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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動拉黑名單上征信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7-28 14:21:39

被移動拉黑名單上征信?新京報訊(記者 王俊)近日,兩則關于征信的消息引起争議一是湖北襄陽市規定對違規垂釣人員實行失信聯合懲戒另一則是中國電信江西省欠費信息将接入個人征信系統,手機欠費3個月拟入“黑名單”,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被移動拉黑名單上征信?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被移動拉黑名單上征信(手機欠費納入征信黑名單)1

被移動拉黑名單上征信

新京報訊(記者 王俊)近日,兩則關于征信的消息引起争議。一是湖北襄陽市規定對違規垂釣人員實行失信聯合懲戒。另一則是中國電信江西省欠費信息将接入個人征信系統,手機欠費3個月拟入“黑名單”。

個人征信近年來逐漸呈現擴大應用趨勢,從金融領域擴張到社會服務,甚至個人領域,高鐵霸座、闖紅燈、頻繁跳槽等行為都可能被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征信的邊界到底是什麼?這些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誰有資格确定個人征信?

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币研究所所長穆長春直陳,征信不是超級警察,不能用于管理私生活,也不是為了評選社會道德楷模。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表示,将所有的違法行為、将失德行為納入征信在道理上說不過去,這種聯合屬于不當聯合,就好比是過去的株連、連坐。因為個人、家庭領域的一個行為,連坐到其他領域。

擴大化的征信

近年來,不少關于征信、個人信用黑名單的社會熱點層出不窮,每次出現往往引發争議。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對征信給出的定義,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的信用信息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

“通俗地說,個人信用數據基本上指的就是借債還錢的數據,而征信就是減少有人借錢不還的風險,同時也幫助有還錢習慣的人順利地借錢。”穆長春解釋。

随着時間推移,征信行為不再局限于借貸活動,應用範圍逐步擴大,其概念也不斷泛化。

2015年江蘇省公安廳等多家單位聯合公布《江蘇省機動車駕駛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系全國首部交通信用管理法規。其中規定,開車人闖紅燈20次便會被列入一般交通失信行為。

到了2018年,南京市對闖紅燈等做出了更嚴厲的規定:一年闖5次以上紅燈構成一般交通失信行為。交通失信将會影響當事人的貸款額度、公務員錄取、積分落戶等。

同年,吉林對17名拒服兵役者進行處罰,不但納入個人信用“黑名單”,還将限制出國、限制買房。而在安徽和縣,3名拒服兵役青年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并被處以戶籍信息系統“兵役狀況”一欄内注明“拒服兵役”等處罰。

“征信是個筐,什麼都往裡裝”,成了一個普遍的現象。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向記者分析,征信的擴大化基于近年來推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大背景。

自國務院于2014年發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以來,21世紀初開始萌芽并在各地探索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全國更大範圍内、更加普遍地展開。

他解釋道,早前,在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由于社會環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失信行為增多,單位制的改革和人口流動加快等多重因素導緻失信成本降低。從法律層面對市場失信行為,比如拖欠農民工工資等的懲戒成效甚微,而通過個人征信的方式成本低,威懾作用大。

“個人征信被很多管理者認為是一個有效的社會治理手段,慢慢出現擴大化趨勢。”沈巋說。

征信邊界在哪?

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雨露談及征信時的話引起廣泛傳播,“現在征信很多逐漸都用到了社會領域,我們看到,很多女兒找男朋友,未來的嶽母說,你得把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報告拿來讓我看看。”

征信的邊界在哪,成了一個繞不開的漩渦點。

沈巋認為,征信最開始隻運用于金融交易,主要針對市場企業主體或其他單位的市場行為。對個人一般違法和失德行為的适用則需警惕。

“違法、失德不能和失信畫等号。”他說,闖了紅燈違反《交通管理法》這就是失信行為嗎?這種管理手段的效果來說當然是有效的,其震懾作用很可能大幅減少甚至杜絕違法行為。

“但我仍持保守态度,這在道理上說不過去,這種聯合屬于不當聯合,就好比過去的株連、連坐。因為個人、家庭領域的行為連坐到其他。”

沈巋以不少地方将家暴列入個人征信為例,他表示,有多種方式對付家暴,對施暴者予以懲戒。但因此将施暴者列入失信名單,限制其買車、買房、貸款,或者不能坐高鐵,這種關聯是不恰當的。

穆長春直陳,征信不是超級警察,不能用于管理私生活,也不是為了評選社會道德楷模;征信系統是金融基礎設施的一部分,直接影響社會大衆的隐私保護、信貸公平性等公共利益,應該本着“最少、必要”原則進行信息采集、保存和加工,這樣才符合公共産品的要求。

誰能認定失信行為?

那麼,誰有資格認定失信行為?沈巋表示,這涉及立法權問題。

從立法文件的形式上來看,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法律的制定主體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則已下放到設區的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會;規章的制訂主體是國務院部門和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

“給個人征信下定義也好,或者規定納入個人征信系統的具體情況也好,這個權利究竟應該在規章層面還是法規層面,或者說到法律層面,目前沒有特别明确的規定。”

記者梳理發現,已經有不少地方邁出了立法的步伐。

2013年,江蘇省出台《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除信貸、擔保等傳統信用領域的失信行為,家庭暴力、不履行贍養、撫養義務等道德問題也被納入其中。此後,上海、浙江、湖北等多省出台了相關條例。

但沈巋堅持認為,對征信規定的權限不能完全交由地方性法規,更不能放給地方政府。“倘若納入全國範圍内的失信聯合懲戒,就不是某個地域的事情,因為全國是聯動的,地方立法哪有此權限?”

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王湧就撰文直指地方立法中“信用信息”概念擴大化的情況。

他以廊坊市的規定為例:“利用微博、網貼、短信、信函誣告、诽謗他人并被主管部門認定屬實的記錄”,他表示,此條超出了信用的範疇,政府在失信懲戒立法中塞進了私貨。“認定權和懲戒權皆在政府部門,必然會被政府濫用,甚至打擊報複。”王湧直言,這是立法中的“木馬病毒”。

《社會信用法》已列入立法規劃

“國内還沒有建立針對公民所有行為在内的個人征信系統,在這種情況下,不斷将用戶的各自違約、不文明行為納入其中缺乏上位法依據。”趙占領稱。

目前,社會信用尚無統一立法,其涉及内容散見于《疫苗管理法》《公務員法》以及《人民陪審員法》。比如,2018年修訂的《公務員法》,明确規定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行政法規方面,新近出台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均有相關款項。

“一直以來,我們國家治理特點多依仗行政手段,很多應由立法機關處理的事情交給了行政機關。”沈巋說。

他表示,如果要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就必須有一部統一的《社會信用法》,對信用懲戒的權限、邊界等問題做出規定。此後,可以在統一立法的基礎上,配以單行立法。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不斷有呼籲《社會信用法》統一立法的聲音。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緻公黨上海市委專職副主委邵志清就把這樣的建議帶進了兩會。

他表示,立法中一定要厘清信用、社會信用、社會信用體系這3個基本概念。“誠信更多屬于道德層面的約束,而法律是對行為的規範,并不适合對道德層面有過多的規制,因此,對社會信用的概念,應當更聚焦其法律特質,并明确其核心的功能屬性。”

同時,邵志清稱,立法還需明确信用信息的範圍,規範采集信用信息的行為,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制度,明确聯動獎懲機制等。

目前,《社會信用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

5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顯示,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491件代表議案,有191件議案涉及的65個立法項目已列入立法規劃或立法工作計劃,制定社會信用法立法項目名列其中。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陳思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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