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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開車撞死兒子保險賠多少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07 03:24:52

父親開車撞死兒子保險賠多少?父親杜某駕車撞死了兒子小杜,車輛所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拒不賠償,杜某妻子肖某将某保險公司和杜某訴至法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父親開車撞死兒子保險賠多少?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父親開車撞死兒子保險賠多少(父親駕車撞死兒子)1

父親開車撞死兒子保險賠多少

父親杜某駕車撞死了兒子小杜,車輛所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拒不賠償,杜某妻子肖某将某保險公司和杜某訴至法院。

近日,

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出終審判決,

某保險公司

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内

賠償肖某68萬元。

2021年4月29日18時許,杜某駕車沿朱張線太康縣朱口鎮杜莊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駛時,與行人小杜發生碰撞,造成小杜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太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杜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杜無責任。經鑒定,認定小杜系顱腦損傷死亡。河南省周口市太康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對杜某不需要判處刑罰,作出不起訴決定。

太康縣法院查明:原告肖某與被告杜某系夫妻關系,小杜系二人婚生之子。杜某具有合法駕駛車輛的駕駛資格,其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時處于6年免于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内,車輛登記車主和投保人均為原告肖某,且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有交強險及50萬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内。

太康縣法院認為:原告肖某的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險範圍内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杜某承擔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肖某各項損失68萬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主要事實和理由為:肖某以及杜某系死者小杜的監護人,處于權利人一方;同時,杜某是該事故的車輛駕駛人,肖某是肇事車輛的車主及被保險人,處于侵權人一方;權利人與侵權人混同,所以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周口市中院審理認為:侵權人杜某與小杜雖系父子關系,但經公安機關偵查,小杜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緻顱腦損傷特征,檢察機關對杜某作出不起訴決定,說明駕駛員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道德、法律風險,故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人,應按照法律及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其以杜某為家庭成員為由拒絕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遂依法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本案的争議焦點為:“侵權人杜某與原告肖某同屬死者監護人,侵權主體與權利主體混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周口市中院法官朱雪華解釋說,從侵權行為看,因杜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撞人行為,小杜産生一項針對侵權人杜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杜某應在其責任範圍内對小杜承擔損害賠償給付義務,而杜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50萬商業險,肖某作為小杜的法定監護人通過該法律行為對保險公司産生一項附條件的合同請求權,即當侵權人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事故而産生對第三人損害賠償給付義務時,某保險公司有義務在責任範圍内替代侵權人承擔責任。該項債務在機動車對小杜造成損害時即已經産生,不能因其死亡消滅,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本案中,被保險車輛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之時,被保險人的賠償義務就已産生,賠償責任能夠确定,該賠付行為與夫妻财産共有制度不存在法律上的沖突和聯系,所以肖某對其丈夫杜某的賠償請求權并不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趙紅旗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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