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随着互聯網的興起,司法拍賣通過淘寶拍賣、阿裡拍賣、京東拍賣等網絡平台逐漸走進了我們的生活,您是否了解網絡司法拍賣流程?過程中應注意哪些事項?競拍成功後如何操作?流拍後下一步會如何處理?本文将告訴您網絡司法拍賣的全部流程。
一、拍賣途徑
根據2017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财産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因此,目前如無特殊情況,一般采用網絡拍賣的方式進行司法拍賣。
二、拍賣前事宜
(一)拍賣機構的選定
根據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财産,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7條規定:“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緻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确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财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采取随機的方式确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标方式确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因此,拍賣的第一步是先對拍賣機構進行選定,拍賣機構先由當事人協商決定,若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從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财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采取随機的方式确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标方式确定拍賣機構。
(二)評估機構的選定
根據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4條規定:“對拟拍賣的财産,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财産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第5條規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緻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确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财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采取随機的方式确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标方式确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因此,法院拍賣的第二步是确定評估機構,若财産價值較低或者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拍賣财産評估的,則無需進行這一步。若無上述情形,則評估機構首先由當事人協商一緻确定,若無法協商達成一緻,則由法院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财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采取随機的方式确定。或者也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标方式确定評估機構。
(三)評估報告的收取
根據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内将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内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因此,确定評估機構以及評估機構出具報告以後,法院會在收到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之日起的五日内将評估報告發送給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若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可在十日内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或者認為評估機構或者評估程序存在問題要求重新評估的,也可向法院提出。
(四)确定拍賣保留價
根據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8條規定:“拍賣應當确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确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确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第9條:“保留價确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将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後五日内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确定保留價;重新确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以及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确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确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确定,并征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因此,拍賣前法院會參照評估價确定拍賣的保留價,沒有評估價的參照市價确定拍賣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的拍賣保留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拍賣保留價确定以後,若減去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财産,法院會将該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若申請執行人堅持繼續拍賣,法院會重新确定拍賣保留價(大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五)拍賣股權調查
根據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10條規定:“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财産的權屬狀況、占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制作拍賣财産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因此,拍賣前,法院執行人員會對拍賣财産的相關狀況進行必要的調查,形成調查資料。
(六)拍賣前的公告
1、拍賣公告之前法院将告知當事人、通知已知優先購買人
根據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14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确認收悉的适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以及201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16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的事項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确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權利人書面明确放棄權利的,可以不通知。無法通知的,應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公示并說明無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滿五日視為已經通知。”因此,根據最新的《拍賣法》,拍賣公告發布的三日前,法院會依法将網絡司法拍賣的事項通知當事人及已知的優先購買人。
2、拍賣公告的時間
根據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11條規定:“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動産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以及201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45條規定:“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以及根據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拍賣動産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的,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因此,拍賣法院會先期進行公告。股權屬于其他财産權,根據最新的《網絡司法拍賣法》,法院将會在拍賣三十日前進行公告。
3、拍賣公告的方式、途徑
根據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12條規定:“拍賣公告的範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确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賣财産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範圍的,應當準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以及201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47條:“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以及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公告除通過法定途徑發布外,還應同時在網絡司法拍賣平台發布。”因此,拍賣公告除當事人協商的途徑外,還應在報紙、網絡司法拍賣平台進行發布。
4、拍賣公示信息
根據201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46條規定:“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拍賣的時間、地點;(二)拍賣标的;(三)拍賣标的展示時間、地點;(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以及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财産、價格、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财産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絡平台和拍賣法院等信息。”、第13條規定:“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拍賣公告;(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但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三)評估報告副本,或者未經評估的定價依據;(四)拍賣時間、起拍價以及競價規則;(五)拍賣财産權屬、占有使用、附随義務等現狀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等;(六)優先購買權主體以及權利性質;(七)通知或者無法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的情況;(八)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九)拍賣财産産權轉移可能産生的稅費及承擔方式;(十)執行法院名稱,聯系、監督方式等;(十一) 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第14條規定:“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對下列事項予以特别提示:(一)競買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二)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應當在競價程序開始前經人民法院确認,并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三)拍賣财産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四)拍賣财産以實物現狀為準,競買人可以申請實地看樣;(五)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拍賣财産完全了解,并接受拍賣财産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六)載明買受人真實身份的拍賣成交确認書在網絡司法拍賣平台上公示;(七)買受人悔拍後保證金不予退還。”因此,拍賣之前法院會在網絡司法拍賣平台網以及相關報紙上公布上述拍賣的信息。
5、競買人預交保證金
根據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13條規定:“拍賣不動産、其他财産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産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内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于三日内退還競買人。”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範圍内确定。競買人應當在參加拍賣前以實名交納保證金,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交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小于保證金數額的按差額部分交納。交納保證金,競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交納,也可以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統中對競買人的相應款項予以凍結。”因此,參加拍賣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公告确定的時間及金額預交保證金,取得競買資格。
三、拍賣的實施
(一)拍賣價的确定
根據201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50條規定:“拍賣标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标的的拍賣。”第51條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确認後,拍賣成交。”以及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從起拍價開始以遞增出價方式競價,增價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競買人以低于起拍價出價的無效。網絡司法拍賣的競價時間應當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競價程序結束前五分鐘内無人出價的,最後出價即為成交價;有出價的,競價時間自該出價時點順延五分鐘。競買人的出價時間以進入網絡司法拍賣平台服務系統的時間為準。競買代碼及其出價信息應當在網絡競買頁面實時顯示,并儲存、顯示競價全程。”拍賣價根據上述規定确定,首先以保留價起拍,随後根據法院确定的增價幅度加價拍賣。低于起拍價的拍賣無效,最終拍賣價以競價結束前五分鐘最高出價為準。
(二)出現流拍的處理
根據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流拍後應當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再次拍賣,拍賣動産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賣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台變賣。”因此,若出現流拍的,根據上述規定的流程再次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台拍賣。
(三)拍賣成交
根據201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52條規定:“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确認書。”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成交的,由網絡司法拍賣平台以買受人的真實身份自動生成确認書并公示。”因此,拍賣成功後,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将會即時自動生成确認書。
四、拍賣後續
(一)拍賣價款的支付
根據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24條規定:“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彙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第25條規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5條規定:“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餘價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賬戶。拍賣成交後二十四小時内,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将凍結的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劃入人民法院指定賬戶。”因此,拍賣成功後,根據拍賣公告的期限,買受人應在期限内交付拍賣款至法院指定賬戶,若買受人悔拍,保證金将不予退還,拍賣按照上述流程重新來過。
(二)法院裁定的作出
根據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23條規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内,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拍賣财産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因此,拍賣成交且買受人應按時交付剩餘拍賣價款的,法院将會依法作出裁定。
(三)拍賣财産移交手續的辦理
根據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29條規定:“動産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産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動産、有登記的特定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産、特定動産的所有權、其他财産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内,将拍賣的财産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财産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以及201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55條規定:“拍賣标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産權過戶手續的,委托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拍賣成交且交付拍賣價款後,後續拍賣财産轉移手續方可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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