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雲:“發乎情,止乎禮”,意思是男女之間的感情起于愛意,卻結束在道德禮儀之中。這與孔子“樂而不淫”的思想吻合,聖人推崇人們去追求感情和愛,但卻要用禮義來限制自己的行為,任何違規過矩的行為都不被允許。
可在當今社會,年輕人追求快餐式的愛情,甚至有一部分人,隻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欲望而去談戀愛。往往認識不到一天,便能深入交流。對于這些人而言,可以說是“婚姻之禮廢,夫婦之道苦”,最後必然會導緻“淫辟之罪多矣”。
黑龍江哈爾濱市就曾發生過一樁,女大學生拒絕和男友親熱導緻的悲劇。男子為挽回感情,強行與女友發生關系,結果事後女友崩潰報警,并聲稱:這次不是自願。男子随後被警方帶走,因構成QJ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黃佳是哈爾濱某師範大學的學生,進入大學後她才發現,身邊的男女比例有些特殊。或許是受到專業的限制,黃佳學校裡的男女比例嚴重失調,女多男少,使得學校内的男生非常吃香。而黃佳的男友宋景更是受到許多女性追求的大帥哥,這讓黃佳非常擔心。
說起兩人的相識,還得從一場籃球賽開始說起。宋景不僅長得帥,身材也非常高大,在一場籃球比賽中黃佳認識了鶴立雞群的宋景,兩人互相都有好感。在室友的幫助下,黃佳最後和宋景交往,成為了男女朋友。
黃佳從小在父母的管教中長大,一直沒有談過戀愛,因此對于男女之間的親密接觸也非常抵觸。但宋景卻對這種事非常熟練,經常在約會的時候對黃佳動手動腳。雖然内心非常害羞,但黃佳為了滿足男友,隻能紅着臉同意。
在兩人交往一年後,宋景提出要和黃佳開房。此時的黃佳被愛情沖昏了頭腦,認定自己以後要和宋景結婚生子,于是便答應了男友的要求。就這樣,兩人在紀念日當晚突破了最後一層關系,成為了最親密的戀人。
可從此之後,黃佳就發現男友對自己越來越不關心,甚至還有室友看到宋景和一個漂亮的學妹一起去看電影。黃佳找到宋景質問,宋景矢口否認,聲稱這是室友嫉妒兩人的感情,想要挑撥離間。因為沒有證據,黃佳還是相信了宋景,從此和室友産生矛盾。
很快就到了情人節,黃佳滿心歡喜地邀請宋景出去約會吃飯。宋景卻以忙于學習為由拒絕了黃佳,雖然内心有些郁悶,但黃佳隻能和閨蜜一起去逛街。就在兩人一邊吃吃喝喝一邊聊天時,卻突然看到了宋景和一名打扮豔麗的女人摟摟抱抱。
至此黃佳終于願意相信男友背叛了自己,她一氣之下沖到兩人面前,當衆給了宋景一巴掌,并提出分手。随後不顧宋景的阻攔,直接甩手離開了現場。
宋景當然不願意放棄這個任由自己索取的女友,事後他多次找到黃佳賠禮道歉。可黃佳下定決心,要和宋景徹底斷絕關系,對于宋景的短信電話一概不接。無奈之下,宋景決定曲線救國,他拜托黃佳的閨蜜,将黃佳約出來吃飯。
等黃佳來到約定地點後,宋景才突然出現。一邊是男友的真誠道歉,一邊是閨蜜的勸誡,黃佳決定再給宋景一次機會。酒足飯飽後,黃佳有些微醺,宋景便讓閨蜜先回宿舍,他自己照顧黃佳。
閨蜜離開後,宋景迫不及待地把黃佳帶到酒店,他認為隻要兩人發生關系,就能夠修複破碎的關系。可還有一絲意識的黃佳說什麼也不願意和宋景深入交流,最後在宋景的強迫下,兩人還是發生了關系。
次日早晨,黃佳一覺醒來,發現自己遭到了宋景的侵犯。她連忙穿好衣服逃離了酒店,并打電話報警。等宋景醒來時,床邊早就站滿了警察,他因涉嫌QJ罪被警方帶回派出所調查。路上宋景一直強調自己和黃佳是男女朋友關系,系你情我願不構成QJ,對此民警卻不置可否,因為宋景是否構成犯罪,檢察院和法院會給出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規定,QJ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願,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QJ罪,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有暴力、威脅和傷害行為;行為人是否強迫被害人,是否違背了婦女意願。在案例中,宋景明知黃佳不願意發生關系,卻趁她喝醉酒,強行侵犯,既違背了婦女意願,也動用了暴力強迫行為,應當認定為QJ罪。
根據相關規定,檢察院以涉嫌QJ罪對宋景提出了公訴,接下來隻要法院審理後認為宋景構成QJ罪,那麼宋景就将面臨三年起步,最高死刑的判決。
庭審當場,宋景再次提出自己和黃佳是男女朋友關系,事發前也取得了黃佳的同意,且案發時黃佳并沒有反抗行為。對此黃佳出庭作證,她表示自己早就和宋景分手,雖然事發當天宋景提出複合要求,但自己并沒有同意,因此兩人不屬于男女朋友。
其次在宋景要求發生關系時,黃佳明确拒絕,之所以沒有抵抗,是因為喝醉酒身體乏力,無力抵抗。
在我國《刑法》中規定,特殊情況下,婦女是否抵抗不會成為,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标準。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婦女不敢反抗、來不及反抗、不知反抗、明知反抗無用而未反抗等情況下,縱使沒有抵抗行為,依舊屬于違背婦女意志。
綜上所述,法院一審判決宋景QJ罪成立,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到宋景并無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法院最後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禮記》有雲:“行周公之禮,敦睦夫婦之倫”,所謂周公之禮,不僅指的是夫妻關系,更泛指男女之間應該遵守的利益。古人認為,男女結婚之前不能随意發生關系,否則就是有悖倫理道德,不符合周公之禮。
很顯然在當今社會,能夠遵守周公之禮的人少之又少,類似宋景這樣的男性,占絕大多數。也正因如此,才會導緻許多感情糾紛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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