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上火喝加多寶”管用嗎?
随着天氣越來越熱,涼茶市場的銷售旺季随之而來,各大涼茶品牌紛紛打出防暑、去火等“功效牌”。圍繞着遍布大街小巷的廣告語“怕上火喝加多寶”,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廣藥集團)與香港王老吉有限公司(下稱王老吉公司)展開了一場紛争。
曆時4年之餘後,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5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王老吉公司上訴,商标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第11064135号“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标(下稱訴争商标)不予核準注冊的複審裁定得以維持。
廣告語作商标起紛争
記者了解到,訴争商标由王老吉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醫用營養飲料、嬰兒奶粉、嬰兒食品、礦物質食品補充劑等第5類商品上。2013年9月6日,商标局對訴争商标初步審定并公告。
2013年12月5日,廣藥集團向商标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訴争商标注冊使用在醫用營養飲料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相關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屬于我國商标法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标使用的标志;同時,廣藥集團認為訴争商标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相關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産生誤認。
經審理,商标局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異議裁定,對訴争商标不予核準注冊。王老吉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9月16日向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
據了解,在異議複審階段,王老吉公司主張“怕上火喝……”系該公司獨創并首先使用的廣告用語,經王老吉公司長期、持續并有效的使用,相關公衆已将其與王老吉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唯一地聯系起來,而且訴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未以是否預防上火作為消費者選購的依據,不會誤導公衆,不存在描述誇大宣傳的情形;同時,訴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本身不具備和不應具備解決上火的相關藥效和功能,消費者不會把能否治愈上火作為選購的依據,訴争商标不屬于該行業内對商品品質和特點的一般性表述形成詞。
2016年10月19日,商評委作出複審決定認為,訴争商标中的“怕上火喝”易被消費者理解為具有“害怕上火,喝”的含義,從而誤認為訴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醫用營養飲料等商品具有一定抑制上火的功能,而王老吉公司明确主張訴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本身不具備和不應具備解決上火的藥效和功能,故訴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醫用營養飲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等特點産生誤認;但是,商評委認為訴争商标本身具有一定顯著性,并非僅僅表示相關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标志。據此,商評委裁定對訴争商标不予核準注冊。
王老吉公司不服商評委作出的上述複審裁定,随後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定帶有欺騙性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争商标的描述具有誤導性描述的内容,其申請注冊使用在醫用營養飲料等商品上,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相關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産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标使用。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王老吉公司的訴訟請求。
王老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怕上火喝加多寶”系王老吉公司獨創的商标組合,具備商标的顯著性,注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對相關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産生誤認,該标志已經由廣告用語演變為品牌标識,可以作為商标注冊使用。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根據我國商标法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衆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誤認的标志,不得作為商标使用。其中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标對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作了超過其固有程度或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衆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産地産生錯誤的認識。
針對該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争商标“怕上火喝加多寶”可以拆分為“怕上火喝”和“加多寶”兩部分,王老吉公司亦認可“怕上火喝……”原為廣告語,相關公衆會認為是對産品功能的宣傳性用語,可從字面意思理解為“如果擔心上火,就喝……”的含義,表示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訴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醫用營養飲料等商品上,會使相關公衆聯想到食用帶有訴争商标的上述食品或飲料,會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但是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生産的上述商品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語有誤導公衆之虞。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争商标帶有欺騙性,注冊使用在醫用營養液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衆對相關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産生誤認,不得作為商标使用,據此終審判決駁回王老吉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來源:中國知識産權報
作者:王國浩
編輯:标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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