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産是指企業為生産産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标準的非貨币性資産,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産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産經營的主要資産。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産一般被分為生産用固定資産、非生産用固定資産、租出固定資産、未使用固定資産、不需用固定資産、融資租賃固定資産、接受捐贈固定資産等。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固定資産殘值率有什麼新規定?下面我們一起來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産折舊,準予扣除。”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産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産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産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産,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産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确定固定資産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産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确定,不得變更。”
依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對固定資産殘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規定,将固定資産殘值率的比率确定權交給企業,但是強調一個合理性,要求企業生産經營情況及固定資産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确定固定資産的預計殘值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産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生産性生物資産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産性生物資産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産性生物資産,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産性生物資産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确定生産性生物資産的預計淨殘值。生産性生物資産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确定,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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