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自己注冊了個體工商戶,雇了幾名員工,正在猶豫要不要給他們繳納社保,像我這種情況,法規上是怎麼規定的呢?
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有這樣的疑問,加之近年來社保稽核越來越嚴格,那麼今天就個體戶社保及其相關問題統一說一下。
現在很多個體戶并沒有很強的社保意識,如果不明白裡面的法律規定,哪天被仲裁了就虧大了。
其實這種說法應該分情況來看待。
01、不用交社保情況
若是你注冊的個體戶沒有雇員,隻有你自己為經營負責人,個體戶可以不用依法繳納社保,社保的問題可以由你自己來繳納。
文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因此: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02、繳納社保情況
若是你注冊的個體戶有雇員,且按月支付工資薪金,應依法跟公司一樣為員工繳納社保。
文件依據:
首先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私營企業和請幫手帶學徒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個體工商戶),均應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适用本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确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币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總之一句話就是,雇員工按月發工資,要建立勞動關系,為其購買社保。
怎麼樣,大家都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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