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民法典中對繼承怎樣規定

民法典中對繼承怎樣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3 05:10:45

民法典中對繼承怎樣規定?“遺腹子”是指尚未出生,父親便已過世的孩子“遺腹子”是否有權利繼承父親遺産呢?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民法總則》給你答案,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民法典中對繼承怎樣規定?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民法典中對繼承怎樣規定(遺腹子享有繼承權嗎)1

民法典中對繼承怎樣規定

“遺腹子”是指尚未出生,父親便已過世的孩子。“遺腹子”是否有權利繼承父親遺産呢?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民法總則》給你答案!

案情重現:

王某是家産頗豐的商人,和前妻育有兩個兒子王大與王二,後與年輕的李某再婚。在李某懷孕6個月之時,王某在一次車禍中意外去世,未留下遺囑。王大和王二将王某安葬完畢之後,打算把王某的遺産平均分割成三份,二人各得一份,留給李某一份,李某得知後提出異議,認為其懷孕胎兒應分得一份遺産。為此,王大和王二反對,認為父親已去世,李某腹中胎兒不具有繼承權。

晨夕說法:

本案的争議點在于李某腹中胎兒是否享有繼承權。

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民法總則》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說,《民法總則》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在繼承和接受贈與上,遺腹子為具備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能夠享有繼承權并接受贈與。但是,遺腹子的繼承權是有條件的,當其出生後為死體的,自始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就不享有繼承權。

本案中,王大、王二、李某在繼承王某遺産時,應當為李某腹中胎兒保留必要的份額,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1、如果該遺腹子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李某作為法定監護人代為保管。

2、如果該遺腹子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嬰兒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該遺腹子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份額由王某的法定繼承人再分割,也就是由王大、王二、李某三人均分。

相關法條:

《民法總則》第16條: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繼承法》第5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第10條: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3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繼承法》第28條: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作者:饒玺典 (北京市西城區晨夕法律服務中心)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