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這句話交警蜀黍到底要念叨多少遍?
你們才能真正的印刻在腦海中!
部分駕駛員明知酒駕違法
卻偏要心存僥幸
自以為夜深了就沒人發現
最後的結局可想而知!
現對酒駕、醉駕交通違法行為進行
曝光!曝光!曝光!
呼籲廣大市民
引以為戒,遵規守法,文明出行
共創平安暢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
案例一
11月1日晚,煙台交警五大隊民警在轄區開展酒駕、醉駕集中統一行動,在山東商務職業學院西門,8點40分許,民警隻見一輛由南向北行駛的轎車,當要對其進行例行檢查時,這輛車突然拐彎進入到學校的家屬樓。民警趕快跑步前進,将這輛有嫌疑的車輛攔下。
“你好,煙台交警例行檢查,請配合。把車窗打開,喝酒了嗎?”民警問道。當駕駛員一打開車窗,車内一股濃重的酒味撲面而來,即便是戴着口罩,民警也能夠聞到酒味。随後,民警将駕駛員帶下車,進行快速檢測,此時,快檢棒報警顯示紅色,表示該司機有酒駕嫌疑。随後,民警将該駕駛員帶到警車旁,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經過呼吸式酒精檢測,儀器顯示的數值直接讓民警為之一振,竟然達到了360mg/100ml,差點吹爆表,堪稱史上最高酒駕記錄。“以前從來沒見過吹到360mg/100ml的數值,特别少見,我們都挺驚訝。”民警表示。“你吹了這麼高的數值,到底喝了多少酒?喝成這樣,萬一出事故怎麼辦?不對自己、對家庭負責嗎?”民警對司機進行了批評教育。随後,司機自稱當天早上在家喝了一點人參泡的白酒,晚上又和女朋友出去趕飯局,才喝了不少的酒。按照法律規定,民警依法将該司機帶到醫院進行抽血檢測,如果達到醉駕标準,其将面臨吊銷駕駛證、五年内不得考取,并追究其刑事處罰。
案例二
11月1日晚上,煙台交警一大隊根據計劃安排開展集中夜查行動,重點查糾酒醉駕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21時50分左右,執勤人員在解放路與雲龍街交叉路口對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機動車例行檢查時,駕駛員未按照交警指令停車接受檢查,繼續沿解放路向南行駛,在闖紅燈駛過解放路與南大街路口後被另外一組執勤人員攔截。民警立即要求駕駛員熄火下車接受檢查,經檢測,駕駛員體内酒精含量達到202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民警依法扣留其駕駛證,将其帶至醫院進行抽血檢測。
案例三
11月1号下午,在萊山區山海路一輛由北向南逆行的機動車被路面執勤的市交警四大隊民警逮個正着,經過酒精檢測這名逆行司機還涉嫌醉駕。
下午15時許,四大隊民警在山海路附近日常執勤,在對由南向北方向的一輛大貨車例行檢查時,發現一輛機動車正沿着山海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駛,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隐患。民警立即上前攔截,示意該車靠邊停車并接受檢查。在對駕駛員進行檢查時,民警發現駕駛員身上酒味很重,問其為何逆行時表述不清,醉意明顯。通過對駕駛員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113mg/100ml,涉嫌醉駕。駕駛員交待中午和朋友一起喝了點酒,開車回家的路上也不知道自己怎麼稀裡糊塗逆行了,而且還主動跑到交警眼皮底下。
随後,駕駛員被民警依法帶至醫院抽血,如抽血結果達到醉駕标準,依法追究駕駛員刑事責任。
一直以來交警蜀黍對酒駕都是“零容忍”
但總有部分駕駛人心存僥幸
不顧後果,酒駕上路
酒駕作為馬路上的第一大“殺手”
已經讓不少人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酒駕、醉駕處罰标準
你清楚嗎?
酒駕處罰标準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阈值與檢驗》(GB19522— 醉酒駕車的測試 2004)中規定:
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小貼士
“葡萄、藿香正氣水、蛋黃派”食用後容易被誤測為酒駕。
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遇到類似“被酒駕”的情況不要慌,可以休息5到15分鐘或者清水漱口後再測,基本上數值就歸零了,如果依然是“酒駕”,可進行血液檢測。
酒後拒駕如今已成為廣泛的社會共識
但現實中仍有一些人因為對酒駕醉駕存在誤區
以緻産生酒駕醉駕行為
并為此付出慘痛代價
交警部門根據大量執法實踐
現實中存在以下幾大酒駕誤區
值得廣大駕駛員和社會公衆警醒!
1
誤區一:酒量大,隻要不醉就沒事。
有些人認為自己酒量很大,消化得快,1斤的酒量喝個半斤八兩的再開車也不會有問題。實際上人的酒量大小取決于人體内乙醇脫氫酶和乙醛脫氫酶的多少,而不是酒量大的人血液裡的酒精含量會比酒量小的人少。
大量飲酒後血液的酒精含量會跟着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覺不到醉,也可能在測試後被認定為酒駕或醉駕,而相對酒量比較小的人在喝了一點酒後,雖然還達不到酒駕或醉駕标準,實際上人就已經醉了,開始神志不清,這時候開車是非常危險的。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标準委員會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阈值與檢驗》規定,隻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核定标準,就構成“酒駕”或“醉駕”條件。所以說,不能根據自己的酒量來斷定是否構成醉駕。
2
誤區二:除喝酒之外服用補品、藥品、保健液等引起的體内酒精超标不算作危險駕駛範疇。
很多人認為,危險駕駛犯罪的設立就是為了打擊醉酒後駕車,因此除喝酒之外服用補品、藥品、保健液等引起的體内酒精超标不構成危險駕駛犯罪。
實際上,危險駕駛入刑及查處酒駕的出發點畢竟是為了駕駛員與路人的安全,不論是否以飲酒形式,隻要人體攝入酒精,終歸會影響到駕駛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犯罪。
3
誤區三:酒後雖然開車,但車輛僅僅是有所移動即迅速停下,此時不應認定為犯罪。
對于上述情形,一般人可能會認為司機既然在車啟動時的瞬間有所醒悟,并采取措施立即停車避免危害駕駛安全,屬于典型的犯罪中止,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實際上,危險駕駛案件有所不同,隻要醉酒後駕車,不論車輛行駛距離長短,都已構成犯罪既遂。
4
誤區四:飲酒後可以将車開到一旁熄火休息,警察查到時反正也沒開車,應該不算犯罪。
一些群衆認為,司機飲酒後為避免對自己和他人造成大的危害,主動将車停靠在一旁并熄火休息,警察即使查到自己也不能采取措施。
實際上,這種情況下,警察完全可以推定司機已經實施酒後駕車行為,除非有明确反證予以證實司機并未開車。
5
誤區五:酒後雖然開車,但并沒有在公路行駛不算犯罪。
經過幾年來的法治宣傳,不少人已經具備酒後不能駕車上路的常識。但是,對于在單位、小區内部等非公路上的酒後駕車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則見仁見智。
實際上,區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在于判斷單位、小區内部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犯罪中的“道路”。如果單位、小區屬于非封閉式管理,可以對非小區住戶的車輛開放,則具有公共道路屬性,仍然構成犯罪。
6
誤區六:電動車、助力車是非機動車,酒後駕駛非機動車交警管不着。
“今天我開電動車來的,可以放心喝酒了。”抱有此想法的群衆當不在少數,電動車屬非機動車的想法在群衆心裡是根深蒂固的。根據《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電力驅動也屬動力驅動的一種。
根據《電動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電動車主要技術性能要符合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整車質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實際上,現在市面上很多的電動車都是超過這個法定标準的,酒後駕駛這種“超标”電動車的,仍會被視為酒駕,一樣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7
誤區七:醉酒駕車無非被關幾天而已,沒什麼大不了的。
在醉酒駕駛入刑之前,警察對于酒後駕車的處罰僅限于行政處罰,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不會涉及到追究犯罪。然而醉酒駕駛入刑之後,一些群衆依然認為酒駕無非是被關幾天,沒什麼大不了的。
實際上,危險駕駛罪雖然刑罰較輕,但畢竟屬于犯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被認定為犯罪的會對本人的入學、參軍、就業等多方面造成影響,有工作的被告人還會被辭退、開除。
酒駕醉駕
危害大代價高
切勿抱着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謹記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來源: 煙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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