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和第56條是這麼規定(見以下截圖)
法條文字内容的表述本人就不再廢話了,首先說說怎麼樣停車算違法停車(見下圖),如何停車才不違法?
那麼問題來了,法規中的臨時停車,到底以多長時間為限?(公廁附近可臨停15分鐘)法條沒明文規定,各地交管部門執行也不完全一樣;其次,所謂禁停标識、标線,說白了就是1秒也不能停,否則不僅罰款還扣分。質疑1:若車輛在禁停标識區域發生了嚴重故障(非事故)、遇到意外障礙、駕駛員突感暈眩不适等,也不能緊急停車?質疑2:法規中隻說車輛應當按規定停放,那麼到底按什麼規定?僅僅是停車場?停車位?(這個停字會在下文中繼續質疑)是不是隻要沒在停車場或停車位裡停放的,都是違法停車?其次,我們看以下圖片:
現在說說停車這個停字,實際上有關違法停車嚴格地說應叫違法泊車,停,一一般是指停頓停止,具有暫時性,可能立刻就啟動行走;而泊,就意味着要滞留一段時間,這也是為什麼輪船靠岸裝卸貨物時稱為靠泊或停泊,而我們有一種叫法是泊車入位,所以,法規中的停車,需要區分停和泊!最後再說說這個停泊時間,法規中未見有關停車的時間規定,給各地交管部門執法帶來很大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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