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産品管理新規本周日起施行?中國網财經6月3日訊(見習記者 蔺壯壯)為規範理财公司理财産品銷售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理财業務健康發展,銀保監會于近日發布實施《理财公司理财産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理财産品管理新規本周日起施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中國網财經6月3日訊(見習記者 蔺壯壯)為規範理财公司理财産品銷售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理财業務健康發展,銀保監會于近日發布實施《理财公司理财産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财子公司理财産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與之相比,《辦法》既有“變化”:進一步明确了禁止性規定、擴大了适用機構範圍;亦有“不變”:延續此前銷售渠道規定,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财産品。
多位專家向中國網财經記者表示,此次《辦法》出台,對于規範各理财公司的銷售活動,推動理财産品的淨值化轉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理财市場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擴大适用範圍 合資理财公司将納入監管
《辦法》名稱由征求意見稿的《商業銀行理财子公司理财産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理财公司理财産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明确規定,理财公司包括商業銀行理财子公司和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理财公司。這意味着外資控股的合資理财公司将納入《辦法》的适用機構範圍。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也表示,結合現階段實際,《辦法》明确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财産品的銷售業務活動參照執行,有助于維護監管标準一緻性。
“目前合資的理财公司和銀行理财子公司從業務範圍、監管主體來講,是完全一緻的”,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在接受中國網财經記者采訪時說道。他表示,“這一改變主要是為了适應這一變化,将适用範圍進行了擴展。”
中國人民大學财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也表示,這一變化是從監管法律主體來考慮進行修訂的,是為避免因為監管主體不明導緻的職責不清。“從本質來講,還是出于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來考慮的。”
截至2020年5月末,我國境内共有四家中外合資的理财公司獲批。其中,由中銀理财與東方彙理合資的彙華理财、建信理财與貝萊德、淡馬錫合資的貝萊德建信已開業運營。由交銀理财與施羅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資的施羅德交銀理财正在籌建,工銀理财與高盛投資合夥合資理财公司已獲批籌建。
完善禁止性規定 禁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
此次《辦法》相對于征求意見稿,對理财産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财産品銷售業務活動的禁止行為做了完善,明确規定禁止“使用未說明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的業績比較基準,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防止變相宣傳預期收益率,更好促進産品淨值化轉型,推進打破剛兌預期。
此前,理财産品偏向于使用預期收益來進行宣傳銷售。曾剛表示,在未給出測算方法的情況下,理财機構直接給出比較基準這種業績展示方式,極容易讓客戶将其預期收益類産品混淆。這種展示方式使得不少投資者還是将理财産品看作預期收益類産品來購買的,不利于轉變投資觀念,實現理财産品淨值化轉型。
曾剛稱,淨值化轉型的根本是要從需求端,也就是投資者這一端來培養對淨值化産品的偏好。監管部門明确這一規定,有助于培育投資者對于淨值化産品的投資理念,同時降低因原先展示模式帶來的潛在風險,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利益,為資管轉型創造更好的外部條件。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向中國網财經記者表示,這一規定并非完全禁止理财公司展示業績比較基準,而是為了防止銷售機構和相關人員變相宣傳預期收益率,有助于促進理财産品淨值化轉型,推進打破剛性兌付預期。
對于理财公司而言,這一禁止性規定,必然會讓其在銷售理财産品時,更加細緻具體完整。趙錫軍表示,這一規定核心原則實際上是希望将把合适的産品賣給合适的投資者,金融産品都帶有一定風險的,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也有差異。“理财公司在銷售時要完整全面介紹産品,同時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而不是一味強調預期收益如何。”
嚴格限制銷售渠道 未來适時擴展
對于此前各方關注的理财産品銷售渠道問題,此次《辦法》延續征求意見稿中的要求,明确“理财産品銷售機構包括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财産品的理财公司與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銷售其發行理财産品的代理銷售機構”,同時規定“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财産品。”這也就意味着,互聯網平台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現階段不得代銷理财産品。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理财公司屬于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産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于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要逐步提升。現有銷售機構範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财産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資者識别。
曾剛表示,這一規定主要還是從監管考慮,一方面理财公司需要平穩起步,另一方面,資管新規要求的整改年限尚未到期,不少存量的理财産品還在轉型之中,此時貿然放開銷售渠道,可能會對目前市場格局産生極大影響,加劇不确定風險。“在理财公司平穩起步,資管轉型順利完成後,非銀行的金融機構以及互聯網的銷售渠道是需要考慮放開的,目前監管部門沒有放開限制,但并不是意味着不會放開,是留了足夠的空間的。”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也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将根據銀行理财産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适時将理财産品銷售機構範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此外,此次《辦法》設置了6個月的實施過渡期,為機構做好業務制度、系統建設、信息登記和披露等準備工作預留時間。曾剛向中國網财經記者表示,此次《辦法》是在原有《征求意見稿》基礎上擴展更多要求,各理财公司應進一步落實這些要求,遵循各項規定,在過渡期内對不符監管要求的環節盡快完成整改。對于未來,趙錫軍認為從資管新規到如今的《辦法》,,監管部門目的是要讓市場形成規範統一的運行模式,規範行業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趙錫軍表示,下一步,資管機構競争,不能單靠營銷手段,而是應該着力于管理能力的競争。“如何為投資者找到合适的投資品,提供更專業化服務,将是未來資管機構的明确方向。”
(責任編輯:鹿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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