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很多人不了解,我們如果因病失去勞動能力的話,就可以男同志50歲,女同志45歲辦理退休手續。
如果我們男同志不足50歲,女同志不足45歲,怎麼辦?隻要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就可以辦理退職手續。
這是國家對于失去勞動能力這些可憐的人的一種照顧。
如果說最極端的情況,16歲開始參保,31歲就可以辦理退職手續。
這實際上是延續于1978年《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不過在繳費年限(工齡)上有了變動。
在1978年文件中是明确規定有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确認失去勞動能力的情況才可以辦理退休或者退職手續。
其實大家也清楚,經什麼部門鑒定都是有自己的标準,但畢竟鑒定都是由人為因素在裡面,很有可能會出現各種違規退休的情況。
因此,在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件中明确,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統一由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負責醫療診斷,并出具證明。非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一律無效。其實主要就是為了杜絕一些個别的醫院,出于個人目的出具失去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既方便管理又方便控制。
實際上,是否失去勞動能力跟得什麼病有相應的關系,但主要是跟病情和結果等因素有關。而且勞動能力鑒定的醫院,還負擔着勞動能力鑒定級别,确認的職能。所以,一般什麼樣的結果,可以判斷是否失去勞動能力都有明确的标準。
一般來講,1到4級傷殘都屬于失去勞動能力的那一種。因為按照國家規定,1~4級傷殘都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發放本人工資一定标準的的傷殘津貼。供養到直至退休年齡辦理退休為止。
如果辦理退休後,本人的退休金達不到傷殘津貼标準的,工傷保險基金還會予以補貼。
所以,我們鑒定失去勞動能力并不是看病種,而是看結果。一般應當在治療結束之後才可以鑒定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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