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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雇傭協議和用工合同的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1 04:23:56
先明确一下,當我們在讨論“勞動、勞務、承攬、雇傭”這幾個詞時,我們在讨論什麼——站在實務立場,這幾個詞可以規範為三個概念,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承攬關系,這三者屬于并列概念;勞務關系與雇傭關系是同義詞。

剛開始做法律實務的小夥伴兒們一定都會發現,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雇傭關系、承攬關系這四者在實踐中的區分有時是非常困難的,原因在于“某個複雜的社會關系往往交織着四者不同的特征,就像混血兒一樣,我們有時候無法準确地說出混血兒到底遺傳父親多一些,還是遺傳母親多一些。”

我們今天的表格内容也是在根據上述四者的特征進行的提煉,未必全面,在對個案進行具體判斷時需要綜合各種标準判斷。

勞務雇傭協議和用工合同的區别(承攬勞動勞務)1

補充總結,在勞動關系的認定要件中有幾個要素,主體要素(主體适格)、意思表示(勞動關系本質上仍然是一種合同關系)、客觀要素(從屬、控制);其中,在客觀要素方面,不再以傳統的勞動力和生産資料的結合為标準,而是将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形成實際控制或者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從屬性關系作為核心判斷标準。這種核心判斷标準分為經濟上的實際控制和組織上的實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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