議的情況下,但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情況下,被法院拉進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做出限制其高消費的懲罰措施。在消費受限,無法購買高鐵票,無法入住高星級酒店等情況下,鄭某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最終找到法院,通過協商的方式将拖欠鄭某的剩餘款項全部還清。

法律分析:

“欠債還錢”是自古以來人們之間形成的一種共識,而在現實中,因各種原因導緻欠債後沒有對欠款盡數償還的情況,而為了辨明其中的情況,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便出現了“限制高消費”簡稱為“限高”,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簡稱為“失信”,這兩種對拖欠欠款做出的懲罰性措施。而兩者中既有關聯,也有區别。

其中,“限高”是負有還款義務的行為人,因其個人能力的原因,在償還欠款時無法按照法定期限履行自己的給付義務。此類人在主觀上并非是惡意拖欠,而是實際能力不足以償還,但這并不代表他們便不需要償還欠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為了督促他們償還拖欠款項,在被執行“限高”後,被執行人會被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無法進行各類高消費行為。通過限制其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已達到督促被執行人積極履行償還義務。

而“失信”是明明有能力償還卻故意不履行償還義務,或者通過其他途徑或手段逃避履行自己的償還義務,在主觀上的惡意較大,除了會被“限高”外,還會被列入“失信”名單,受到更嚴格的懲罰。

其中,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外,隻要滿足一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種便會被列為“失信”: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在本案中,鄭某在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在法院做出了調解協議後依然拒不履行自己的償還義務,屬于上面幾種情形中的第一種。因此,鄭某也就被法院列入了“失信”名單中,不僅會對其消費行為進行了限制,更是會在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融資信貸等多方面進行懲罰,讓他因自己拖欠行為而受到影響。

所以,“失信”的執行力度是高于“限高”的,也可以看到,被列為“限高”有可能會被列為“失信”,而一旦被列為“失信”,那麼必然會對其作出“限高”的處罰。

而無論是“限高”還是“失信”,需要啟動這一懲罰措施時可以通過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但被執行“限高”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單并不是永久的,隻要滿足一下要求便會被解除。

被執行人履行完畢;

被執行人提供确實有效的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限高;被執行人因生活、經營必需或其他緊急情況而需進行被禁止的消費活動等。

(圖片源自網絡,僅配合叙事;原創文章,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搬運、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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