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車主李某因違停行為被城中區城管執法局查處19次,但李某隻接受了其中2次違法行為的處罰,對剩餘的違法行為拒絕履行處罰。為此,城中區城管執法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近日,法院下達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行,這是我市城管系統首次對違停行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
拖移違停車輛
2020年12月17日,城中區城管執法局執法人員接到12319城市管理熱線轉派投訴,在春風路的人行道上有車輛違停,影響了行人通行。執法人員趕到現場後,發現一輛白色轎車在人行道上違停。執法人員根據車輛牌照進行查詢,發現該車輛違停次數高達19次,且從未到執法部門接受處理。
鑒于該車主多次違停,屢教不改,拒不履行處罰義務,執法人員立即對該車輛采取拖車的強制措施。
次日,車主李某到執法部門接受處理,在得知自己違停19次,要被處以2850元的罰款金額後,拒絕接受處理,離開了現場。2020年12月29日,李某再次來到執法部門要求領回車輛,但表示自己經濟拮據,隻能先行繳納兩次違停罰款。
執法人員同意了李某的要求,并告知李某在6個月的時間限期内履行完剩下的17次處罰共計2550元行政罰款。李某向執法人員和作為見證人的社區工作人員承諾會按時履行處罰,并領走了所有的處罰決定文書。
但此後,李某卻一直沒有履行處罰決定。為保護當事人權益,避免被加處罰款加重經濟負擔,執法人員多次電話督促提醒李某,但毫無效果,後來他甚至拒接電話。
由于在六個月内,李某既不履行處罰決定,也不提起複議和訴訟,今年9月6日,城中區城管執法局将案件移交城中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裁定書
最終,城中區人民法院下達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定,李某除了要繳納17次違停的2550元處罰金額外,還要被追加處罰2550元金額,兩項共計5100元。
來源:柳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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