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源自業務,解答源自專業
實務當中,企業出于各種原因,經常會發生捐贈情形,本文結合新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法》有關捐贈規定、以及其他相關的政策規定,對于捐贈支出相關的财稅處理進行梳理,幫助大家在實際應用中正确處理相關業務。
貨币性捐贈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稅務處理
案例:某企業2019年5月1日通過紅十字會向一所學校捐款10萬元,另通過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組織向一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用于扶貧。該企業2019年利潤總額為80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 30
貸:銀行存款 30
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列示如下:
非貨币性捐贈
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固定資産等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提示:若适用免征增值稅的非貨币性捐贈,按照财會〔2016〕22号文件規定其當期減免的增值稅額,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
稅務處理:
1、視同銷售認定
根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号 )第二條規定:企業将資産進行捐贈,因資産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内部處置資産,應按規定視同銷售處理。
若為自産貨物,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按照公允價值确定,視同銷售成本為庫存商品成本。
若為外購貨物,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及視同銷售成本均按公允價值确定。
2、捐贈類型判斷
案例
A企業2019年10月通過某一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一批自産貨物,成本價為80萬元,公允價值為1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3%。假設企業當年利潤總額800萬元,相關處理如下:
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93
貸:庫存商品 80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稅務處理:該筆捐贈屬于非貨币性捐贈,企業所得稅要做視同銷售處理。由于該批貨物為自産的貨物,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按照公允價格100萬元确定,視同銷售成本為庫存商品成本80萬元确定。具體納稅申報表填列如下:
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産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
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号》相關規定, 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扣除類項目金額,企業将貨物、資産、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後,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
A105070《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由于該部分捐贈為公益性捐贈,需進行限額扣除:
稅法規定扣除限額=當年會計利潤總額*12%=800*12%=96(萬元)
當年應納稅調增額=113-96=17(萬元),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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