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勞動法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和平時工資的計算方法是有所不同的,那麼,通常情況下,病假工資是按照什麼方法計算的呢?
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計算病假工資最基本的公式為: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基數×病假工資系數。由此可見,病假工資是由病假工資基數和病假工資系數兩部分構成。由于員工在病假期間往往不能提供正常的勞動,因此,病假工資待遇理應低于正常的工資水平,但這并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随意制定病假工資标準,法律對此有詳細的規定。其實,現行法律也正是通過對病假工資基數和系數計算标準的界定将病假待遇打了兩次折扣,使其低于正常工資待遇。
(一)第一次折扣:病假工資基數
不同城市的工資基數不同,例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對于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标準确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确定的标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标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标準确定;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中均無約定的,可由用人單λ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确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确定。當然,由此計算所得的病假工資基數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标準。
(二)第二次折扣:病假工資系數
病假工資的系數與職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齡的長短相對應,一般來講,期限越長,工齡越短,系數越小。
以上海為例,
1、如果職工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内,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滿2年不滿4年的,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的,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80%;滿6年不滿8年的,病假工資的系數為90%;滿8年的,病假工資的系本人工資的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2、如果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 50%,3年以上的的,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請病假超過規定的時間之後,是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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