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三包規定及标準?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汽車三包規定及标準?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近日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
《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小編整理了新舊内容對比
供大家參考學習
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2021年7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号公布)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總局令第150号)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确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統稱三包)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産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确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的家用汽車産品的三包,适用本規定。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生産、銷售的家用汽車産品的三包,适用本規定。 |
第三條 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于生産者責任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産品到境内銷售的企業,視為生産者。 | 第三條 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做出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于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
第四條 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或者減輕本規定所規定的質量義務和三包責任。
鼓勵經營者作出嚴于本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三包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 |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産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要求。 |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産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欺詐。
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
第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委托相關技術機構承擔具體技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内家用汽車産品三包工作。 |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信息系統,承擔有關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 |
第二章 經營者義務
第七條 生産者生産的家用汽車産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當事人約定的質量要求。未經檢驗合格,不得出廠銷售。 | 第二章 生産者義務
第八條 生産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産品,不得出廠銷售。 |
第八條生産者應當為家用汽車産品配備中文産品合格證或者相關證明、産品一緻性證書、産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随車文件。随車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還應當附随車物品清單。 | 第十條 家用汽車産品應當具有中文的産品合格證或相關證明以及産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随車文件。
産品使用說明書應當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等國家标準規定的要求。家用汽車産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關标準中沒有規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等要求應當在産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示。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内容:産品品牌、型号、車輛類型規格、車輛識别代号(VIN)、生産日期;生産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銷售日期;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内容。 維修保養手冊應當格式規範、内容實用。 随車提供工具、備件等物品的,應附有随車物品清單。 |
第九條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産品品牌、型号、車輛類型、車輛識别代号(VIN)、生産日期; (二)生産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 (三)銷售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開具購車發票的日期、交付車輛的日期; (四)生産者或者銷售者約定的修理者(以下簡稱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 (五)家用汽車産品的三包條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補償系數; (六)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種類範圍,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及其質量保證期; (七)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産品的動力蓄電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内的容量衰減限值; (八)按照規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内容。 | |
第十條 生産者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生産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産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和退換車信息等,但生産者已經在缺陷汽車産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上備案的信息除外。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生産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更新備案。 | 第九條 生産者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生産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産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三包責任争議處理和退換車信息等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關信息,并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備案。 |
第十一條 生産者應當積極配合銷售者、修理者履行其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銷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規定提出的協助、追償等事項。 | |
第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産品的随車文件。 | 第三章 銷售者義務
第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産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和其他标識。 |
第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産品,并履行下列規定:
(一)與消費者共同查驗家用汽車産品的外觀、内飾等可以現場查驗的質量狀況; (二)向消費者交付随車文件以及購車發票; (三)按照随車物品清單向消費者交付随車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對照随車文件,告知消費者家用汽車産品的三包條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補償系數、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 (五)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并按照産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産品。 | 第十二條 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産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産品以及發票; (二) 按照随車物品清單等随車文件向消費者交付随車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 當面查驗家用汽車産品的外觀、内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 (四) 明示并交付産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随車文件; (五) 明示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 明示由生産者約定的修理者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但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網點中自主選擇修理者; (七) 在三包憑證上填寫有關銷售信息; (八) 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按産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使用和維護保養。 對于進口家用汽車産品,銷售者還應當明示并交付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等資料。 |
第十四條 消費者遺失三包憑證的,可以向銷售者申請補辦。銷售者應當及時免費補辦。 |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消費者遺失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憑證的,銷售者、生産者應當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後10個工作日内予以補辦。消費者向銷售者、生産者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後,可以依照本規定繼續享有相應權利。 |
第十五條 包修期内家用汽車産品因質量問題不能安全行駛的,修理者應當提供免費修理咨詢服務;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服務,并承擔必要的車輛拖運費用。 | 第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車産品出現産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應當提供電話咨詢修理服務;電話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修理服務,并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
第十六條 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産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質量不得低于原車配置的零部件質量。 | 第十五條 用于家用汽車産品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産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質量不低于家用汽車産品生産裝配線上的産品。 |
第十七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修理記錄存檔制度。修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記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裡程、消費者質量問題陳述、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号、材料費、工時及工時費、車輛拖運費用、提供備用車或者交通費用補償的情況、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簽名或者蓋章等信息,并提供給消費者一份。 消費者因遺失修理記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閱或者複印修理記錄,修理者應當提供便利。 | 第四章 修理者義務
第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并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 修理記錄内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裡程、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号、材料費、工時和工時費、拖運費、提供備用車的信息或者交通費用補償金額、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簽名或蓋章等。 修理記錄應當便于消費者查閱或複制。 |
第十四條 修理者應當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 | |
第三章 三包責任
第十八條 家用汽車産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駛裡程50,000公裡,以先到者為準;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駛裡程60,000公裡,以先到者為準。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開具購車發票日期與交付家用汽車産品日期不一緻的,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 第五章 三包責任
第十七條 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駛裡程60,000公裡,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駛裡程50,000公裡,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
第十九條 家用汽車産品在包修期内出現質量問題或者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内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免除工時費和材料費)。
修理者能夠通過查詢相關信息系統等方式核實購買信息的,應當免除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的義務。 | 第十八條 在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車産品出現産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家用汽車産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駛裡程3000公裡之内(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産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範圍由生産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标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注意:已被第九條、第四十一條吸收) 家用汽車産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内出現産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産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産者明示的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标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注意:已被第九條、第四十一條吸收) |
第二十條 家用汽車産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駛裡程3000公裡之内(以先到者為準),因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主要零部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選擇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修理者應當免費更換。 | |
第二十一條 家用汽車産品在包修期内因質量問題單次修理時間超過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時間)的,修理者應當自第6日起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予以補償。 | 第十九條 在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内,因産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占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注意:已被第四十條吸收) |
第二十二條 家用汽車産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質量問題需要更換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 第二十條 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
家用汽車産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駛裡程3000公裡之内(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産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洩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内,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複計算; (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産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标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内,因産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産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 (一) 需要根據車輛識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範圍由生産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注意:已被第九條、第四十一條吸收) (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時間。 |
第二十三條 家用汽車産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駛裡程3000公裡之内(以先到者為準),因質量問題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燃油洩漏或者動力蓄電池起火的,消費者可以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銷售者應當免費更換或者退貨。 | |
第二十四條 家用汽車産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的,銷售者應當更換或者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該故障或者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傳動系統、污染控制裝置、車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時間超過30日,或者因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4次的。 發動機、變速器、動力蓄電池、行駛驅動電機的更換次數與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換次數不重複計算。 需要根據車輛識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盜系統、全車主線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動力蓄電池的運輸時間,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修理時間。 | |
第二十五條 家用汽車産品符合本規定規定的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車産品的,應當向消費者更換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産品。無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産品,消費者憑購車發票、三包憑證選擇退貨的,銷售者應當退貨。 | 第二十二條 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車産品;無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車産品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更換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産品。
第二十三條 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換條件,銷售者無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車産品,也無不低于原車配置的家用汽車産品向消費者更換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
第二十六條 銷售者為消費者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應當賠償消費者下列損失:
(一)車輛登記費用; (二)銷售者收取的扣除相應折舊後的加裝、裝飾費用; (三)銷售者向消費者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 相關稅費、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或者退貨的,消費者應當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車産品所産生的合理使用補償,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應當免費更換、退貨的除外。
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裡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産者根據家用汽車産品使用時間、使用狀況等因素在0.5%至0.8%之間确定,并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家用汽車産品更換或者退貨的,發生的稅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的,應當向銷售者支付家用汽車産品使用補償費。補償費的計算方式為:
補償費=車價款(元)×行駛裡程(公裡)/1000(公裡)×n。 使用補償系數n由生産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使用補償系數n不得高于0.5%。 | |
第二十八條 三包有效期内銷售者收到消費者提出的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者退貨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相關要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消費者作出答複。不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應當在答複中說明理由。
符合更換或者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更換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為消費者完成更換或者退貨,并出具換車證明或者退車證明;20個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車産品更換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但因消費者原因造成的延遲除外。 | 第二十六條 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書面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作出書面答複。逾期未答複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
第二十四條 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換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向消費者出具更換家用汽車産品證明。 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貨條件的,銷售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家用汽車産品更換或退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車輛登記等相關手續。 |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的家用汽車産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按照本規定更換家用汽車産品後,銷售者、生産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三包憑證,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
第三十條 包修期内家用汽車産品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随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家用汽車産品所有權的轉移而改變。 | 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在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發生家用汽車産品所有權轉移的,三包憑證應當随車轉移,三包責任不因汽車所有權轉移而改變。 |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合并、分立、變更、破産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破産、合并、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
第六章 三包責任免除
第二十九條 易損耗零部件超出生産者明示的質量保證期出現産品質量問題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 | |
第三十二條 包修期内家用汽車産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經營者對下列質量問題承擔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購買時已經被書面告知家用汽車産品存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國家标準的瑕疵; (二)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或者三包憑證要求,使用、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産品而造成的損壞; (三)使用說明書明示不得對家用汽車産品進行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仍然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的損壞; (四)發生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的損壞;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 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産品維護、保養的企業,并将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 | 第三十條 在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對所涉及産品質量問題,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
(一)消費者所購家用汽車産品已被書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車産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營運目的的; (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但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而造成損壞的; (四)發生産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而造成損壞的; (五)因消費者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确使用、維護、修理産品,而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三十一條 在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的,經營者可以不承擔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注意:已被第二十四條吸收) |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銷售按照本規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産品的,應當檢驗合格,并書面告知其屬于“三包換退車”以及更換、退貨的原因。
“三包換退車”的三包責任,按照當事人約定執行。 | 第四十四條 按照本規定更換、退貨的家用汽車産品再次銷售的,應當經檢驗合格并明示該車是“三包換退車”以及更換、退貨的原因。
“三包換退車”的三包責任按合同約定執行。 |
第四章 争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發生三包責任争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政機關投訴; (四)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七章 争議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發生争議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以依法向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請求調解解決;可以依法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進行處理。 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争議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無法達成一緻的,可以根據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對家用汽車産品三包問題的咨詢、查詢和投訴。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行政部門、有關機構等對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争議的處理。 | |
第三十五條 鼓勵有關組織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争議處理機制,為消費者免費提供公正、專業、便捷、高效的汽車三包責任争議處理服務。 | |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三包責任争議投訴舉報,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投訴舉報處理的規定執行。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争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為處理三包責任争議提供技術支持。 | 第三十四條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争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為争議處理提供技術咨詢;經争議雙方同意,可以選擇技術咨詢人員參與争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咨詢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争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建設,推薦技術咨詢人員,提供必要的技術咨詢。 第三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理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争議,按照産品質量申訴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處理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争議,需要對相關産品進行檢驗和鑒定的,按照産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産品質量鑒定有關規定執行。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按照本規定第二章規定履行經營者義務,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處罰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八條 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三包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執行。 | 第四十一條 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責令改正,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信息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部門在職權範圍内依法實施,并将違法行為記入質量信用檔案。 |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家用汽車産品,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和皮卡車。 乘用車,指按照有關國家标準規定的除專用乘用車以外的乘用車。 質量問題,指家用汽車産品質量不符合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标準以及企業明示采用的标準或者明示的質量狀況,或者存在影響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 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指家用汽車産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緻使無法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包括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的情形。 單次修理時間,指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時至完成修理之時。以小時計算,每滿24小時,為1日;餘下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累計修理時間,指單次修理時間累加之和。 |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家用汽車産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 乘用車,是指相關國家标準規定的除專用乘用車之外的乘用車。 生産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的生産家用汽車産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産品合格證的單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産品到境内銷售的單位視同生産者。 銷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向消費者直接銷售、交付家用汽車産品并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修理者,是指與生産者或銷售者訂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約定為消費者提供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包括生産者、銷售者、向銷售者提供産品的其他銷售者、修理者等。 産品質量問題,是指家用汽車産品出現影響正常使用、無法正常使用或者産品質量與法規、标準、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 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車産品存在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産品質量問題,緻使消費者無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車産品,包括出現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涉及的有關信息系統以及信息公開和管理、生産者信息備案、三包責任争議處理技術咨詢人員庫管理等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 |
第四十六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家用汽車産品的修理、更換、退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 |
第四十一條 家用汽車産品的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按照有關國家标準确定。 | |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同時廢止。 |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内容來源:質量雲
來源: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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