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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新車4s店有幾次免費保養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17 04:52:36

文、圖/羊城派記者 陳卓棟

滿心歡喜買輛新車,沒想到卻是一輛已經有過銷售和保養記錄的“二手車”,而且廠家登記的車主并非本人,對此,汽車銷售公司辯稱車是新車,隻不過提前出庫和用舊資料申請廠家保養經費。近日,來自江門的譚女士以銷售時存在欺詐行為為由,向法院起訴江門市駿馬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但其敗訴,法院認為車輛信息可以公開查到,銷售方并無隐瞞意圖。

買新車4s店有幾次免費保養(卻已有保養記錄)1

涉事車輛

車主:購車之前 車輛竟已完成二保

2017年12月24日,譚女士向駿馬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下簡稱“駿馬通”)購買寶沃BX7汽車,并進行車輛登記。同時,雙方還簽訂了售後服務協議,駿馬通承諾譚女士作為首任車主享受終身免費包修服務,并免費進行首保、二保。

2018年2月11日,譚女士前往駿馬通進行首保,“售後人員說車輛信息不對,做不了首保。”銷售人員聞訊趕來,“銷售和售後人員私底下聊了一會,售後人員就替我開車進廠進行保養,之後也沒給我簽保養記錄”。同年9月8日。譚女士要求二保時,售後人員依然表示沒辦法做二保。

原來,在寶沃廠家的質保系統上,譚女士車輛所登記的車主信息,竟然是第三者,不僅發票記錄以第三者名義出具,車牌也和譚女士登記的不同,“還顯示在我買之前,車輛已經進行了首保、二保”。後來,譚女士通過其他途徑看到了駿馬通從保養手冊上撕下來另外保存的首保、二保保養記錄頁。“這輛車在我買車的半年之前已經銷售過,而且做了兩次保養,按照廠家規定,我不是第一任車主,沒辦法享受終身免費包修。”譚女士認為,駿馬通隐瞞了車輛曾經銷售的事實,而且隐藏了保養記錄,剝奪了她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而且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現在都不知道這輛車有沒被更換過零件、有沒有安全隐患”。

車商:車是新車 記錄為提前出庫遺留

對于譚女士的指控,駿馬通并不認同。根據駿馬通提供的資料,2017年3月,有第三者給了3800元定金訂購該車,隻是後來交易沒成功。但駿馬通早已用第三者信息開出發票并向廠家申報車輛出庫,于是該車輛一直停在公司停車場并未使用。

該公司代表解釋:“向廠家申請首保、二保經費,一個車架号隻能申請一次,所以在2017年7月和12月,用了第三者名義做兩次保養記錄并向廠家申請經費,但并沒有實際進行保修。”此外,該公司代表還稱,銷售時已經告知譚女士這輛是庫存車,并沒有刻意隐瞞,“車肯定是新車”,此前開具的發票已經沖紅處理,目前系統内的車主信息已經更新為譚女士,她能以首任車主身份享受服務。

不過譚女士不接受駿馬通的解釋,表示銷售人員告知的“庫存車”并沒有明确指出是已經出庫的車輛,而且沒有提過有首保、二保的保養記錄,“外行人根本不知道庫存車指出過庫的車輛”。另外,根據她目前在車内智能設備查詢的信息,該車在廠家系統内仍登記為第三方車牌,“也就是說我還是沒辦法以首任車主的身份享受廠家服務”。

法院:車商雖侵犯知情權 但不構成欺詐

在與駿馬通協商退車失敗後,譚女士将駿馬通告上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以駿馬通銷售時存在欺詐行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要求對方解除銷售合同并“退一賠三”。

去年12月的一審判決上,法院駁回了譚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書表示,在車輛交付譚女士前,駿馬通公司以第三方名義向廠家申報,消費者可通過一定途徑公開查詢相關信息,已在一定程度上進行披露,可認定經營者并無隐瞞相關信息的意圖,“雖然隐瞞了案涉車輛的有關信息,但并未影響車輛的整體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也未影響譚女士作為首任車主的相關權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駿馬通公司存在隐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駿馬通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雖一定程度侵犯了譚女士的知情權,但尚不構成欺詐”。

譚女士對一審判決表示遺憾:“我去汽車銷售店買車,肯定認為是一手車,從來不會去想這輛車有任何問題,怎麼會主動去查?就算車輛之前有過什麼問題,買車的時候駿馬通也應該清楚說明,而不是讓我自己去查。而且查詢的途徑隻有行内人才知道,我們這些外行人根本不知道從哪裡查起。”目前,譚女士已決定上訴。

律師:車商做法或影響車輛未來交易

記者了解到,上述提前出庫、申請保養經費行為在汽車銷售業内稱之為“虛假出庫”。廣東良匠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海東認為,車商在銷售汽車時,未能如實向購車者提供該車的真實情況,如虛假出庫情況、銷售前作過保養等,使消費者在不了解真實情況的背景下作出消費決策,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車商對購車者的告知應該清晰明了,尤其是車輛的出庫情況,這關系到消費者買車時能夠享受的售後服務時限等問題,這也是包含在銷售服務内的。”另外,經銷商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車廠質保系統信息沒有更新,相當于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二手車的交易者,未來在車輛再次交易時,很可能無法提供正确車輛信息而影響交易。”

買新車4s店有幾次免費保養(卻已有保養記錄)2

相關案例:

案例一 新車已被“出售”,車商被判“退一賠三”

2014年5月7日,山東省濟甯市泗水縣消費者劉晶女士在當地一家4S店買下了一款轎車。然而劉女士在免費首保期内前往4S店進行首保時,銷售人員卻告訴她,這輛車已經超出了免費首保期。4S店工作人員給劉女士打出了一份維修合同書,上面顯示這輛車車主是王某某,銷售日期是1月28日,所有信息都不是劉女士的。4S店總經理李某解釋,隻是随便找了一個人的名字,就是虛出庫,就是為了完成業績。

2015年2月4日,濟甯市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濟甯市安斯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劉女士銷售車輛過程中,隐瞞了曾銷售給王某的事實,構成銷售欺詐,判決原告劉女士将車退回被告濟甯市安斯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被告将購車款128000元退還原告劉女士,并按購車款的三倍賠償原告384000元。

(據央視新聞)

案例二 車商虛假出庫,法院稱不構成欺詐

2015年,山東省萊蕪市市民李某某購買新車去做第二次保養時發現車主竟然不是自己,随後李某某向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撤銷雙方的買賣合同;判令被告依據《消法》的規定賠償三倍車價即66萬元。2016年7月18日,萊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在虛出庫時尚不存在特定的買受者,對汽車消費者來說,其購買的車輛依然為新車,并非為“二手車”,在新車質量以及經濟負擔方面并未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據中國消費者報)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楊逸芸 實習生 蔡雪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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