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NO.1
醫 療 費
醫療費是指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自然人恢複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計算方式
醫療費=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醫療費賠償金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确定。一般以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曆、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實際發生的治療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或由賠償權利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
NO.2
誤 工 費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緻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
計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誤工時間(天)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針對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情形)
誤工時間的确定,一般以醫院建議休息時間或者司法鑒定意見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别以下情況處理:
(1)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對其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确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NO.3
護 理 費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導緻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複期間,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或司法鑒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
計算方式
1.護理人員有收入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x護理期限(天)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雇傭護工
護理費賠償金額=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别護理的勞務報酬标準(元/天)x護理期限(天)×護理人員人數(個)
護理人員原則上隻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确意見的,可以參照确定護理 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确定護理級别。
NO.4
交 通 費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生的費用。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計算方式
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NO.5
住院夥食補助費
住院夥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因為必要的飲食消費而支出的費用。
計算方式
住院夥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标準(元/天)x住院天數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合理部分),也屬于住院夥食補助費的範疇。
NO.6
營 養 費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診療期間,為了及時恢複健康,在醫生的指導和要求下,為購買營養物品所支出的費用。
計算方式
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确定)
營養費的賠償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計算,也可以在征求醫療機構的意見後酌定。
NO.7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是指由于相當嚴重程度的人身損害,緻使受害人身體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緻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在此種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财産損害性質的賠償。
計算方式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傷殘系數
殘疾賠償金賠償年限的确定,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 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緻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标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标準計算。
NO.8
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緻殘的情況下,為補償其喪失的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産勞動而購買、配備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購買假肢、輪椅等支出的費用。
計算方式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或司法鑒定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确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标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确定。
NO.9
喪 葬 費
喪葬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傷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親屬為了處理其喪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計算方式
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x6個月
NO.10
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賠償義務人給予其家屬的一定數額的賠償費用。
計算方式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
死亡賠償金賠償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标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标準計算。
NO.11
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緻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定數額的維持其正常生活的費用。
計算方式
1.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被扶養人為18周歲至60周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
3.被扶養人為60周歲至75周歲,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被扶養人為75周歲以上,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
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
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隻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NO.12
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甚至導緻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并基于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計算方式
精神損害撫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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