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很明确地說,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工資是不一樣的。具體來講,同樣是副科級,副科級實職和副主任科員的工資是不一樣的,主要體現在崗位工資上。同類,處級幹部和調研中的工資也是不一樣的。具體差距,和崗位工資級别有關,但是大家習慣上說同一級另的非領導職務和領導職務,工資“差半級”。科級幹部崗位工資差不到一百,縣級幹部比一百稍多點,但差距是實實在在的存在的。
其次,領導職務是實職,是機構編制部門在核定三定方案的時候,明确在“領導職數”一項中,核定的職數、級别,組織部門嚴格按此配置,嚴禁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而非領導職務,是組織部門為了解決幹部級别待遇,自行設置的領導級别和數額限制,不經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也不寫入單位的“三定方案”中的領導職數。一般按組織部門的規定來講,非領導職務設置為領導職數的三分之一,最多不超過一半。也就是說,單位核定三個領導職數,一般配備一個非領導職務。
第三,非領導職務隻是一種工資待遇、個人待遇,并非真正的領導幹部,其分工都是協助領導班子成員工作,一般不單獨承擔領導分工,不單獨承擔領導責任。其使用的編制,也和其他一般人員一樣,論資排輩,并不像核定的領導職數一樣優先使用編制。舉個例子,某局副局長,使用的就是副局長的編制,即使組織部門未能及時配備,其編制也應該空缺出來。如果在空缺期間其編制被其他人占據,在組織部門配備後,也應該騰退出來,供副局長使用。而非領導職務則不同,不僅要和一般人員擠編制,即使未能使用編制,也不能将一般人員已經使用的編制,專門退出使用,給非領導職務騰退。非領導職務無此優待權力,也沒有規定必須如此,這一點是與領導職務有嚴格區别的。
至于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選哪個,因人而異。對于距離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領導幹部來講,因為個人身體和精力原因,可以向組織要求退居二線,擔任非領導職務。對于年富力強的領導幹部來講,如果條件具備,當然優先選擇領導職務。
新《公務員法》頒布實施之後,非領導職務全部取消,僅成為一種工資待遇,從低到高分為二級、一級科員,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主任科員,四級、三級、二級、一級調研員,二級、一級巡視員,不再稱呼為非領導職務,僅體現在工資檔案上。其認定也不再由組織部門自行規定,而是按實施細則自行晉升,二級主任科員以上全有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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