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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撤銷後調崗降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0 01:19:56

現如今受疫情影響,越來越多的企業都在進行“瘦身”和“優化”,說直白點就是“裁員”。很多公司僅保留了一些能夠維持企業正常運轉的崗位,還有的企業是以降職降薪的方式,迫使勞動者主動離職。郭律師也非常理解企業的艱難處境,但是又何嘗不可憐勞動者的辛酸與無奈?畢竟上有老下有小,柴米油鹽醬醋茶,哪個不需要花錢?因此郭律師,撰寫這篇文章,希望幫到那些可以真正需要幫助的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身并沒有絕對的善與惡,對與錯,隻是各自立場不同,僅此而已!

部門撤銷後調崗降薪(原部門被裁撤公司給我調崗)1

一、原部門已被裁撤掉,公司有權安排我到其他崗位工作嗎?

答案:公司有權調崗,但是調崗必須具有“合法性”且遵循一定的“合理性”原則才行。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因此當原部門被裁撤後,用人單位有義務給勞動者重新安排一個合适的工作崗位。否則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

二、如何判斷用人單位的調崗是否具有合理性?

首先,要看用人單位跟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于調崗”是如何約定的。其次,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不得具有針對性和侮辱性,否則就是變相辭退。最後,還要考慮調崗是否确實屬于客觀經營所需而采用的必要方式,調崗後的崗位是否與勞動者原崗位具有關聯性(例如勞動者原崗位是财務會計,卻給他調崗做人事專員,兩個崗位明顯不具有關聯性),也要考慮調崗對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工作生活是否産生重大影響等諸多因素。

部門撤銷後調崗降薪(原部門被裁撤公司給我調崗)2

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經營需要,随時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勞動者不得有任何異議”的協議約定是否有效?

很多企業,出于規避用工法律風險的考量,在新員工入職時簽訂的入職材料,或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就已經做好了鋪墊,為日後調崗埋下了伏筆——經常會單獨附加一項條款:“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經營需要,随時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勞動者不得有任何異議...”,要求勞動者進行了簽字确認。那麼這樣的條款約定是否有效?如果勞動者簽字了,是否就意味着公司可以單方面調崗呢?

答案:不能!因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調崗行為,不僅僅是工作崗位的變化,往往還伴随着工作内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諸多内容的變化,牽一發而動全身,屬于對勞動合同核心條款的變更。按照法律規定,隻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企業無權進行單方變更,即使雙方事先約定也不行。因為用人單位的這項格式條款約定,完全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責任,變相排除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屬于完全利己的條款,由于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使有勞動者的簽字确認,也屬于無效條款。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部門撤銷後調崗降薪(原部門被裁撤公司給我調崗)3

四、如公司安排的新崗位不适合自己,勞動者有權拒絕嗎?

答案:勞動者有權拒絕,但是千萬不能以曠工的方式拒絕。有的勞動者一聽說用人單位給自己調崗了,幹脆在家待着,既不出勤也不去新崗位報到,此時等來的不是企業的妥協,隻可能是《曠工辭退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有充足的正當理由,不去新崗位,可以向用人單位出具書面《情況說明》,闡明正當理由,要求用人單位重新提供合适的工作崗位,畢竟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是其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能與勞動者協商一緻,重新調整工作崗位,企業是無權單方面辭退勞動者的。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辭退勞動者,還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本來可能就是賠償個N,一下子卻變成了賠償2N。

郭律師真心希望能夠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而不是鼓勵和教導大家去如何跟企業作對和勾心鬥角,希望大家大家能夠擺正心态,合理、合法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未經他人苦,莫勸他人善,也希望那些站在道德制高點的噴子們,不要輕易去攻擊和指責其他人的做法,沒事多傳遞正能量,别一天天戾氣這麼嚴重,有這個精力還不如出門左轉,多去讀讀心靈雞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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