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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最新管理規定附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7 10:50:59

本工程涉及一系列的訴訟,涉及合同性質、管轄法院以及裡程碑付款的一系列問題。面對同樣的事實,北京市的兩級法院與山西省的兩級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合同性質和管轄法院的裁定!北京的相關法院從付款條件是否成就的角度進行了判決,山西省的相關法院從合同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角度進行了判決。山西省的法院認為北京法院的判決對相關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北京市的法院認為山西省法院的判決不足以推翻北京市法院的判決。該工程案件合同性質、管轄法院以及裡程碑付款條件的相關裁定判決,值得一品再品!

1. 該案合同性質與管轄法院?

在這個工程/承攬案件中,面對同樣的事實,北京市的兩級法院與山西省的兩級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合同性質和管轄法院的裁定!令人疑惑的是,北京市有關法院為什麼把該案定性為承攬合同糾紛?

2016年11月15日,中節環(北京)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澱區法院起訴北京北科歐遠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北科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的合同簽訂地為山西省太原市南中環街東渠路西二巷清華科技園嘉名國際C座12層,北科公司山西分公司處簽訂的涉案合同,而該合同的第十五條也明确約定“凡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争議,雙方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後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如仍不能解決,提交合同簽署地太原地區法院訴訟解決。”另外,在涉案合同的蓋章處也表明合同簽訂地是山西省太原市南中環街東渠路西二巷清華科技園嘉名國際C座12層。因此本案應當移送至涉案合同簽訂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管轄。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2016)京0108民初39945号民事裁定書認為,本案的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上述條款系雙方關于涉訴管轄的約定,但山西省太原市下屬六個區三個縣,根據該條款并不能确定管轄法院,故本院認定為雙方就管轄約定不明,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北科公司的住所地系北京市海澱區學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廈B座17層01-02、10-15室,屬本院轄區,故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5月11日以(2017)京01民轄終279号的民事裁定書,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北科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澱區XXX室,屬一審法院轄區,故一審法院裁定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2017年8月15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對該案以承攬合同糾紛進行了一審判決,判決文書見(2016)京0108民初39945号。2018年4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該案以承攬合同糾紛進行了二審判決,判決文書見(2018)京01民終818号。

北科公司申請再審稱,本案不論是承攬合同糾紛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都是錯誤的,北京法院并無管轄權,應裁定本案由具有管轄權的太原市古交市人民法院審理。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用(2018)京民申4028号民事裁定書對再審申請進行了駁回。

工程總承包最新管理規定附則(複盤工程總承包案例17)1

與此同時,2017年7月28日,北京北科歐遠科技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古交市法院與起訴中節環(北京)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節環公司提出管轄異議,古交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合同訂立後,被告依合同施工,項目所在地為古交市木瓜會村,該合同履行地屬本院轄區,故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并以(2017)晉0181民初786-1号民事裁定書駁回中節環公司的管轄異議。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7)晉01民轄終294号,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屬專屬管轄,工程地點在古交市,應當由古交市法院管轄。

2018年7月5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行了審理判決,判決文書編号為(2017)晉0181民初786号。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用(2018)京民申4028号民事裁定書認為,古交市人民法院判決書(2017)晉0181民初786号不足以推翻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文書(2018)京01民終818号。

工程總承包最新管理規定附則(複盤工程總承包案例17)2

2. 裡程碑付款的條件?

工程總承包合同中,常見的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為按月計量付款、裡程碑付款或兩者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在采用裡程碑付款的項目中,工程總承包人需要完成合同所約定的單項裡程碑活動的相關工作,并按要求提交了所有相關文件之後,才能視為完成了某項活動的裡程碑。在此情形下,工程總承包人才能通過合同約定的付款程序申請該裡程碑對應的合同款項。本案一審案号為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9945号,二審案号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終818号,再審案号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民申4028号。2018年7月5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行了審理判決,判決文書編号為(2017)晉0181民初786号。

北京的相關法院從付款條件是否成就的角度進行了判決,山西省的相關法院從合同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角度進行了判決。山西省的法院認為北京法院的判決對相關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北京市的法院認為山西省法院的判決不足以推翻北京市法院的判決。該工程案件合同性質、管轄法院以及裡程碑付款條件的相關裁定判決,值得一品再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觀點:中節環公司與北科公司簽訂的《山西興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一期2*300NW機組脫硝BOT項目低氮燃燒器改造EPC工程技術協議》和《山西興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1、2号機組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各自合同義務。

根據中節環公司提供的相關在案證據及審理中北科公司關于中節環公司提供的涉案設備已投入運行使用的陳述,足以認定中節環公司已依約對1、2号機組鍋爐進行了低氮燃燒改造。北科公司答辯意見中關于中節環公司僅是對設備進行了安裝,至今未調試,故其所作工程并未履行完畢之說,顯然不能成立。

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及審理情況,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中節環公司所進行的低氮燃燒改造是否取得成效,是否實現了使1、2号機組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達标的合同目的,而非如一審法院,脫離設備投入運行使用至今分别已近4年和5年之基本事實,去探讨設備是否經過168小時試運行之中間階段付款條件是否成就之問題。

根據中節環公司提供的相關在案證據,更是根據本院審理中北科公司的明确自認,可以認定1、2号機組鍋爐氮氧化物排放已達标之客觀事實。

北科公司雖主張排放正常不是中節環公司進行改造的結果,而是因其增加了相關耗材投入才使排放達标,但本案中北科公司未對其該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北科公司該主張不予采信。

據此,可以認定中節環公司對1、2号機組鍋爐的低氮燃燒改造符合合同約定,經進行低氮燃燒改造使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達标之北科公司合同目的已經實現,北科公司理應向中節環公司支付尚欠全部剩餘合同款項。

北科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向中節環公司支付所欠款項相應利息損失的違約責任。對于北科公司應支付的欠款利息,本院認為應按照合同關于各階段付款的約定,分别确定各階段應付款項之利息的起算時間進行計算。

按合同約定,北科公司應于設備性能測試合格滿半年後支付,而性能試驗在設備調整試驗即試運行168小時結束後三個月内進行。設備試運行168小時結束後三個月内,由北科公司組織測試驗收,是其權利,也是合同義務,而根據北科公司答辯意見中關于中節環公司調試工作未完成就要求其考核驗收之說,可說明北科公司怠于履行該義務。因為調試不是目的,性能合格才是目的,北科公司在未進行驗收的情況下就認為中節環公司未進行調試或所作改造不合格不合邏輯,因果颠倒。

判決:北京北科歐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給付中節環(北京)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價款772.5萬元,并向中節環(北京)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因逾期付款造成的相應利息損失。

山西省古交市法院的有關觀點:2018年7月5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進行了審理判決,判決文書編号為(2017)晉0181民初786号。

2013年5月17日原告北科歐遠公司與被告中節環公司就山西興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1、2号機組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工程簽訂了書面合同。該合同中約定總承包價格為1030萬。該工程由被告中節環公司進行施工并提供技術服務。就合同中約定的低氮燃燒器改造EPC工程雙方于2013年5月7日簽訂了技術協議,該協議中規定了工程中的參數标準。

在被告中節環施工安裝後,在被告中節環公司将工程交于原告北科歐遠公司後,由于被告中節環公司怠于優化調試或存在技術缺陷,低氮燃燒器項目中緻使省煤器出口CO含量、NOx含量、飛灰含碳量嚴重不達标。興能電廠多次要求原告北科歐遠公司進行改造,目前低氮部分仍未達到合同要求指标。對此業主山西興能電廠的實測數據,運行曲線圖已經證明,西安熱工院的試驗報告更予以證實。

故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2018)京01民終818号認定為1、2号機組鍋爐氮氧化物排放已達标,缺乏事實依據。而客觀事實是原告北科歐遠公司在被告中節環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狀況下,加大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技術措施後而形成的結果,此為原告北科歐遠公司努力的多因之果,而被告中節環公司怠于履行合同義務,顯然應承擔違約責任。

本院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雙方合同約定的賠償數額明顯低于實際損失,依法應當予以調整。判決被告中節環(北京)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北科歐遠科技有限公司12700694元。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用(2018)京民申4028号民事裁定書認為,古交市人民法院判決書(2017)晉0181民初786号不足以推翻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二審判決文書(2018)京01民終818号。

工程總承包最新管理規定附則(複盤工程總承包案例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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