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增改之後,對于建築企業來說是一個很大的變化,那麼既有銷售自産貨物,又有提供建築勞務時的會計分錄需要怎麼做呢?這就是今天主要為大家介紹的以建築裝飾為主的混合銷售賬務處理,有興趣的可以繼續往下看!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在實際工作中,一項銷售行為常常會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應稅勞務。如果裝飾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為用戶進行房屋裝修,其中既有提供裝飾公司勞務,又有牆紙(布)、地闆等裝飾材料的銷售。按照新的流轉稅制的規定,銷售牆紙等裝飾材料屬于銷售貨物行為,應征收增值稅,對于發生裝飾勞務屬于提供應稅勞務行為,應征營業稅。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稱之為混合銷售行為。凡是确定從事貨物生産、批發、或零售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征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行銷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下面具體為大家介紹下以建築裝飾為主的混合銷售賬務處理:
1.銷售自産貨物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2.提供建築業勞務時
借:應收賬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3.收到工程進度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4.為總包方提供建築安裝發票(營業稅-建安3%,個人所得稅1%)和增值稅材料發票
借:其他業務支出——應交稅費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注意:該行為屬混合應稅行為,計算計稅工程款時材料費入工程款交增值稅。
5.購買合同印花稅
6.支付勞務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其他業務成本——勞務費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以建築裝飾為主的混合銷售賬務處理分為幾個步驟,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收到工程款,為對方提供發票等等,更多相關會計咨詢,可關注更新或者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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