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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軍隊轉業幹部和随軍家屬為國防事業和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近日,省财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轉發<财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規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内按每戶每年14400元(12000元基礎之上再上浮20%)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内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标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6000元基礎之上再上浮50%)。
上述限額、定額标準,分别按國家規定的最高上浮比例确定,政策含金量高,幫扶力度大,确保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紅利,體現國家和社會的尊崇和優待,鼓勵他們積極投身經濟社會建設。
來源丨山西省人民政府
編輯丨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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