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師傅最近在學府街大衆4s店買了一輛朗逸plus新車,這不,4s店裡通知可以提車了,王師傅别提有多高興了,急匆匆地就去了4s店,可沒想到他是乘興而來敗興而歸,一個不慎撞壞了店裡待售的新車。
因為被撞的是一輛待售新車,所以4s店要求王師傅賠償車輛再售時的折損費,但是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稱隻負責車輛修理費用,對于車輛貶值的費用不予賠償,而王師傅個人也覺得這些額外的費用不該由自己承擔。
4s店的負責人表示,新車未出售便發生交通事故,必然導緻售價降低,而王師傅作為責任方,理應對此負責,對于4s店來說隻修車那肯定是不行的。
随後就待售新車被撞,折舊費該由誰承擔的問題,記者電話采訪了山西艾倫律師事務所張成律師。
山西艾倫律師事務所張成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的貶損價值一般都是不予支持的,但是對損壞的車輛是在售或者運輸中的新車的 ,即便進行了修複, 其市場價格或商品價值必然會因為事故修複等瑕疵受到影響, 價值貶損明顯且容易區分, 在此種極少數極端的情況下,車輛貶值損失應當予以賠償。具體到本案駕駛人因駕駛車輛不當,在4s店中與待售新車發生碰撞,損害了新車的商品價值,駕駛員對事故發生具有重大過失,應當向4s店賠償新車的貶值損失,具體的賠償數額及損失金額,雙方可以委托具備評估資質的相應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車輛貶損評估報告書來确定具體的賠償價值。”
相信聽了律師的專業解答,對于此事大家心中也有了答案。由于王師傅堅持不願自掏腰包賠付折損費用,目前此事仍在進一步協商處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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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并州之劍》趙晶 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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