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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盜竊5塊名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21 02:20:08

猛犸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李玮/文圖

别墅盜竊5塊名表(男子别墅内盜竊現金和4塊名表被判10年)1

男子李某潛入别墅後,将别墅内的4塊進口手表,以及美元、港币、人民币等悉數偷走。被抓後的李某,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财物,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李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庭審中自願認罪,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40萬元。

但是,李某家屬表示不服判決。辯護律師稱,關于手表的價格鑒定,疑點重重。手表不是文物,卻按照文物的标準進行鑒定,本來應該貶值的消費品經過鑒定後,價格成倍虛增,從而導緻涉案金額大幅上揚,極有可能導緻被告的刑期大幅度增加。12月15日,記者對李某的整個案件進行了了解和梳理。

潛入别墅内盜竊4塊名表及現金

2020年4月30日早上8時許,李某從湖南省株洲市花園7棟後面進入小區内,通過攀爬等方式進入珠江花園一别墅内,入室後,李某将一塊“IWC”(萬國)手表、一塊“BLANCPAIN”(寶珀)手表、一塊“CARTIER”(卡地亞)手表、一塊“BOREL”(依波路)手表,以及6402元美元及14000元港币和16萬元人民币全部偷走。盜竊得手後,李某逃離現場。

2020年5月2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民警,在株洲市天元區建設家園李某的住處将其抓獲,在對李某住所搜查後,發現了其盜走的4塊手表、59800元人民币、14000元港币、6402元美元等物品。

2020年5月15日,李某被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檢察院批捕,并與8月19日提起訴訟。

2020年9月27日,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李某的案件。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财物,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

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對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但是,被告人李某盜竊的人民币現金數額應為15萬元,且手表的鑒定價值過高;被告人盜竊的數額未達到“盜竊數額特别巨大”的标準。

記者從一審判決書上看到,法院審理認為,經鑒定,被盜的“IWC”(萬國)手表價值35000元、“BLANCPAIN”(寶珀)手表價值73000元、“CARTIER”(卡地亞)手表價值30000元、“BOREL”(依波路)手表價值2000元,共計140000元。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于2020年4月30日發布外彙牌價,人民币兌美元的中間價為705.71;港币兌人民币的中間價為91.056。

記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盜竊公私财物“數額特别巨大”标準如下: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别巨大”。

别墅盜竊5塊名表(男子别墅内盜竊現金和4塊名表被判10年)2

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财物,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庭審中自願認罪,依法從輕處罰。

鑒于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已獲得全部退賠,且被告人李某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坦白,并已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已獲得全部退賠,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但是,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四塊手表的鑒定價值過高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另提出被告人李某的犯罪金額未達到“數額特别巨大”的辯護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不予采納。

根據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行知、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

涉案手表不是文物,鑒定價格不合法

對于一審判決,李某的家人表示不服。為李某辯護的黃律師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涉案金額不屬實。

黃律師提出,對本案中的手表進行鑒定的是湖南省收藏協會鑒定人員,但涉案的4塊手表均不是文物,但卻按照文物的标準進行鑒定,本來應該貶值的消費品經過鑒定後,價格成倍虛增,從而導緻涉案金額大幅上揚,極有可能導緻被告的刑期大幅度增加,能否在以後的日子裡,經得起司法公正的檢驗?

如果認定這幾塊表是文物,應該要有認定的依據,先要對涉案手表是否屬于文物進行鑒定,但辦案機關沒有這方面的鑒定委托。

本案涉案的手表屬于進口物品,鑒定機構沒有依法根據上述第四項進行價格鑒定。價格鑒證結論書缺少鑒定依據,完全不合法。

湖南省收藏協會的這份鑒定沒有價格鑒定基準,沒有價格鑒證依據、方法和過程,也沒有鑒證結論的複核申請期限,内容和形式上完全不合法,其價格鑒證結論毫無科學依據,完全是信口開河得來的。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的手表的價格完全錯誤。

案件還未審理贓物就被送還給被害人

同時,黃律師還提出:《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

最高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70條規定,“據以定案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的,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的,可以拍攝、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錄像、複制品”。這些規定明确除不便移送的可以出示物證照片以外,公訴人在法庭上必須出示物證。

公安機關在沒有開庭之前,就急着将贓款髒物于2020年5月19日、6月2日分兩批,送給了被害人,嚴重違法,導緻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能對涉案的手表進行質證。就急着将涉案的贓物手表退還給受害人,這種做法,不但導緻法庭不能對證據進行質證,也導緻後續的鑒定将無法進行(贓物失去了同一性)。

退還手表已經是嚴重違紀違法的行為,一審法院明知涉案的手表以無法質證,公然以簡化程序為借口,沒有對這些争議極大、關系到被告量刑幅度的贓款贓物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法庭質證,一審法院審判程序嚴重違法。

鑒定機構為高院确認具有鑒定資格的機構

随後,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李某的案件,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中院認為,對于上訴人李某的辯護律師提出的“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鑒定程序違法,涉案金額不屬實”的理由,法院認為,對被盜四塊手表的價值鑒定機構的鑒定,鑒定機構是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确認具有鑒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且上訴人李某一審庭審中對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的事實、鑒定結論及所有在案證據均無異議。因此,辯解理由均不能成立。

其次,李某及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已将贓款贓物退還被害人,一審證據質證程序不合法”的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經查,偵查機關在案件偵破後對已追繳到的贓款贓物拍照,将贓款贓物依法返還給被害人,原審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被盜财物照片進行質證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因此,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這個審判結果,李某及家人表示不服,依然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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