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案最近判決?由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等評選的“2020年度全國十大無罪辯護經典案例”近日對外發布,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張玉環案最近判決?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由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等評選的“2020年度全國十大無罪辯護經典案例”近日對外發布。
入選案件包括,江西張玉環涉嫌故意殺人案(再審改判無罪),廣東林若勇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檢察院在開庭後撤回起訴并作出不起訴決定),四川陳華強涉嫌敲詐勒索案(一審宣告無罪)等。
值得一提的是,入選案件涵蓋多種類型。例如,内蒙古姚敏捷、張利新涉嫌濫用職權案(再審階段檢察院撤回起訴),被認為“很可能是史上糾錯最快的再審無罪案件”。亦有多個案件,當事人已經曆經長期羁押,但在當事人及辯護人的不斷努力下重獲自由清白。
“張玉環以9778天的被羁押天數和4960521.5元的國家賠償金雙雙刷新了曆史紀錄,這是司法史上的一個悲劇。”在對該案的點評中,專家寫道:與“真兇出現”和“亡者歸來”相比,依據“疑罪從無”糾正的冤錯案件更能體現“保護無辜者”的人權保障立場。
據介紹,此次活動将首先征集和遴選無罪辯護案例,初步挑選30個候選案例,最終評選最具代表性的10個案例。參選案例必需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确定無罪,或者經人民法院同意并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或者由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征集案例的案由不限,需能夠體現刑辯律師辯護技能,對推進刑事司法理論研究、事務工作有重大影響。
以下是“2020年度全國十大無罪辯護經典案例”:
01 四川陳華強涉嫌敲詐勒索案(一審宣告無罪)
承辦律師
劉 萬 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
劉清平 四川漢能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陳華強(化名)系四川省國土廳屬研究院幹部,最初劍閣縣國土局協商以招商引資方式讓其實施土地整理項目,但後來該項目又被陳曉旭投标中得,經國土局協調陳曉旭(化名)支付陳華強前期立項費用300萬元。陳華強因此被控敲詐勒索罪,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陳華強在監察委調查期間作了有罪供述,但辯護律師通過調查取證發現監委調查期間沒有相關手續,而且訊問過程中對陳華強有抓扯行為,并據此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最後法院認為監察委的調查筆錄系立案前形成的材料,不作為證據使用,事實上達到了非法證據排除的效果。本案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衆多法律關系,辯護律師對整個事件的十餘個環節分别進行法律關系分析,如陳華強與國土局商議實施項目屬于合同行為、國土局改為投标方式屬于違約行為、國土局向主管部門申報立項屬于行政行為、陳華強與陳曉旭協商簽訂合同屬于民事行為,充分證明陳華強的行為系民事維權行為。最終人民法院采納辯護律師意見,并于2020年4月17日宣告陳華強無罪。
獲評理由
将一個整體上複雜的法律關系拆分為若幹個具體的法律關系并逐個進行法律分析,往往是刑事辯護中一條化繁為簡的捷徑。本案中處級幹部因為行使正當權利而誤被以敲詐勒索罪刑事追訴,辯護律師前後八次出庭為其辯護,成功将被告人所作的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庭前供述排除在法庭審理之外,同時将整個案件事實細化拆分為十餘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并逐個進行深度剖析,确實充分地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是行使正當權利而非敲詐勒索,并最終說服法官作出無罪判決。
02 内蒙古姚敏捷、張利新涉嫌濫用職權案(再審階段檢察院撤回起訴)
承辦律師
劉昌松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
王冠軍 内蒙古理想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内蒙古自治區多倫縣西幹溝鄉原黨委書記姚敏捷和鄉長張利新,為幫當地村民脫貧緻富,主導引進了食葵種植項目。起初項目進展順利,被當地政府當作正面典型予以宣傳,孰料後來因為市場價格變動以及管理不善等因素,該項目損失達二百餘萬元。随後監察委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兩人立案調查。
一審法院判決二人構成犯罪的核心理由是“該項目未經縣政府批準”,但辯護律師從卷宗中發現縣政府曾對該項目出具過兩份批複,并提出“倒簽日期的政府批準也是批準”的無罪辯護意見。針對“造成二百萬餘元經濟損失”的指控,律師經過實地考察、走訪村民、調查取證、專家論證等各種方式,全方位論證本案被告人既不存在濫用職權的主觀故意,也不存在濫用職權的客觀行為,所謂的損失也不能歸責于被告人。
2020年3月27日,錫盟中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有罪判決,但值得注意的是,二審裁定書罕見地從律師7000多字的無罪辯護意見中詳細摘錄了近3000字的主要觀點,為案件啟動再審程序創造了條件。二審判決生效後,有近十家媒體以“扶貧幹部項目虧損是錯還是過”為主題進行了報道和評論,短時間内強烈的輿論關注很快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2020年3月31日,錫盟中院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4月3日即裁定撤銷原一、二審裁判,發回重審,4月8日多倫縣檢察院正式向多倫縣人民法院申請撤訴,多倫縣法院裁定準許撤訴,該案塵埃落定。
獲評理由
本案的迅速糾錯為提振職務類犯罪案件的辯護信心注入了一劑強心針。本案在有罪判決生效4天後即啟動再審程序,此後僅用7天時間即走完全部再審程序,并最終以檢察院撤訴告終,很可能是史上“糾錯最快的再審無罪案件”。該案的及時糾錯有利于建立兼顧天理、國法、人情的容錯機制,調動和保護基層領導幹部的工作積極性,為營造幹事創業、奮發有為的基層政治生态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意義重大。
03 山西耿軍涉嫌放火案(重審二審改判無罪)
承辦律師
何 銳 北京德恒(太原)律師事務所
陳秀雲 北京德恒(太原)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被告人耿軍被控騎共享單車潛入文興苑小區放火燒毀被害人雷某的轎車并殃及其他車輛,一審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耿軍有期徒刑十年。
辯護律師在二審階段介入,從耿軍租還小黃車的時間節點和《火災偵破報告》認定的時間節點之間的關系入手,證明耿軍沒有作案時間。檢察機關為解釋辯護人提出的有關上述時間節點矛盾,提交了公安局《耿軍放火案中小黃車時間說明》和消防隊《情況說明》,随後辯護人圍繞兩份說明内容的真實性通過調查取證等方式進行了全面質證,為推翻指控事實奠定了堅實基礎。辯護律師還指出,小區監控錄像非但不能證明耿軍進過案發小區反而能證明另有他人進出過案發小區;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和消防隊《現場勘驗筆錄》沒有提取到任何與耿軍有關的痕迹;在案證據也不排除本案的火情是自然原因引發的可能性,進一步推翻了起訴書指控的事實。
本案經過律師的辯護,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但遺憾的是,重審一審法院再次以放火罪判處耿軍有期徒刑十年。辯護律師本着不抛棄不放棄的精神,說服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并最終改判耿軍無罪。耿軍終于在被羁押1063天後擡頭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門。
獲評理由
“是否有犯罪事實發生”以及“犯罪事實是否由被告人實施”,這兩個問題永遠都是律師在辯護過程中首先需要審查核實的前提性問題。本案辯護人緊緊圍繞在案客觀證據,合理懷疑本案事實上并沒有發生犯罪事實,并進一步全方位論證,即使存在犯罪事實,也絕不是由本案被告人實施。另外,本案辯護人堅韌不拔的信念和百折不撓的毅力也殊值贊賞。
04 山東吳斌涉嫌合同詐騙、騙取貸款、票據承兌案(重審二審改判無罪)
承辦律師
李繼 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吳斌經營的兩家公司與平安銀行、興源輪胎公司簽訂多份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平安銀行為吳斌公司向興源公司開具22張銀行承兌彙票定向用于購買輪胎。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平安銀行動議,興源公司和吳斌經營的兩家公司共同協商,達成了借新還舊的協議,此後吳斌經營的兩家公司又分27次向平安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共計近八千萬元用于歸還敞口。後經法院判決和執行,吳斌公司尚欠貸款近三千萬元。
檢察院以吳斌涉嫌合同詐騙、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起訴,法院一審以騙取貸款罪判處吳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吳斌上訴,檢察院以吳斌構成合同詐騙罪提起抗訴。辯護律師二審介入後深入分析涉案各方之間的一系列民事合同關系,緊緊抓住吳斌公司無法如期歸還貸款的客觀原因以及各方為解決債務問題多次協商的過程進行舉證和分析,針對檢察機關以客觀歸罪思維将22張承兌彙票和27筆流貸割裂看待的錯誤做法從事實和邏輯等方面展開有力辯護,最終憑借紮實的證據、缜密的思維和數十餘萬字的辯護材料,赢得了全案無罪的公正結果。
獲評理由
民營企業融資難始終是制約民營經濟發展的瓶頸。在民營企業融資過程中,一旦發生資金鍊斷裂,就極有可能因為部分司法機關客觀歸罪的思維泥淖而身陷囹圄。本案就是這類刑民交叉案件的典型案例,對律師代理民營企業家融資類刑事犯罪案件具有借鑒意義。辯護律師從二審時介入,深入分析案件的民事合同關系,拆解檢方指控刑事犯罪的事實基礎,雖然曆經波折,終究雲開月明。
05 河北張豔涉嫌敲詐勒索案(二審法院重審改判無罪)
承辦律師
朱孝頂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
譚炳勇 山東古名君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河北女民營企業家張豔因質疑招标造假獲補償款而被控敲詐勒索一案,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後檢察院抗訴,秦皇島市中院二審改判有罪,但因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依法需報請最高法院核準。在層報過程中,河北省高院經複核認為張豔不構成犯罪,遂裁定發回秦皇島市中院重審,秦皇島市中院最終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張豔完全無罪的生效判決。
辯護律師認為,本案是一個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的典型案例,有罪判決認定“雙方協商過程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直接違反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辯護過程中,兩位律師窮盡了法律框架内幾乎所有的合法渠道,向河北省所有政法機關的幾乎所有相關人員郵寄了張豔完全無罪的法律意見書。最終律師頂住各方面的壓力,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無罪辯護,最終幫助當事人曆盡千帆,無罪歸來。
獲評理由
權利行使與敲詐勒索等刑事犯罪的界限近些年頻頻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本案的無罪定谳有利于進一步厘清二者的界限。另外,本案律師在艱難辯護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專業、智慧、勇氣與韌性,也向我們昭示,刑事辯護的工作絕不僅僅局限于法庭之内,有效的刑事辯護必然是刑事程序全流程的系統性辯護,辯護律師的核心工作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力以赴協助法庭實現公義。
06 廣東林若勇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案(檢察院在開庭後撤回起訴并作出不起訴決定)
承辦律師
王瀛傑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若勇(化名)向同案人麻小金(已判刑)下單,由麻小金找人生産假冒“樂家老鋪”、一代女皇注冊商标的益生菌酵母軟糖,林若勇以每瓶15元的價格買入後加價出售。公安人員現場抓獲麻小金等人并繳獲生産機器、軟糖成品、半成品及包材等物品。
辯護律師介入本案時,同案被告人以及當地多個類似案件的被告人都已經收到了生效的有罪判決,類案檢索也未能找到有利判例,辯護形勢極為不利。但辯護敏銳地發現了一個在衆多類案中控辯審各方都沒有發現的根本性問題,即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和注冊商标所有人生産或授權生産的商品必須是“同一種商品”,此後辯護律師從食品科學入手展開充分論證并經國家知識産權局知識産權保護司認定,涉案“益生菌酵母軟糖”與樂家老鋪、一代女皇注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被告人的行為可能涉及商标權民事糾紛,但不是刑事犯罪,從而為全案無罪辯護成功奠定了基礎。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律師在2019年4月26日、5月13日、6月20日、9月17日和2020年3月3日,先後5次向法院提交了6份辯護意見及34個辯護詞附件,全方位立體性地論證了本案被告人的無罪事實,并最終成功地扭轉了局勢。
獲評理由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辯律師應當成為實踐中貫徹無罪推定理念的先鋒和楷模,哪怕是周圍所有的人、所有的判例都說被告人有罪。本案辯護人在同案被告人以及當地多個類似案件的被告人都已經收到了生效的有罪判決的不利形勢下迎難而上,将刑法構成要件的精準和食品科學的嚴謹緊密結合,終于用一年多的時間說服法官确信:本案是一個涉及商标權的民事糾紛,被告人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07 吉林張傳美涉嫌詐騙案(檢察院不起訴)
承辦律師
宋書國 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張傳美多次借款給上佳房地産公司劉海豐用于房地産開發。在借款期間,張傳美多次與上佳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由該公司出具2000餘萬元的購房收據,後到房産部門辦理預告登記。在無法收回借款的情況下,張傳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上佳公司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更名過戶。張傳美的民事訴訟請求得到了永吉縣、吉林市、吉林省三級法院的支持,但劉海豐認為涉案房産系借款抵押,并非真實的房屋買賣,并控告張傳美涉嫌詐騙犯罪。2019年9月18日,吉林省永吉縣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張傳美涉嫌詐騙罪向永吉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永吉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以案情重大、複雜為由移送吉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辯護律師強調,生效民事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應該得到尊重,在民事上得到支持的同一行為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此外,律師還深入研究案卷證據材料,系統解讀相關的司法解釋,并通過類案檢索強化說理。吉林市人民檢察院經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和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最終認定張傳美不構成詐騙罪,作出不起訴決定。2021年 5月,永吉縣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支付張傳美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币47383.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币20000元,并對賠償請求人張傳美賠禮道歉。
獲評理由
法秩序統一性原理要求在處理刑民交叉案件時關注前置法,不能将前置法上的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這一原理對準确處理因民間借貸而引發的詐騙罪刑事追訴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本案辯護律師從生效的民事裁判出發充分論證犯罪嫌疑人行為的民事屬性,并圍繞詐騙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觀目的和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客觀行為這兩個核心構成要件成功論證本案沒有發生詐騙事實。
08河北石文軍涉嫌貪污案(檢察院在開庭後撤回起訴并作出不起訴決定)
承辦律師
張彥 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
張琛 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石文軍是邢台路橋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被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利用職務便利,在邢台路橋房地産公司與邢台路橋總公司進行産權分離過程中,隐瞞總公司投入房地産公司的部分資金及其收益,非法占有總公司資金共計1.3億餘元,涉嫌貪污罪。
辯護律師首先指出,石文軍本身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要件。而且,在國有資産産權分離的清退方案和具體步驟都是路橋總公司集體研究決定,本案沒有犯罪事實發生。另外,律師還調取了大量書證材料,發現《專項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書》遺漏了大量的事實和證據,虛增利潤一億多元。
本案從2015年5月13日案發,曆經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于2016年4月5日提起公訴。唐山中院三次組織開庭審理,多次報送最高法院延長審限,最終于2020年4月8日向檢察院發函建議補充偵查或依法作出處理。唐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4月14日撤回起訴後經檢委會研究決定拟對石文軍作存疑不起訴,後報請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批複同意對石文軍作不起訴處理後,2020年6月9日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獲評理由
國有資産企業産權分離過程時常會伴随一些職務類違法違紀行為,但如果行為人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決策并執行,則一般可以排除犯罪主觀故意的存在。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案情稱不上疑難複雜,但從2015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在被羁押1826天後,當事人石文軍才最終重獲自由清白。該案從起訴到撤訴,延宕五年,當事人及辯護人也苦苦堅持了五年,充分凸顯出刑案糾偏之艱難,也更彰顯出刑事辯護之價值。
09 江西張玉環涉嫌故意殺人案(再審改判無罪)
承辦律師
王 飛 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
尚滿慶 廣東德納(武漢)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年僅6歲的張甲和4歲的張乙忽然失蹤,次日被發現死在附近水庫内。幾天後,時年26歲的同村人張玉環被警方鎖定為嫌兇。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張玉環作出了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南昌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時,張玉環當庭翻供,辯稱冤枉,稱有罪供述均系逼打招認。2001年11月28日,經過長達8年的司法程序後,張玉環終審被判死緩。入獄後,張玉環仍不認罪,每周手寫一封申訴信,向各級司法部門講述冤情,最終成功寄出的信件數以千計。高牆之外,張玉環的家人也持續申訴。
本案先後有多名律師免費提供法律援助,接力代理申訴工作。為收集足夠的證據,辯護律師多次奔赴張家村,經過大量地走訪取證,逐步将案件事實一點點還原。律師認為,被告人張玉環在偵查期間因遭受嚴重的刑訊逼供而被迫作出虛假的有罪供述,系非法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律師還指出,在案物證與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及犯罪事實均沒有任何關聯性,在張玉環的有罪供述依法排除後,全案再無任何合法、有效的證據指向張玉環作案。另外,本案被害人的死亡時間和案發地點存疑,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2018年6月20日,江西高院對張玉環案立案複查,2020年8月4日,江西高院再審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告張玉環無罪。2020年10月30日,江西高院依法決定賠償被羁押9778天的張玉環國家賠償金4960521.5元。
獲評理由
張玉環以9778天的被羁押天數和4960521.5元的國家賠償金雙雙刷新了曆史紀錄,這是司法史上的一個悲劇。與“真兇出現”和“亡者歸來”相比,依據“疑罪從無”糾正的冤錯案件更能體現“保護無辜者”的人權保障立場。在辯護過程中,律師窮盡所能,仔細研究案卷,積極尋找證人,多次勘查現場,尋求媒體關注,不斷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最終推動江西高院立案複查。
10天津楊松發涉嫌故意殺人案(再審改判無罪)
承辦律師
吳丹紅 北京市友邦律師事務所
趙德芳 北京市友邦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此前的裁判認定:2001年3月3日晚,與楊松發同一公司的一名女工慘遭殺害并被抛屍,時年36歲的楊松發被指控“為擺脫與受害人戀愛關系”而行兇殺人。在曆次庭審中,楊松發均堅稱沒有殺人,有罪供述系在刑訊逼供下被迫作出。2003年楊松發被判處死緩後堅持申訴,拒絕減刑。
辯護律師接手申訴後,閱卷受阻,最終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遠程接訪,突破原審法院的阻力,成功閱卷;律師在多次會見中與楊松發一一比對案件細節,詳細了解楊松發遭受的慘烈刑訊逼供。随後,辯護律師圍繞楊松發并非殺人兇手這一核心事實,從作案動機、作案時間到殺人兇器、運輸工具,從現場足迹、現場物證到DNA鑒定、屍檢報告,從楊松發在刑訊逼供下編造的作案細節到偵查人員僞造的各種證據等各個方面對原審判決書認定的每一個案件具體事實逐一進行了有力批駁,全方位推翻了原審判決認定的指控楊松發殺人的全部證據和所有事實。
最終,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主要證據存在矛盾,指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2020年12月17日依法判決楊松發無罪,當庭釋放。
獲評理由
刑案申訴難首先就體現在閱卷難,本案律師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遠程接訪,突破原審法院的阻力,成功閱卷,為後續辯護工作的開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基于對公平正義的追索和對當事人遭遇的悲憫,本案律師用四年的時間,圍繞事實和證據展開全方位的分析論證,最終在真兇未歸案的情況下推翻了當年留有餘地的死緩判決,成功幫助當事人洗刷了冤屈。
以下是因疫情原因此前未發布的“2019年度十大無罪辯護案例”:
01 山東滿增志涉嫌合同詐騙、騙取貸款、詐騙案(重審二審改判無罪)
02 内蒙古孫瑞傑涉嫌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案(重審二審改判無罪)
03 山東王慶軍涉嫌挪用資金案(不起訴)
04 吉林幼兒園老師涉嫌猥亵兒童案(不起訴)
05 河南曹紅彬涉嫌故意傷害案(再審改判無罪)
06 廣東賀某強涉嫌合同詐騙案(一審判決無罪)
07 江西萬明候涉嫌敲詐勒索案(重審改判無罪)
08 唐山李志敏、劉秀麗涉嫌敲詐勒索案(重審改判無罪)
09 河南黃愛英涉嫌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重審二審改判無罪)
10 廣東陳海專涉嫌尋釁滋事案(二審維提交審核持無罪判決)
南都記者 宋承翰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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