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一個罪犯背後有怎樣的故事,這個故事隻可以幫我們了解他的行為,而不是諒解他的罪行。
7月7日12時許,貴州省安順市一輛車牌号為貴G02086D的2路公交車墜湖。截至7日22時,共搜救出37人,其中21人死亡、16人受傷。
7月12号,安順市公安局就7月7号該市一輛公交車在行駛過程中撞毀路邊護欄,沖入水庫并緻多人傷亡的事件發布通報。
通報稱,司機張某系因生活不如意和對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滿,為制造影響,便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個人極端犯罪。
警方的通報将這起事件定性為司機“蓄意報複社會所緻”的同時,又透露了案件起因及經過:
事發當天上午,司機張某來到其所承租的自管公房處,看到房屋将被拆除。
随後撥打政務熱線,對申請公租房未獲得且所承租公房被拆除表示不滿。
于是乎,輿論便腦補出了一幅“張某面臨不公對待”、“遭遇強拆”、“走投無路”乃至“逼上絕路”的圖景,甚至鼓吹其行為“情有可原。”
張某真的遭遇了“不公”嗎?張某的行為真的“情有可原”嗎?
張某是否遭遇“不公”,本質上是一系列法律問題:
7月12日,安順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發布了該起事件有關情況的通報。
就網傳張某“房屋被拆除”一事,通報稱,張某承租了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柴油機廠的40平方米的自管公房,該房屋2016年列入了政府棚戶區改造的範圍。
改造項目啟動以來,項目指揮部與張某先後對接3次,其餘多次由其姐姐代表其進行商談,雙方溝通對接順暢。
6月8日,張某與西秀區住建局簽訂《自管公房搬遷補助協議》,張某可獲得自建房補助款及附屬設施補助、二次裝修補助、搬遷及臨時安置補助、搬遷及簽約獎勵等共計72542.94元。
但其未按規定注銷水電戶頭,也未去領取補助款。張某還申請了一套公租房,未獲批準。
因安順市公安局、安順市政府的通報均未披露更詳細信息,故公衆對于前述7項問題的調查核實情況均無從知曉。
此時迫不及待地把張某推上道義的神壇,将其打扮成白璧無瑕、無可指摘的“完美受害人”,甚至鼓吹其在遭受“不公”、“冤屈”後的行為“情有可原”,或許為時尚早。
無獨有偶,此前一個真正遭遇冤屈和不公的人等來了正義:
7月3号,陳春秀被冒名頂替事件調查結果公布,頂替者陳豔萍及其父親被追究刑事責任,其餘數十名為陳豔萍冒名頂替大開綠燈的公職人員也遭到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陳春秀等來了早就應該降臨的正義。但即便陳春秀有如此悲慘的遭遇、即便她為等待正義付出了一生的代價,她依然沒有選擇“沖冠一怒。”
毫無疑問,司機張某的行為都“情有可原”了,若陳春秀也選擇了“沖冠一怒”,那些鼓吹“情有可原”的人還不得把她捧上道義的神壇?
與陳春秀有類似遭遇的苟晶則不然,苟晶被冒名事件調查結果公布後,公衆發現苟晶隻是“被冒名、無頂替”,其自诩的學霸人設也随之崩塌。
既然司機張某的惡劣行徑都“情有可原”,那為何要調轉槍口炮轟苟晶呢?與張某的“沖冠一怒”相比,苟晶自诩學霸,乃至“挑動輿論關注”的行為可謂小巫見大巫,簡直可以忽略不計。
依這般邏輯,張某遭遇尚不明确的“不公”後蓄意報複社會都可被原諒,苟晶遭遇實錘的不公後隻是喊得聲音大了點、誇張了點,竟然引來排山倒海般的讨伐。
這是當今輿論場最悲哀、最滑稽,也是最讓人心寒的一幕,因為最該被讨伐的“房間裡的大象”又借此溜之大吉、全身而退。
在社會的諸多惡行中,踐踏社會公義和良知、無差别地傷及無辜的行徑最不可原諒。
面對這起惡性刑事案件,我們當然要關注司機張某個人的成長環境、生活環境,如果他确實遭遇生活困頓或不公,相應的社會救助體系和司法救濟程序是否公正、便捷,公職人員是否公正履職等。
但也要避免“言必稱辯證法”,頑固堅守“一方面……另一方面”等“各打50大闆”式的和稀泥邏輯,為張某的惡行張目而不自知。
殊不知,這種行為不僅會模糊焦點、放縱真正的罪惡,更會滋生出苛求受害者的不良心态,将本來要對準罪惡的槍口掉頭對準了受害人,不僅無法鏟除罪惡,反而會助纣為虐,甚至可能造成人人自危、社會信任崩塌的局面,為害不淺。
因此,所謂的情有可原,不過是助纣為虐罷了。
在這起案件中,肇事司機張某已死亡。他死亡後,案件會做何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若案件處于偵查期間,則應當撤銷案件;
若案件處于審查起訴期間,則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若案件處于審判期間,且現有證據可認定其無罪,則要宣告無罪,否則終止審理。
換言之,張某作為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故無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假設張某還活着,他會面臨何種刑事責任?
根據警方通報及公交沖破護欄、墜入水庫前的錄像,張某并非臨時起意,而是在案發當天按部就班地進行了策劃和準備:
特意将白酒裝進飲料瓶,提早換班;
趁乘客上下車間隙,飲用白酒;
行駛到大壩附近時,降低車速,躲避來往車輛,然後突然轉向加速,橫穿5個車道,撞毀護欄,沖入水庫,造成21人死亡,16人受傷的嚴重後果。
張某的行為有非常明顯的侵犯不特定數量乘客的人身安全的故意,并積極追究這一危險後果發生,并确實造成了21人死亡、16人受傷的嚴重後果。
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張某的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張某還活着,根據《刑法》的上述規定,其可能會被以該罪追究刑責。
正所謂“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即使張某真的情有可原,也逃脫不了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
作為一名主要從事刑事業務的律師,我曾分别以被告人的辯護人、被害人訴訟代理的身份參與多起刑事案件,我非常認可法證先鋒中的一句台詞:
“無論一個罪犯背後有怎樣的故事,這個故事隻可以幫我們了解他的行為,而不是諒解他的罪行。”
“菩薩畏因,衆生畏果”,任何犯罪本質上都是一種社會想象,從犯罪預防的角度,客觀、冷靜地剖析這起惡性刑事案件的起因并提前預防、幹預類似的行徑确有必要。
但絕不意味着要美化張某的惡劣行徑,乃至形成危險的“反向激勵”,進而慫恿、鼓勵其他不如意者走上類似絕路,那些潛在的報複社會者傳遞危險、錯誤的信号:
這樣做在衆人的眼中是“情有可原”的,甚至是可以得到掌聲的。
“願遇難者安息,生者警醒。”
這是警方通報的最後一句話,可逝者何以安息,生者何以警醒?
這個問題拷問着我們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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