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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是否可遺囑繼承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5 14:38:50

現在的老人大多疼愛孫子女往往将自己的房産等财産立遺囑由孫子女繼承,拿着遺囑的當事人(孫子女)99%都想當然地認為爺爺奶奶的财産就是自己的了,但小沈明明有爺爺的遺囑卻不能拿到遺産,這是怎麼回事呢?

小沈的爺爺年初因病住院了,住院期間,爺爺趁其神志清楚立了一份遺囑,遺囑中寫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子在去世後由小沈繼承。爺爺的房子是在小沈奶奶過世之後購置的,是爺爺的個人财産。

随後,爺爺将該遺囑交由小沈的父親保管。因病情迅速惡化,爺爺沒過多久就去世了。小沈匆匆趕回料理爺爺的後事,期間小沈的父親将遺囑交給小沈。但是小沈工作繁忙,且小沈父親及其兄弟姐妹關系一直都很不錯,小沈覺得此事并不會引起家庭糾紛,料理完爺爺後事,小沈便趕回公司上班了。

最近,小沈忙完工作放假回家了,便到公證處咨詢,爺爺所立遺囑是否有效,小沈能否通過遺囑繼承爺爺的遺産。

孫子是否可遺囑繼承(孫子竟不能繼承财産)1

這個案件中,存在兩個問題:

一小沈拿的遺囑準确來說應是遺贈

工作人員告訴小沈,雖然小沈并非法定繼承人,但是小沈的爺爺是可以通過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不是遺囑繼承,而是遺贈。

自然人财産的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形式。法定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産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即“依法而繼承”,重在“法定”)。遺囑繼承是按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産所進行的繼承(即“依遺囑而繼承”,重在“立遺囑人意思”)。

遺贈是自然人設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繼承法》第16條第3款、《民法典》第1133條第3款規定)。我國實行遺囑繼承(或遺贈)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繼承法》第5條、《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

法定繼承人有六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這個案例中,孫子小沈并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他拿的遺囑準确來說是遺贈。

二小沈不一定能繼承遺産

小沈爺爺所立遺囑是有效的,但小沈不一定能通過遺囑繼承爺爺的遺産。

因為遺贈不同于遺囑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未表示者,即視為放棄受遺贈。而遺囑繼承人隻要在遺産分割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即為接受繼承。

因為現在已經過了好幾個月了,小沈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内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所以不能憑借爺爺的遺囑來辦理接受遺贈的公證了。

那麼這種情況如何才能按照爺爺的遺願?讓孫子繼承房産?

與小沈一同前來的姑姑向工作人員提出,房産留給小沈是其爺爺的遺願,能否通過他們子女都放棄繼承,最後由小沈來繼承該房産。工作人員解釋說,小沈并非第一順序繼承人,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即使子女都放棄了,爺爺的遺産也無法由小沈來繼承。

工作人員建議,可以先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由小沈的父親繼承該房産,再将房産過戶給小沈。随後,工作人員将繼承所需材料告知他們,小沈表示準備好材料後,小沈父親及其兄弟姐妹再一起前來公證處辦理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父母的房産如何通過繼承的方式轉讓給子女們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在這些規定中,有不少内容是結合當前的情況提出的新規定。也就是說,“繼承權”新規,2021年起,父母房産統統按“新規”處置。

變化1:新的繼承權增了2種立遺囑的方式

在以往,立遺囑的常見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去公證處進行公證,但想要立遺囑的人一般都是年邁的老人,行動自然遲緩和不便,公證處動辄幾十上百公裡路程,老人們經不起這樣折騰。

新的繼承規定,增加了2種合法有效的立遺囑方式: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這可就減輕了老人們很多麻煩事兒,例如很多老人不識字、年老了認識不清,可以錄像。

變化2:為了防止立遺囑被迫無奈,新增了“見證人”規定

為了争父母的房産,有些子女會出怪招,例如事先跟父母講一些事情,要求父母必須按照自己的意見立遺囑,不然就有嚴重後果。

所以,為了防止這種事情發生,規定必須有2名見證人在場才行,确保遺囑出自老人内心的想法。

變化3:新增加遺囑的“寬恕”制度

當繼承人做錯事後又悔改了,得到了被繼承人的諒解和寬恕,正常的家庭關系得到修複,法律就會恢複其繼承權,這就是繼承“寬恕制度”。

“寬恕制度”在此前的司法解釋中已得到認可,在司法實踐中效果也很好,這一制度實際上是給了繼承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體現了尊重被繼承人意願的規則設計。

變化4:新規定設定“遺囑最新第一”原則

隻要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哪個遺囑的時間距離現在最近、最新,那麼這個遺囑将作為最有效的遺囑執行。

這在以往可是不行的,根據以往的規定,在各類遺囑中,隻有“公證遺囑”才具有最大的法律效益,不管子女們持有任何形式的遺囑,隻要有公證遺囑的存在,那最終都會以公證遺囑為準。

新規定按照時間排序,哪個遺囑最新就按照這個遺囑執行。

變化5:新規增加了有效繼承人範圍

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質量,越來越多年輕人不願意生育,随着家庭縮小化越來越明顯,可能很多家庭沒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繼承人,那麼這些人奮鬥一輩子的财産和房産最終将給誰?

新規定增加繼承人範圍,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繼承房産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文章來源:廣東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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