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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造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9 02:17:02

侵權造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嗎?來源:法務之家轉自:法務之家,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侵權造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嗎?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侵權造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嗎(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權之債)1

侵權造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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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為交通事故緻人受傷或死亡,從而産生大量的賠償金額,那麼這筆錢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一、反對将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權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觀點包括: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規定更為詳細,其中明确夫妻共同債務包括:1、撫養子女,贍養勞動所負的債務;2、購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4、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對他人所負的債務;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财物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同時因繼承所分得債務也屬共同債務。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因交通事故侵權具有較強的人身性和意外性,夫妻雙方對于該債務的産生并不具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且并未實際享受該債務帶來的利益,故因交通事故侵權産生的賠償款一般認定屬于個人債務。

(二)法院裁判規則:

1、交通事故系個人侵權行為所産生,且配偶無過錯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7)晉民申1428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引起的債務。判斷所負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标準是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的生産和家庭生活而進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獲取利益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尉小康、李小麗二夫妻中尉小康一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再審申請人張峰人身、财産損害而形成的債務,是因尉小康個人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形成的侵權行為之債,該債務并不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生産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夫妻中的另一方李小麗并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不具有過錯,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故不應承擔尉小康緻人損害産生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财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由此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獲得的賠償并不是夫妻共有财産,而是一方的個人财産,相對而言,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綜上,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财産損害形成的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肇事車輛的用途與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産、生活并無必然聯系,且交通事故産生的侵權之債具有突發性和不确定性,并非夫妻雙方為維持家庭共同生産、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或投入,夫妻雙方亦無法從中獲取利益,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京01民終3660号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本案争議焦點為曾某所負侵權之債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認定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綜合考慮該債務是否基于夫妻雙方合意或該債務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産經營。本案中涉及的債務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之債。首先,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本次交通事故系因曾某單方面的侵權行為造成,張某受傷也是曾某個人的侵權行為所緻,鄧某并未對張某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亦無過錯。其次,發生交通事故時所駕駛的車輛是否用于送奶與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産、生活并無必然聯系,不能以該車輛系曾某送奶時所駕駛而推定其因交通事故而産生的侵權之債系為家庭共同生産、生活所負,且張某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曾某系在送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最後,基于交通事故而産生的侵權之債具有突發性和不确定性,并非夫妻雙方為維持家庭共同生産、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或投入,夫妻雙方亦無法從中獲取利益,故本案中曾某基于交通事故所負的侵權之債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張某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3、夫妻另一方對車輛運行既無支配權,又不享有運行利益,故交通事故侵權之債應為其個人債務。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吉民申2436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郭亞超陳述車為其實際出資購買,為了運輸經營将車落在嘉鑫公司名下,車輛挂靠服務協議對郭亞超的陳述予以了佐證,足以認定郭亞超與嘉鑫公司是車輛挂靠關系,嘉鑫公司稱雙方為車輛買賣關系而非車輛挂靠關系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挂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嘉鑫公司稱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肇事司機王振剛受雇于車主郭亞超,王振剛的妻子梁麗麗對該車運行既無支配權,又不享有運行利益,故王振剛的侵權債務應為其個人債務,嘉鑫公司提出此侵權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緻二人死亡,其中一人為城鎮戶口,一人為農村戶口,原審判決為了統一賠償标準而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确定死亡賠償金。”以城鎮标準确定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故嘉鑫公司提出的趙霞、張仰林的賠償标準應按農村标準計算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贊成将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權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觀點包括:

1、交通事故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均是肇事車輛的家庭共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法院判令婚姻另一方對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損害後果而形成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9)黑民再378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梁鵬于2011年9月6日駕駛自家小轎車沿綏滿公路行駛時,撞向坐在路邊的劉金寶、丁勝,造成劉金寶當場死亡,丁勝經搶救無效死亡,車内人員李志英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後果。甘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20110906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鵬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于磊雖主張丁勝的損害事實與梁鵬的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存疑,但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丁勝的損害事實與梁鵬的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作出了明确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梁鵬應當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發生于梁鵬、于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梁鵬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于磊在交警部門以及原審法院調查期間均自認肇事車輛是自己所有,故梁鵬駕駛的車輛系與于磊的夫妻共同财産,于磊是肇事車輛的家庭共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于磊作為肇事人梁鵬之妻屬本案适格主體,原審法院判令于磊對梁鵬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損害後果而形成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判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侵權形成的債務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從侵權行為的利益指向出發。如果涉事車輛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交通事故發生事系夫妻共同擁有,共享使用利益,那麼由此産生的侵權之債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2022)新民申1010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段林虹應當對杜啟之的侵權之債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侵權行為之債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應當從侵權行為的利益指向出發。本案所涉肇事車輛為段林虹與杜啟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交通事故發生時,該車輛為夫妻共同财産,并為夫妻雙方家庭生活所使用,兩人共同管理,共同享有使用利益。事發時杜啟之的駕車行為屬于為夫妻二人共同利益而實施的行為,因此産生的侵權之債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二審法院判令段林虹與杜啟之對案涉債務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并無不妥。”

三、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侵權之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目前,對于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權之債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仍然争論不休,并沒有形成完全統一的觀點,但主流的觀點并非沒有。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鄂民申第1956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所産生的債務是侵權之債,而非合同之債,不需要有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夫妻一方發生交通事故所負債務屬于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應從交通事故責任主體來分析認定,即另一方對該機動車是否進行運行支配和有無運行利益兩個方面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标準,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反之,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針對不同的個案,要進行不同的具體分析。總的來說,認定交通事故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關鍵點就在于審查侵權行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比如上下班期間、開出租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這一債務即是屬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在2020)京0113民初3286号民事判決書中對這一問題進行了透徹的分析,現将該案的“本院認為”部分引用如下,供讀者參考:

“因本案不涉及到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連帶賠償責任問題,故本案的實質争議焦點為趙某因交通事故所産生的賠償責任(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李某是否應當與趙某一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就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條件而言

一般而言,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産、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目前,我國現行有效的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理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從上述法律規定,不難看出,《婚姻法》、《審理夫妻債務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條件,重點關注的是該債務是否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共同意思表示等,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更側重于關注債務發生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法》作為基本法,其效力層級明顯高于司法解釋,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關于共同債務認定條件隻能是對《婚姻法》中相關規定的細化、補充和解釋,而絕不能摒棄和僭越,故《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并未否定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共同意思表示這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構成要件。現行已通過未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亦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可知,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包括兩種形式:1.自認認定。即夫妻雙方同意認可的債務,當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屬于夫妻雙方意思自治的範疇。2.推定認定。即非舉債的夫妻一方不認可該債務為共同債務時,由法院進行一般理性人審查,符合共同債務構成要件的,推定認定該債務為共同債務。此時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有兩個構成要件:一是債務須産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該債務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産生,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産經營。否則,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就應當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2、共同債務認定的法理基礎和沖突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法理基礎一般應追溯至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指夫妻因日常事務而與第三人交往時所為法律行為應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日常家事代理權指夫妻對日常家事得互為代理人,一方得為他方就日常家事對外為一定民事活動的權利。即類似于當前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該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等。随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亦進一步提升,往往開始向共同生産、經營發展,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了一個新的價值取向——利益和目的,此時就需要确認産生該債務的目的是否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産、經營,是否更有利于婚姻關系的有益存續。

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本身就存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保護婚姻存續期間非舉債方合法權益的沖突,就是這兩種權益的平衡和對抗。但必須要指出的是,婚姻的本質在于倫理性,即讓夫妻情感回歸本真的狀态。婚姻的倫理是婚姻安全的基本要素,從公共政策的角度出發,交易安全和婚姻安全不可偏廢,一方對另一方并無絕對的優先性.不存在夫妻利益和債權利益誰高誰低的問題。那麼,如何平衡這兩種價值取向,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必然産生極大影響。

3、就債的種類而言

債一般分為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上,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亦存在根本不同。因合同之債導緻的夫妻共同債務,合同相對方在與夫妻一方産生債權債務時,基于市場風險意識及自身作為債權人的審慎注意義務,可以選擇要求以共債共簽等形式規避風險,從而亦保障了夫妻中非舉債方的利益;即使合同相對方在合同之債中沒有“共債共簽”,但隻要舉證該合同之債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即亦可推定該合同之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常見的夫妻共同債務均是合同之債,例如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改善家庭生活條件、撫養教育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等所負共同生活債務;因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投資或者其他金融證券交易活動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等所負的生産經營性債務。

侵權之債一般系侵權行為造成的賠償責任,而侵權行為往往是偶然發生的、無法預料的。當侵權行為是由夫妻一方實施而沒有雙方共同合意時,就應當結合侵權行為本身的情況,審查該侵權行為是否符合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的要件,同時結合侵權行為自身的特點,綜合認定該侵權行為造成的賠償責任(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從上不難看出,侵權之債較之合同之債,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對應更為嚴格、謹慎,在價值傾向的側重點上亦有所不同。

4、侵權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侵權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應當遵循上述構成要件。1.在自認認定上,夫妻雙方認可的該侵權之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時,該債務當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2.在推定認定上,即在非舉債人不認可時,就需要審查該侵權之債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但侵權之債本身屬于消極之債(多為賠償責任),債務本身不可能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故而在審查時,本院認為應當審查該侵權行為是否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如該侵權行為超出一般理性人理解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等情況,那麼就不應當直接推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當将舉證責任放在債權人方,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侵權之債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的情況,否則債權人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以常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為例,這類侵權行為多為違反相關交通法規、未謹慎駕駛,導緻他人人身或财産造成損失,從而産生相應的賠償責任,形成侵權之債。那麼,該侵權之債本身不可能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但該駕駛行為本身是否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也是判斷此侵權行為産生的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因素。如發生交通事故時,肇事車輛正在營運,該營運收入亦用于家庭正常生活支出,那麼應當認定該侵權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時,該駕駛行為并非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時,就不能輕易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當結合債權人的舉證情況來予以綜合判斷。綜上,本院認為,在推定認定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當以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并結合侵權行為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經過及夫妻另一方是否知情等多種因素綜合考量,從侵權行為是否有益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出發,強調‘共’性,在衡量該侵權行為是否存在夫妻利益共享的基礎上,确定該侵權之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實現夫妻風險共擔。否則,就應當根據舉證責任的規則來确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已判決夫妻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認為侵權之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受害人可另行訴訟配偶承擔共同給付責任。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二人共同償還。本案中,高海軍與仇培蘭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高海軍駕車載仇培蘭一同去看望仇培蘭的母親,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緻張華蘭受傷。雖然在侵權法律關系中,高海軍為侵權人,但高海軍駕駛車輛搭載妻子仇培蘭共同去看望仇培蘭母親的行為系為執行家庭共同事務,在此過程中機動車的運行利益由雙方共同享有,其運行風險亦應當由高海軍、仇培蘭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因此,将高海軍在執行家庭事務過程中因過失而承擔的侵權債務認定為高海軍與仇培蘭的夫妻共同債務,符合前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一、二審法院認為高海軍所負債務并非夫妻共同債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因江蘇省阜甯縣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決已經對高海軍基于侵權責任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作出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故張華蘭本案訴訟請求中關于請求判令高海軍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部分構成重複起訴,本院對此不予理涉,但張華蘭要求仇培蘭對高海軍在上述生效判決中的債務承擔共同給付義務的訴訟請求有相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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