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案例:由于電子客票的推行,我司出差員工沒有取得紙質車票,請問是否可以憑電子行程單作為報銷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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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不可以。
根據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内旅客運輸服務,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再者,旅客乘車可以憑購票時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開車前或乘車日期之日起 30 日内,到車站售票窗口換取報銷憑證。
綜上,購票行程單隻是購票時的信息提示,并不能作為報銷憑證,需要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内換取報銷憑證,才能用于抵扣增值稅。
特别提醒:報銷憑證與車票不同,票面無車廂席位信息,且注有“僅供報銷使用”字樣。
參考來源:《财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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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遍Bu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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