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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可以運用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措施調查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一條 調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并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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