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PC項目介紹:EPC指設計(Engineering)、采購(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是指總承包單位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幹階段的承包。通常總承包商在總價合同條件下,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
2、EPC項目中設計處于主導地位,設計文件是采購、施工、試車的主要依據,設計是影響工程費用的主要因素,設計費占建安成本1.5%~2%,但對工程造價影響可達75%。
3、政府投資的EPC項目(在可研後進行招标的模式)的流程主要為:
①市發改委批複項目可研報告 ②根據可研的估算價确定招标上限價 ③建設單位辦理EPC招标流程(政府大額投資範疇的需政府大額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審議)④簽訂EPC工程總承包合同 ⑥設計單位編制初設及概算(财政局評審設計概算)⑦市發改委批複初步設計及概算 ⑧EPC總承包單位進行勘察和施工圖設計及編制設計概算,辦理各種報建手續 ⑨項目開工建設 ⑩項目施工、設計優化、編制标後預算 ⑪竣工驗收和結算
4、在實踐中,通常有3類EPC合同模式,業主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用合适的合同模式,通常會選用第1類總價包幹費率下降的合同模式。
第1類 總價包幹費率下降合同:總承包采用總價合同的,除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費用或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總價合同下發承包雙方都存在風險,風險大小取決于最高投标限價的合理性與準确性、設計變更的可能性、不可預見因素是否會出現等,即使約定了可調整因素,竣工結算價從理論上可以簡化為“中标固定總價”與“變更增減調整費用”之和。
總價合同的根本依據是最高投标限價,這通常來源于批複的投資估算或概算,因此,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的深度、估算或概算的合理性與準确性尤為重要。政府投資項目,批準的概算是項目投資控制的目标,不得随意超概。
第2類 單價包幹費率不變合同:該合同可依據施工圖、施工記錄、約定的計量規則等确定實際完成工程量,最終确定竣工決算總價。該合同形式最大的難點是在招标階段需編制建安工程量清單。在可研或初步設計的基礎上,編制工程量清單,依據不充分、工程量不準确、不完整,在此情況下開展工程總承包招标,發承包雙方都需承擔較大風險。
第3類 成本價加酬金合同:該合同形式最大限度規避了總承包人的風險,将大部分風險轉移給發包人,發包人承擔了成本控制的幾乎全部責任。EPC總承包人往往缺乏節省項目成本的動力,也不會在确保質量、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和标準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動優化設計或對設計人員分解投資目标、實行限額設計,設計與概算脫節。工期同樣容易拖延,投資控制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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