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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題:銀保監會拟出台人身保險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優化信息披露制度破解保險文書成“天書”困境
相較于财産險來說,人身險品種衆多内容複雜,保險文書看起來像“天書”,尤其是近年來随着網售業務的迅速發展,消費者投訴更是有增無減。
為規範人身保險産品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合法權益,銀保監會着手整治人身險信息披露問題。依據保險法等法律和文件,銀保監會近日起草了《人身保險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讓消費者明明白白購買人身保險,依法享受保險保障。
銷售誤導情況嚴重
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曉宇介紹,近年來,互聯網保險業務飛速發展,已成為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每年都在增長。但同時,銀保監會也收到了大量投訴案件,其中銷售誤導情況最為嚴重,亟待規範整治。
據了解,銀保監會一直在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規制,曾發布《關于規範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2020年12月出台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并在2021年10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重點整治互聯網保險亂象。在劉曉宇看來,此次《辦法》是從信息披露方面對互聯網保險産品尤其是人身保險産品的銷售行為提出更高要求。
事實上,在互聯網保險業務方面,監管部門不僅立規,也出重拳整治。
據北京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李曙衢介紹,2021年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50餘家人身險公司開出了500多張罰單,罰款金額合計超5200萬元。人身險公司違法違規的事由體現在兩個大的方面:一是内部管理不完善,包括編制虛假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虛列費用等;二是對代理人管理不到位,包括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利益,欺騙投保人等。
監管部門也一直在開展互聯網保險亂象專項整治工作,并公示一批違規案件。據劉曉宇介紹,2021年11月9日,水滴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因在2018年通過微信公衆号等互聯網平台銷售安心财險保險産品時,存在“首月0元”“首月3元”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違法行為,被銀保監會罰款120萬元。
2020年10月,銀保監會消保局在對興業銀行消保情況現場檢查中發現,該行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存在未充分履行保險法規定的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可回溯管理不健全兩大問題,違反《關于規範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2022年3月7日,幫幫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因違反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被陝西銀保監局予以警告并罰款2萬元;相關責任人被予以警告,并處罰款5000元。
細化信息披露規定
在《辦法》發布前,監管部門曾在2009年出台《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關于執行人身保險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劉曉宇分析認為,這裡的“人身保險新型産品”,指的是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産品。這裡的“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衆描述新型産品的特性、演示保單利益測算以及介紹經營成果等相關信息的行為。
此後,銀保監會在2010年出台、又在2018年修訂發布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對保險公司關于人身保險和财産保險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詳細規範。李曙衢認為,《信披辦法》規定的是保險公司應予進行信息披露内容,與具體産品披露的内容不同。
很顯然,《辦法》是對《信披辦法》的細化。相比較《信披辦法》規範的對象既有人身保險也有财産保險,而且重點是對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提出要求,《辦法》專門規範人身保險,其中既有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責任,還涉及對具體銷售産品時的信披要求。
《辦法》明确: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按險種類别劃分,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按設計類型劃分,包括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按保險期間劃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險。
《辦法》第三條界定的信息披露,指的是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要求,通過線上或線下等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衆公開保險産品信息的行為。
産品信息更加透明
《辦法》共六章三十二條,包括總則、信息披露主體和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時間、信息披露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辦法》以維護市場公平競争秩序、加強外部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辦法》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為目的,優化信息披露方式,順應互聯網技術應用趨勢,方便保險消費者快速獲取産品關鍵有效信息。
為避免誤導消費者,《辦法》明确,保險公司為産品信息披露主體。要求無論是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還是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均應當按照保險公司提供的産品信息披露材料向社會公衆介紹或提供産品相關信息,其所使用的宣傳材料中的産品信息應當與保險公司産品信息披露材料内容保持一緻。
為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可以通過(1)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官方公衆服務号等自營平台;(2)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等行業公共信息披露渠道;(3)保險公司授權或委托的合作機構和第三方媒體;(4)保險公司産品說明會等業務經營活動;(5)保險公司根據有關要求及公司經營管理需要,向保險消費者披露産品信息等。相應地,消費者可以通過上述5種方式查詢相關産品信息。
針對消費者普遍反饋的保險文書可讀性較低的問題,劉曉宇解釋說,《辦法》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時間”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該章明确了保險公司應披露的産品材料信息,包括産品條款、費率、現金價值表等消費者重點關注的産品信息。在這裡,要求披露“保險産品費率表”。劉曉宇認為,這項内容是拟出台的《辦法》首次明确規定的内容,該規定将會讓保險産品信息更透明,有利于消費者更了解産品價格信息等,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同時,《辦法》進一步明确了保險産品在售前、售中、售後全過程的信息披露内容。例如,保險公司在保單承保後,應為投保人提供電話、互聯網等方式的保單查詢服務,建立可有效使用的保單查詢通道。保單查詢内容應當包含産品本身的基本信息以及保險産品銷售環節的相關信息。
《辦法》完善了内部披露管理機制,明确要求信息披露材料由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不得授權或委托個人保險代理人自行修改披露材料;明确相關管理人員在産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責任。
針對特殊人群,《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積極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戶服務,确保消費者充分知悉其所購買保險産品内容和主要特點。比如規定,對于60周歲以上人員以及殘障人士等特殊人群,要提供符合該人群特點的披露方式,以達到更好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記者 周芬棉)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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