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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傑倫第一張專輯歌名列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7 15:37:43

周傑倫第一張專輯歌名列表(幾百首周傑倫歌曲打包價5元)1

  “某知名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上有人低價打包售賣周傑倫、陳奕迅等歌手的全部歌曲!”近日,家住北京市朝陽區的讀者小王(應其要求進行化名)向中國知識産權報提供新聞線索。據他介紹,在正規音樂平台,解鎖一首周傑倫的歌曲大概收費2元至3元,若想全部解鎖,則需要開通音樂平台的包月會員,費用大概在每月10元左右。但這個平台上,幾百首的歌曲打包價隻需要5元。

  對于賣家這種低價打包銷售熱門歌曲的行為,小王覺得肯定構成侵權,但至于侵犯何種權利,他說不上來。那麼,商家的這種售賣行為暗含哪些法律風險?相關權利方又應如何應對此類情況?為此,本報采訪了相關法律專家。

  低價售賣海量資源

  根據小王提供的線索,本報在該平台上以“周傑倫歌曲”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得到的結果多是“周傑倫300首打包售賣”“周傑倫所有歌曲”等商品,單價均為5元左右。此外,本報還以“陳奕迅歌曲”“林俊傑歌曲”等關鍵詞進行搜索,同樣是這種結果。

  以該平台上銷量較高的一家店鋪為例,其售賣歌曲的演唱歌手中既有周傑倫、陳奕迅等這樣的實力派,也有小衆的說唱歌手以及歐美偶像團體等。這些歌曲都是一次性打包售賣上百首,收費僅5元至10多元不等。待用戶支付款項後,賣家以代上傳網易雲音樂雲盤或者提供百度網盤鍊接的形式銷售給買家。

  根據商品鍊接頁面顯示,不少鍊接的月銷量已經破萬,以平均5元一次的交易價格計算,這些店家僅靠售賣周傑倫一人歌曲每月就至少收入數萬元。

  此外,本報根據小王提供的線索,在檢索時還發現,部分商家低價打包售賣的不僅僅是熱門歌曲,還有電子書、漫畫、電影等各類資源,售價也大多在5元左右。根據用戶的點評内容和數量來看,個别商家的銷售數量頗為可觀。

  “免責聲明”并不免責

  這些店家售賣的歌曲等資源從何而來?本報随機咨詢了幾家銷量較高的店鋪,這些店鋪的客服人員均表示來源于互聯網或由技術人員提供。而對于售賣歌曲是否得到授權,客服則表示并不清楚。

  本報還發現,有的商家為規避法律風險,在店鋪的詳情頁下方标注“免責聲明”,即其所銷售的全部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軟件)來源于互聯網,此标價及軟件素材标價是人工整理收集素材和遠程服務人工費用。

  那麼,賣家的售賣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這些所謂的“免責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對此,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熊琦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這種網絡上的售賣行為,侵犯了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如果其獲利金額巨大,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無論是“來自互聯網”還是“24小時内删除”等聲明,都不可能免除賣家的法律責任。

  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琳代理過多起涉及此類售賣行為的訴訟案件,她向本報表示,商家出售的這些歌曲或其他素材往往涉及侵犯著作權人和錄音錄像制作者的相關權利。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均可以要求商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商家的侵權情節較為嚴重,達到入刑标準,則應承擔刑事責任。至于賣家标注的“免責聲明”,她表示,該類免責聲明通常為商家通過單方意思表示設置的格式條款,免責聲明排除和限制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并不會産生免責的法律後果。

  如果相關作品的著作權人發起訴訟維權,平台管理方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對此,熊琦認為,平台方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雖然沒有直接售賣侵權産品,但其對平台上的賣家需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根據著作權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平台接到通知,發現平台上的賣家銷售侵權産品,平台需要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權行為的繼續。如果侵權行為過于明顯,平台就需要和侵權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此類以明顯低于市場标準的價格兜售某音樂人全部作品的行為,顯然屬于可以基于常識判斷的侵權行為,平台難辭其咎。”熊琦表示。

  對于此觀點,朱琳表示認同,并談到,平台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需要考察電商平台在此類案件中對于商家實施的侵權行為主觀上是否構成明知或應知,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如主觀上構成明知或應知,則平台亦構成間接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主觀上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則平台可以适用“避風港”原則上予以免責。

  本報就該銷售行為多次聯系該電商平台,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回複。

  多措并舉權利救濟

  那麼,在面對此類涉嫌侵權售賣行為時,相應的權利人該如何維權呢?

  熊琦認為,要防止此類侵權行為的發生,一方面需要平台加強監管,利用技術手段來過濾此類過于明顯的侵權行為,另一方面,在此類侵權案件中,應該針對反複故意侵權行為,适用民法典和著作權法中新增的懲罰性賠償,以提高侵權成本。

  “作為這些歌曲、電子書、漫畫、電影的權利人,往往很難事先去防禦此類行為,畢竟商家的侵權行為沒辦法受到權利人的控制。權利人能做到的是在發生此類行為時,從現有的法律框架範圍内去尋求救濟。” 朱琳表示,在發生此類争議時,權利人除向侵權人發起正常的民事訴訟或行政投訴或刑事措施外,還可及時準備相關證據材料,要求平台承擔删除義務,平台删除下架往往比司法途徑更快。

  “當然,實踐中我們會發現,平台投訴下架并非我們想象中那麼容易,所以,有時我們還會考慮通過行為保全(也即行為禁令)的方式去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總而言之,事先防禦較難,事後救濟途徑很多,建議權利人從民事賠償、刑事措施等多角度去救濟自身權利,讓商家意識到不僅要為此類行為付出慘重的經濟代價,更有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朱琳表示。(趙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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