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可知,“感情确已破裂”是準予的法定條件。那麼究竟何種情形屬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标準是什麼?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确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确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二、感情破裂必須要有證據嗎?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就該問題而言,如果當事人想起訴離婚,必須向法院提供雙方離婚的證據。否則法院不會判決雙方離婚。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确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由此,如果要符合起訴離婚的條件,就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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