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投保長期健康險的時候都會選擇繳費期限,同樣的保額,10年繳費期、20年繳費期和30年繳費期所交的總保費是不一樣的,一般來說繳費期短的總保費繳的少,所以很多朋友認為,既然總保費低,那麼我就選擇較短繳費期好了。
但小編不建議這麼做,為什麼這麼說呢,這裡就涉及到了一個大家即熟悉又陌生的詞:豁免。
一、什麼是豁免?豁免指的是保費豁免,意思是就是指定投保人或被保人到某種特定的狀态,經由保險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不用繼續繳納剩下的保費了,保障還是繼續有效。
最常見的一種狀态就是輕症豁免,對象是被保險人,一般的重疾險都有這個條款,比較人性化的是将此條款列入默認條款裡的,就是我不用再另外選擇附加條款,就涵蓋被保人輕症豁免這個功能。
但是有的重疾險是将被保人輕症豁免和主險分開設置的,需要我們自己勾選,相應的保費也會增加,所以大家在投保的時候要關注一下。
舉兩個例子方便大家理解:
例一
A作為投保人給B買了一份重疾險,B是被保險人,這款重疾險自帶被保人輕症豁免功能。保額50萬,繳費期30年,每年繳費7000元。主要保障是重疾賠付1次,50萬;輕症最多能賠付3次,每次15萬。
不幸的是,在第8個保單年度的時候,B被确診患了合同載明的某項輕症,那麼在這種情況下,B獲得了15萬的輕症理賠金,剩下還有22年的保費就可以不用交了,且B還繼續享有兩次輕症和一次重疾的理賠機會。
這邊順便提一下,如果重疾險的保障範圍涵蓋了重疾和輕症,那麼如果第一次罹患輕症,重疾保障自然還在,如果第一次被确診就是重疾,得到重疾理賠金後,合同就終止了,那麼輕症保障自然也就不再了;多次賠付型的重疾是本組内的重疾不再進行賠付。
還有一種情況是含有中症的重疾險,也是同樣的道理,中症和輕症不會互相影響對方的理賠,隻有理賠過重疾,那麼輕症和中症就不再理賠了。
例二
A作為投保人給自己買了一份同樣的重疾險,如果A被确診患了輕症,後期的保費也是同樣的可以不用交了。
這麼看起來是不是很牛,所以綜合考慮風險因素,一般是建議把繳費期拉的長一些,這樣子操作,能夠緩解每年的繳費壓力,而且由于存在通貨膨脹,未來的錢沒有現在那麼值錢,最重要的是一旦出險可能會豁免後期保費。
二、投保人豁免
說完了被保人豁免,再來聊聊投保人豁免。
小編碰到很多客戶,都是自己作為投保人,把一大家子的保險全買了;再或者,小孩的投保人隻能是父母。
不能片面的評判這種做法的正确與否,從風險角度來說,如果都以一個人作為投保人,會比分開投保的風險大很多。如果不幸降臨,投保人沒有能力繼續繳納剩下的保費了,這一家老小的保險怎麼辦?
所以,保險公司考慮到家庭經濟支柱會承擔更大的責任,很多産品就開發了“投保人豁免”功能。
這是一款重疾險的投保界面,頁面中就有“投保人豁免”這個選項。
附投保人豁免就是對投保人的輕症、重疾、高殘、身故提供保障,在投保人發生這些情況時,可以豁免對應保單的未交保費。
如果想要投保人名下每張保單都能豁免保費的話,就需要在投保時為每張保單投保“投保人豁免”保障。
但顯然這不現實,因為并不是每一份保單都可選擇附投保人豁免保障。所以盡可能不要讓一個人負擔所有的保單。
投保人豁免有一個很重要的意義,就在于夫妻互保。
所謂的夫妻互保,就是夫妻雙方各以自己為投保人,對方為被保險人購買一份重疾險(主險須自帶被保險人重症、輕症豁免),每份保險附加投保人重症、輕症豁免。
這樣夫妻兩人之間隻要有一方患了重症、輕症,兩份保險合同的後期保費就都可以豁免,兩份合同也繼續有效,這樣就有了更好的保障效果。
注意:主險必須自帶被保險人重症、輕症豁免,另外每份保險附加一份投保人重症、輕症豁免。
三、要不要選投保人豁免從保障的角度講,的确是有用的;附投保人豁免能有效防止因為投保人的健康問題而導緻家人保單終止的情況發生;特别是給寶寶買的保險,附投保人豁免意義還要更大一些。
投保人豁免同樣需要健康告知,一般來說,投保人和被保人需要填寫同樣的健康問卷,審核标準也是一樣的。
如果不想附加投保人豁免,那麼小編建議,家庭經濟支柱最好配置定期壽險,畢竟40歲以上的投保人豁免還是加費挺多的。
定期壽險的作用和投保人豁免的初衷是一樣的,能夠替你分擔對家庭和孩子的經濟負擔,所以也可以分擔後期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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