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工程缺陷責任期和工程保修期限的區别?

工程缺陷責任期和工程保修期限的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7 15:29:19

工程缺陷責任期和工程保修期限的區别?(原創專題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的理解與司法實踐)1

建設工程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是兩個相互關聯但并不相同的概念,實踐中包括一些房地産開發企業或建築企業,甚至一部分法律從業人員也經常混淆。本期作為該專題的第一期,我們聚焦如下三個話題:

工程缺陷責任期和工程保修期限的區别?(原創專題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的理解與司法實踐)2

(一) 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的區别;

(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工程質量保證金如何返還?

(三) 約定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效力評析;

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的聯系與區别

工程質量保修期

缺陷責任期

指承包人對自己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承包人則無義務實施保修。因此,保修期是一個與工程質保金的回收無關的概念。

實踐中常稱為工程保修期(國際上稱為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修複義務,發包人保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期限。在責任期結束後,承包人可依法依約收回其質保金。因此,缺陷責任期與工程質保金相對應。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因此,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的保修義務是法定義務,不能通過合同約定予以排除或者降低。

缺陷責任期時間與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期限相同,一般為6個月、12月、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

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質量保修期開始的先決條件,若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則不計算質量保修期。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但

(1)由于承包人原因導緻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2)由于發包人原因導緻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質保期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合同中無約定,保修期則按照法定期限計算。

質保期的法定期限為最低标準,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更長的質保期限。

(1)如果發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缺陷責任期,則該工程項目視為無缺陷責任期,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即可主張收回質保金。

(2)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一緻同意延長缺陷責任期,那麼原來約定的期限與延長的的期限之和,最多不能超過24個月。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司法實踐中具體問題的應用

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工程質量保證金如何返還?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此問題沒有統一的裁判規則。

第一類觀點認為,施工合同無效,關于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條款亦應當認定為無效,根據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則,發包人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當向承包人返還。

【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終846号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案涉五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故雙方關于在工程結算價款中預留5%質量保證金的約定亦無效。一審判決按雙方合同約定預留結算價款5%質量保證金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顯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第二類觀點認為,雖然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但關于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相關條款系對工程價款的約定,應當參照适用。

【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終922号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質保金為最終結算總價的5%,工程竣工驗收滿2年,甲方無息返還質保金的70%,竣工驗收滿5年後,甲方無息返還剩餘30%的質保金”,該約定屬于結算條款的一部分,不因合同無效而免除中建二局四公司留取質保金的義務。綜上,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質保金應當扣留。

【典型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1800号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綜合以上情況,依據質量保修金的有關規定,認定案涉工程質量保修金支付時間尚未到期,在中城輝煌公司應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預留,明确萬興建築公司對質量保修金可待到期後另行主張,并無不當。萬興建築公司上訴關于案涉施工合同無效,不應參照合同約定預留保修金的主張,于法無據,不應支持。

小結

筆者認為,基于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擔保責任的現實性以及法律法規關于質量缺陷責任的法定性,即使在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仍應當參照工程質量保證金條款,結合工程實際情況,預留相應的質量保證金。因為預留的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後,并不會改變其屬于應付工程款的性質。在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缺陷責任期已屆滿的情形下,無論施工合同有效與否,發包人均應将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保障。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也應保質保量完成全部工程項目,嚴格把好質量關,當缺陷責任期屆滿後,依約向發包人提交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申請,及時主張權利。

【典型案例】(2020)最高法民終774号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設工程質保金是用于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内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施工總承包框架協議》約定了質保金的提取比例以及支付辦法,但鑒于該《施工總承包框架協議》已被認定為無效不再履行,結合兩年保修期已滿,萬利公司主要對主體進行了施工,後續工程由其他公司繼續施工,原審認定不再提取質保金并無不當。但是,并不因此而免除萬利公司對于其已經完成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的保修責任。

02約定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效力

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對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期限約定全部或部分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超過2年的期限不能認定為缺陷責任期。

【典型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461号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天門雙赢公司與浙江八達集團在《天門世貿中心幕牆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幕牆工程的保修期從取得驗收合格之日計算,保修期按國家相關規定。在該合同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質量保修金驗收合格之日起滿壹年後14天内一次性返還。案涉幕牆工程自驗收合格至一審判決作出之日,已逾三年,迄今已滿五年,故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可以認定案涉幕牆工程的質量保修金已符合返還條件,浙江八達集團上訴主張幕牆工程部分的工程質量保修金應全額返還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一種觀點認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僅為部門規章,其對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規定,不能作為認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效力的規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超過2年的約定依然有效。

【典型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問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質量保證金的約定與之不符,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會因此導緻質量保證金條款無效。

小結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指出“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認定規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時,要在考察規範對象基礎上,兼顧監管強度、交易安全保護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進一步證明了當事人雙方可以對質保金期限進行超出2年的約定,并不因此而無效。然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在操作層面是依靠施工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以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進行,實踐中在出現質量問題時,發包方、施工方相互推诿扯皮,對于保障工程質量及解決工程質量缺陷保障不力,缺乏相應的強制性,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便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産生後,發包人為了工程維修的方便,往往将保修期屆滿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的前提條件。這樣的約定在一定程度上變相延長了工程款的支付周期,給建築企業造成了很多的負擔。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務院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及财政部多次發文,嚴格區分工程質量保修制度與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這表明從國家層面已經形成共識,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僅與缺陷責任期相關,與工程質量保修期無關。這體現了建築市場的發展規律和發展趨勢。

作者:王岩律師


聲明

文章中圖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删除。

鑒于相關法律、法規浩如煙海,且對相關規定存在多角度解讀,文章内容僅為作者觀點。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