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是外面有人了,所以才要和我離婚!
咱倆本來就屬于近親結婚,我咨詢過了,我們的婚姻不作數!
近日,商事團隊審理了一起請求确認婚姻無效的案子。
案件情況
申請人曹某訴稱:曹某的父親與被申請人孫某的母親是同胞兄妹關系,曹某與孫某是表兄妹。
曹某與孫某于2013年4月11日登記結婚,2O12年4月19日生育大女兒,2014年4月17日生育小兒子。
曹某與孫某及雙方親屬均因法律意識淡薄,未認識到雙方的親屬關系不能登記結婚,屬于法律規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确認申請人曹某與被申請人孫某的婚姻無效;判令曹某與孫某共育一女和一子,女兒由曹某撫養,兒子由孫某撫養。
被申請人孫某辯稱:雙方确實是表兄妹,一直有感情基礎,隻因現在女方在外有了新感情,才訴至法院,女方這是對子女不負責任的表現。
法院審理
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申請人曹某的父親與被申請人孫某的母親為同胞兄妹,曹某與孫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親,登記結婚違反了相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故該婚姻無效。關于子女撫養問題,曹某請求女兒由曹某撫養,兒子由孫某撫養,并各自負擔所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孫某對此表示同意,法院對曹某的此項請求予以支持。
判決:宣告申請人曹某與被申請人孫某的婚姻無效(不可上訴);曹某與孫某的女兒由曹某撫養,兒子由孫某撫養。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法律上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這是法律從遵循社會倫理及提高整個民族素質層面做出的禁止性規定。在實踐中,直系血親結婚的現象基本上已經銷聲匿迹,但旁系血親結婚現象仍然屢見不鮮。尤其是在廣大農村地區,受“親上加親”思想影響嫡親表哥表妹結婚現象仍有不少。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對此規定作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适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财産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财産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現實生活中,近親結婚的情況時有發生。婚姻法雖然規定了男女雙方有結婚、離婚的自由,但是,近親結婚為法律所禁止(參見上文索引的法律規定)。有時民政局未能進行實質性審查,會給予辦理結婚登記,但隻要有一方提出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便會依法宣告其婚姻關系無效。且判決書一旦生效,雙方均不得提起上訴。
近親不婚!不要讓你的無知害了自己也害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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