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計提比例調整?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工會經費計提比例調整?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按規定撥繳—也就是說“光計提不上繳”不能稅前扣除。
準予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撥繳”的部分,對于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内稅前扣除。
按照全國總工會有關文件規定,各單位繳納的工會經費40%上解上級工會,60%由基層工會使用。市總工會收到的工會經費(籌備金)後,按照規定比例自留及上解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
全額征收的工會經費,40%部分上繳市總工會,市總工會再按照規定比例自留及上解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60%部分市總工會通過區總工會或主管局工會逐級下撥至繳費單位工會;個别征收比例為40%的繳費單位或按規定執行特殊比例的企業,不存在返還。
工會經費撥繳有以下兩種方式:
(1)先繳後返。
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先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算出工會經費全額向工會組織撥繳,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取得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上級工會組再按規定比例(一般為60%)轉撥給繳費企業基層工會。
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算出工會建會籌備金全額向上級工會組織撥繳,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取得工會經費代收憑據。
在規定時間内成立工會組織的上級工會再按規定比例(一般為60%)轉撥給繳費企業基層工會,在規定時間内未成立工會組織的,以前繳納的工會建會籌備金不再返還。
(2)分級撥繳。
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算出工會經費後,按當地規定比例(一般為40%)向受委托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取得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留成部分(一般為60%)由企業同時撥付給其所在的基層工會,取得本單位基層工會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2.金額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
(1)工會經費的扣除有限額限制,企業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在工資、薪金總額2%以内;
(2)企業在計提工會經費的扣除限額時,要特别注意計算基數的确定,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此處所說“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實際發生的,并且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而不是工資薪金的提取數總額,也不是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
(3)如果企業工會經費的實際發生數、賬面計提數以及扣除限額數三者不一緻時,應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确定稅前準予扣除的工會經費,賬面計提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取得合法、有效憑據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工會經費不是憑發票而是憑撥繳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工會經費代收憑據在稅前扣除。
(1)2010年7月1日起,全國總工會啟用财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據監制章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同時廢止《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文件規定,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應包括各級工會交由稅務機關使用的《工會經費(籌備金)專用繳款書》(用于銀行轉賬)、《工會經費(籌備金)專用繳款憑證》(用于收取現金)、《代收工會經費通用繳款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用稅收繳款書》等相關扣繳憑證,也就是說,企業今後可憑上述憑證進行稅前扣除。
工會經費,是指工會依法取得并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這二項,其中2%工會經費是經費的最主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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